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研究
郑建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1)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该体系经营规模大,盈利能力强,市场竞争力大,但在土地流转、资金融通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应从土地管理、金融改革和国家政策等方面,探索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政策支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农业产业结构发生变化,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主要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类[1]。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功能如图1所示。《2013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共有规模以上农业龙头企业7.01万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9 323亿元。同时,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也逐步增加,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带动能力稳步增强,利益联动机制日趋完善,集群效应日益显著。截至2013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民合作社有95.07万家。截至2015年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到12万多个,国家级的龙头企业1 240多个,涵盖了种植、畜牧、水产等多领域,经营涉及了生产、加工、流通多环节[2]。
图1 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功能
2.1 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力较弱
发展现代农业,农业企业是龙头,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高低取决于龙头企业的带动。但我国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小、数量少且效益不高。在农户与龙头企业进行利益分配时,农户处于绝对劣势,只能得到很少一部分的收益。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落后,产品附加值较低,竞争力有限。农业生产季节性较强,融资困难,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影响,导致其示范带动能力较弱。
2.2 城乡分割的管理制度
近几年,我国城镇发展日新月异,农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大中城市生活成本较高,对农民来说进城落户仍然较困难。尽管已有大约1.6亿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但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民不愿意放弃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难以在城市落户生根,不愿意长期流转自己的土地,土地经营规模难以扩大,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3]。
2.3 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
改革开放后,国家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土地确权试点等措施,把农地承包权期化、物权化。但由于政策落实不到位,严重阻碍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对农业建设用地,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但落实困难,许多经营主体反映其建设用地无法满足。此外,国家承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非农用地,但却不允许流转,导致农村建设用地不能用于抵押贷款,限制了农业龙头企业的融资能力。
2.4 农村金融和保险发展滞后
国家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但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较少,支农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能力有限,农民可用资金较少,农村可投资的项目较少,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中小金融发展滞后[4]。自中央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各项补贴逐年增加,但农业是弱势产业,商业性保险机构不愿涉足,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小,无法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较小,无法激起农民参保积极性[5]。
3.1 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一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为龙头企业发展设立投资保障机构,促使龙头企业实现质和量的扩张,提高其辐射带动作用。二是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农业生产产业链,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龙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三是正确引导,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与农户进行均等、二次利益分配。四是改造传统的龙头企业,增强农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能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的步伐,提升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3.2 统筹城乡同步管理发展
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二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三是同步推进城市管理和乡村治理,充分发挥城市的吸纳辐射带动作用,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打造美丽乡村,让城乡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四是坚持经济社会与科教文化同步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着重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和民生事业。
3.3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农民土地权益。明确承包权和财产权,确权颁证,避免由于土地“四至”不清、账实不符产生纠纷,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二是加强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加强统一管理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和利用,有效减少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促使农村土地合理利用[6]。三是解决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对于土地规模经营,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利用非耕地资源。
3.4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农业保险
一是改革创新农村金融组织,大力发展为农服务的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二是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回当地,减少资金外流,支持当地农业的发展。三是扩大农村抵押担保品范围,抵押担保是金融机构防控风险的重要方式,中央和政府可设立专门机构为农业企业和种养大户提供担保[7]。
[1]李明贤,攀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整合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6):113-121.
[2]张秀生,单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2014(5):17-24.
[3]宿爱梅.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J].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3):40-44.
[4]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区域经济,2013(2):78-87.
[5]道客巴巴.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EB/ OL].(2015-03-22)[2016-03-26].http://www.doc88.com/p-0773265333362.html.
[6]刘英杰,杨春霞.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J].理论.实践,2014(2):62-63.
[7]豆丁网.关于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情况的汇报[EB/OL].(2013-07-08)[2016-03-26].http://www.docin. com/p-675526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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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7909(2016)14-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