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如何助推能源转型

2016-11-23 19:56袁佳赵大伟
投资北京 2016年10期
关键词:信贷金融机构京津冀

袁佳++赵大伟

在杭州举办的G20峰会期间,中美同步批准巴黎气候协定,绿色金融由此成为近期网络搜索的高频词。

承载着多项国家改革发展任务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如何在绿色金融的实践中先行探索,通过发展的协同推动国家能源结构的优化。近年来,我国环保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雾霾更是困扰在国人心头的重要问题,而京津冀地区又是雾霾天气的重灾区。此外,京津冀地区的土地污染、水资源污染等也是制约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目前京津冀地区污染排放物已远超环境承载能力上限,有研究证明其污染程度是长三角的2倍和珠三角的3倍。

目前,对于京津冀地区而言,环境问题已不单纯是的环境问题,更是严重影响到地区经济、社会、民生等多方面,多部门、多举措、多方面治理已成必然,绿色金融能否成为撬动各方的杠杆,也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现有研究已经证明,燃煤是导致京津冀地区雾霾的主要原因。而从京津冀地区能源结构看,以煤为主的传统能源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是一次性能源的主体,但是其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突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提高能源生产消费效率是唯一出路。金融对该地区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结构转型具有重要作用,产业的发展、升级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资金是能源产业发展的助推器,金融对能源产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投资增量效应能够促进能源产业部门的扩张;另一方面,融资的资本导向效应能够带动能源产业水平提升与能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发挥绿色金融的杠杆作用,可以从能源生产和消费两端整体出发,控制并收紧涉煤行业的生产投资性贷款,支持清洁煤、清洁油等传统能源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运用,鼓励煤炭等产业的升级与改造,支持可替代能源开发使用,支持天然气、风能、水能、太阳能、海洋能、生物能、地热能、氢能等清洁能源发展,支持高效率能源消费技术的开发使用,发展多晶硅、智能电网、碳存储等新兴产业,总之要从多方入手,助推区域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为全国探索可行的经验。

京津冀能源融资现状

当前京津冀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耗结构,使得煤炭行业贷款占全部能源融资比重较大。京津冀地区能源融资中内源性融资是主要来源,同时贷款等外源性融资也是重要资金来源,煤炭行业外源性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等方式,其中最大来源即是银行贷款,而且近年来一直呈增长走势。与此同时,尽管我国进入世界清洁能源领域时间较晚,但低碳能源投资增长的潜力巨大,在过去十年中发展迅速。2013年中国可再生能源资产融资额高达439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一,同2012年相比增长113%。

进一步分析后发现,京津冀地区能源融资中的信贷资金高度集中在煤炭行业。国内信贷中,有约70%左右的信贷资金投放在煤炭企业上,而剩余少部分分散于其他能源子行业,信贷资金高度集中在煤炭行业而出现“相对过剩”现象,低门槛和低成本信贷资金导致煤炭行业呈现粗放开发,对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过高的融资比例导致煤炭行业的金融风险凸显。经济结构转型导致煤炭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信贷资产面临违约风险,煤炭企业信用等级被下调,导致其融资更加困难,又进一步加大了信贷违约风险。

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融资渠道进一步狭窄,缺乏完整的政策扶持体系。由于行业准入管制,民营资本很少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少数可再生能源企业可通过债券市场融资,但比例小且品种少。

控制信贷倒逼行业转型

随着国家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目标的提出,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2020年这一比重将降至62%以内,一次性能源消费总量将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亿吨左右。对于涉煤行业而言,外源融资绝大多数来自银行贷款。因此,重中之重就是控制涉煤行业信贷。

基于此,涉煤行业信贷的总体原则应坚持重点关注大型优势涉煤企业的信贷需求,同时对淘汰落后产能进程较快的区域和企业做重点跟踪,并选择具有资源优势的企业,支持资源重组和技术升级项目,对符合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给予适当扶持。在此基础上,应谨慎对待规模小和结构不合理的企业信贷项目,选择性参与大型实力涉煤企业的兼并重组项目,并坚决退出不符合“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项目。

具体而言,可研究制定煤炭行业信贷准入政策,以及煤化工、水泥、电力、钢铁等主要涉煤行业信贷政策,在煤控情境下的行业发展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清洁生产方法,对涉煤行业信贷分为积极进入、适度进入、维持、限制进入四类。

同时,需要建立涉煤行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从产业政策符合性、生产设施环保审批、生产技术先进性、厂区环境敏感程度、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企业环境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最终得分情况将涉煤行业企业绿色信贷等级分为三级,即优先贷款、可以贷款、不予贷款。

还应建立涉煤行业信贷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充实信息披露内容,完善信息披露方式,建立社会监督及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机构则应针对商业银行涉煤行业信贷执行情况制定绩效评价标准,以客观、全面反映银行煤炭行业信贷执行情况,便于银行的自我评价以及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

整体而言,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在涉煤行业的实施将成为涉煤行业未来发展的助推剂。一方面,涉煤行业产能控制、结构调整依赖于银行的信贷结构政策;另一方面,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亦依赖于银行的信贷支持政策。科学、合理的制定针对涉煤行业的绿色信贷策略也是商业银行自身规避风险,实现平稳发展的重要手段。

完善政策推动结构优化

为实现中国能源转型和控煤目标,从金融政策框架方面看,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控制“三高”行业发展,促进替代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建立相应的绿色信贷、债券、证券和保险政策,抑制煤炭、钢铁、水泥等“三高”行业的发展,鼓励能源高效生产、增效节能技术,引导资本市场和衍生金融产品市场支持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以及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构建绿色金融体系。

形成体系需要建立完善的绿色信贷制度和组织体系。首先,我国绿色信贷总体框架应考虑以政策性金融为先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建设多层次的绿色信贷组织体系。其次,制定绿色信贷的市场准入原则,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提高信贷准入门槛。再次,金融机构根据不同信贷申请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估情况,确定信贷发放规模和信贷资金价格,从信贷规模和利率价格两方面体现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和环境风险定价。

还要加快发展并健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体系。绿色债券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融资方式和工具,其期限长和成本低等特点比较适合为清洁能源、环保、节能等产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未来可重点考虑以绿色债券作为可再生能源融资的重要渠道和工具。

同时,要建立健全绿色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关于环境风险评估、损害赔偿、污染场地清理等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数据库。

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碳交易市场发展,为激励多样化融资品种的发行和创新奠定基础。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参与碳减排和碳交易。

研究设立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加强绿色金融中介结构建设。长期来看,可借鉴国际经验,创立专门的政策型绿色金融机构,比如绿色发展基金等,为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项目提供政策性融资活动。

与绿色金融体系相对应的是,建立完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建立并完善针对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发挥定向降准、再贴现等政策工具作用,对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引导信贷资金流向、促进信贷结构调整,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绿色产业和低碳能源等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同时,可考虑从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资产核定等方面对发放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给予激励和支持。对提供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税收减免优惠或对损失提供财政贴息,调动并确保商业银行推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二是建立绿色信贷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动态的环境风险监控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的金融机构与企业的处罚力度,对因拒不执行政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信贷资产损失的金融机构及责任人员予以从重处罚。

三是建立健全企业环保信息征信系统,认真做好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等有关服务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资源配置效能的提高发挥促进作用。

四是建立金融机构环保评价体系,发展第三方环评机构,以利于企业和金融机构能有效识别环境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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