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依尔江·卡哈尔
摘 要:权力意味着一方的力量来控制另一方的权力。如果一方的权力不受到任何制约,这表明权力被滥用。所以我们必须要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行使,以防它被滥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联系我国的基本情况而建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成我国的立法体系。诸多历史事件证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保证了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为我们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政治依据。不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了一些问题,如何加强政府对人大监督作用,这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府;监督
一、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实际意义
第一,建设法治国家——人大监督是必经之路。强化人大监督是实现我国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发现人民建设法治国家的期望跟现实中人大监督职能发挥之间的差距。因此,人大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最大限度的保护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正常执行,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
第二,保护人民民主权力,人大监督是最直接的手段之一。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表现着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权力,人民通过人大行使自己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所以人大监督能不能有效实行直接联系到人民的权利行驶有没有得到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有没有有效实行。保障人民实行自己的基本权利是人大的主要职能,而实现这种职能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对政府监督的力度。
第三,人大监督是建立廉洁政府的制度保障。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监督机关必须履行针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和制约的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给建设廉洁政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人大对政府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人大6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成熟,收到了明显的成果。但这一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财政监督流于形式。一方面,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财政审批监督的内容、范围、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没有细致而相配套的专项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审批监督工作。另一方面,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工作来看,财政监督所触及的面积远远不够。对于经济领域中许多难点、热点问题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应该实施监督,但由于自身的原因和条件的限制人大没有进行正常监督。有些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己的任期内对财经部门的工作放下不管,不主动执行自己的财经监督权,导致财经监督权执行的不到位。
第二,法律监督缺乏实际效率。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以及财政情况的监督都属于人大监督范围之内,而且很重要的部分。不过,人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从广度和深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近几年来执法检查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取得了不少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态度不认真、把执法检查看做一种程序的现象屡屡出现。另外,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法检查主题容易混淆等。
第三,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不够。但是在现实工作中代表比例,自身素质和代表的活动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代表构成比例不合理。在人民代表中领导占得比例多,甚至超过50%,这种情况把代表构成变成不科学、不合理。在很多地方,“一府两院”的领导往往是人大代表,这样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直接影响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其次,代表职权行使不充分。代表审议权行使不到位,有些代表把审议看做是一种形式,说些好话、套话,不提出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有些代表甚至把审议报告看成上级文件,对审议工作态度不主动,不做任何审议发言。一些代表把“一府两院”的监督看做给领导“找麻烦”、“挑刺”,因此很多人大代表害怕得罪领导,害怕影响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最后,代表自身素质不高。有些代表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了解不够,对执行代表职务的一些常识不够熟悉。有些负责人对工作的态度不端正,没有能力执行自己的职责。有些代表不做实地调查,不了解人民情况,不关心社会事务,参政议政能力不强,很少以监督者的身份制止政府的一些侵权和越权行为。
三、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政府监督作用的主要措施
为了有效治理和避免以上问题,我们要:
第一,处理好党委和人大之间的关系。首先,转变党对政府的领导机制和领导方式。改善党政联手决策、行文的领导方式,党把行政工作完全可以交给权力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可以经权力机关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后再交行政机关执行,以这种方式实现对行政工作的领导。其次,党政要分开,改善党的领导作用。首先要做到党政分开,也就是党组织不能代替“一府两院”对具体事情做决定。党对我国的领导可以具体化为执政的党员干部,也就是说通过党管干部,通过对“一府两院”干部的管理来具体体现我党的执政地位。而执政的党员干部是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选举和确认的,那么他们理所当然的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他们对任何具体事情的决定都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范围之内。最后,要从组织上落实地方人大的性质和功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自己职权,党要主动给它们创造政治环境,要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党内的地位。
第二,健全法律监督手段。首先,加强立法,使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和监督手段法制化。让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求。要建立责任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如果不能行使监督权,可以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责任追究,甚至罢免,从而给人民代表大会以压力去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其次,要注重和加强法律监督的手段,有效避免法律监督手段单一、不到位等一些现象的发生,大胆运用更严厉的监督手段,提高法律监督的效果。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评议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执法、司法工作,运用多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保障法律监督的效率。
第三,人大监督和其他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效率。我国成立以来为了提高人大的监督职能,制约和规范公共权力,避免权力的滥用,不断向科学化方向迈进,取得了不少成绩。为了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效率,人大必须要跟其他监督部门加强他们中间的合作,共同建立多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避免目前存在的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力、各自为战、相互隔离等一些问题以及所产生的衍生问题。为此我们要创立一定的协调机制,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协调人大监督和其他监督机制之间的监督,按时解决监督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各个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信息的沟通,协调运作,相互支持。另外还要加强新闻媒体和网络的联系,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网络的特征和作用,有效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
四、结论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做主最根本的实现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使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各种监督体系之间的协调,理顺监督体系之间的各种关系,避免重复监督、多头监督,防止留下监督“空白区”,各监督机制之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个监督机制的整体效能。(作者单位:新疆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洋. 强化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路径创新研究[D],浙江省委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12.11.
[2] 刘爽. 人大对政府实施监督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D],东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5.
[3] 刘磊. 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制的研究[D],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