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 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答

2016-11-23 19:05
证券市场周刊 2016年44期
关键词:证言一审持枪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上午9时许,贾敬龙携带三把射钉枪和一把经鉴定属枪支的仿真手枪,来到春节团拜会会场,当众朝从主席台上给群众拜完年走到台下的何建华的后脑部射击,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记者问称:贾敬龙因对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旧房被合理拆迁不满,在事过近两年后,蓄意报复,当众用射钉枪将被害人杀害,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具体来说: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有评论称:在这四个理由中,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死刑复核,在法院认定部分,均未将“开枪拒捕”作为判决理由。这里引出的问题是,在一审二审复核程序中均没有认定的“开枪拒捕”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四大理由之一,等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才说原来死刑理由还藏着一个,这让律师如何展开辩护工作?另外,从原审判决书记载的证据来看,关于开枪拒捕情节,贾敬龙本人的供述并未提及,证人证言涉及此情节的证言虽有三份,但一则全部来自被害人一方的利害关系人证言,二则三份证言中一份提及贾敬龙开枪,这是孤证,以孤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依据,似乎也不符合最高院自己制定的《死刑证据规则》。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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