杨洋
摘要:当前我国的老龄化趋势日趋严重,老年群体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突出,养老服务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财税政策是政府进行养老服务调节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我国养老服务财税政策的现状、问题分析以及相应的财税政策建议。全面梳理了当前我国现行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即财政支出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购买政策,并对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养老服务;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一、中国养老服务现行的财税政策
1.财政支出政策
我国在发展养老服务方面采取的财政支出政策可以分为财政直接投入和财政补贴,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力度。养老服务的财政补贴可以分为对老年人的货币补贴和对各种养老机构提供的补贴。发放个人补贴后,养老服务的需求量会随着老年群体收入的增加而出现上涨的趋势;对养老机构的补贴可以节省财政资金,并对民间投资具有吸引作用。
2.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在税收方面实施优惠,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以实现对其的补贴,我国现行的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到养老机构、老年群体和相关企业。
面向养老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机构的税收负担,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针对个人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老年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政府购买行为
政府购买行为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部分养老服务交给具有一定实力的社会机构承担,其模式是政府采用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的方式,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1]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采用的方式主要有定额补助、服务外包和凭单制三种。“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新形式,采用的就是定额补助;服务外包和凭单制在社区、居家养老中运用的更为广泛。
二、我国养老服务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1.财政投入不足
虽然我国政府对养老服务一直保持高度重视,但是国家财政缺乏对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2009年至2014年间,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央财政预算资金仅85亿元。除中央财政投入不足问题之外,也面临着地方各级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匮乏。2014年河北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仅有3.7亿元,广东省委3.2亿元。
2.税收优惠力度小
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印花税是目前支持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对养老服务实施优惠的税种大多都进行了局部修订,导致现行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性陷入模糊地带,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中存在差异,因此亟待中央明确上述政策的有效性。[2]当下的政策对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起到的引导作用有限,缺乏吸引力。
3.区别对待养老机构
养老服务社会化是当今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新趋势,政府在宏观战略的层面上对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给与大力支持,然而在政策制定执行层面上对民办、公办养老机构有所区别,民办养老机构获得的财税政策支持较少。公办养老机构在兴建、运营过程中,不仅有国家财政的支持,还有社会各方的捐助。[3]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设置了较高的资助条件,再加上相关部门推卸责任,民办养老机构很难获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的财税优惠,这种不平等的待遇使得公办机构效率低下、冗员众多,而民办机构捉襟见肘、举步维艰。
三、促进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1.加大财政投入
养老服务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当前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承担,尤其是市县两级,因此要充分调动中央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建立“中央地方”的多层次保障系统。中央政府负责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4]
2.发挥税收优惠的刺激作用
我国要逐步扩大对养老服务的税收优惠范围,加强各税种之间的衔接,对涉及养老服务的行业制定税收政策要充分考虑完整性,发挥税收对民间资本的刺激、引导作用。还可给予与父母居住的子女优惠政策,制定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所得收入的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这种模式既可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又可为其提供精神上的满足。[5]
3.公平对待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各种性质的养老机构(公办、民办、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分担了社会养老责任,为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但在当前养老服务尚未成熟的国内背景下,政府在政策上偏向公办、非营利性机构而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支持力度上有所缺失,长期维持这样的政策会挫伤民间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严重阻碍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步伐。因此,应根据养老机构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效果给予相应的扶持,既肯定其公益性又肯定其营利性,我国针对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的财税扶持政策就可作为参考的范例,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调节作用,从而使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获得更多的资源。
参考文献:
[1]吉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研究综述[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3):35-39.
[2]周清.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11(3):100-104.
[3]刘亚林.民办养老机构与财税政策%0A%0A[J].金融经济,2015(11):6-8.
[4]李广明,胡立,朱远方.我国养老服务业的财税体制改革探讨[J].社会保障,2015(2):69-72.
[5]UNDP《促进中国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课题组.课题组促进中国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J].财政研究,2012(4):10-13.
作者简介:杨 洋(1992-),女,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
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