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土地改革模式及其古典经济学基础

2016-11-22 04:56胡怀国
地方财政研究 2016年10期
关键词:古典经济学土地

胡怀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836)

近代土地改革模式及其古典经济学基础

胡怀国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100836)

内容提要:土地既是一种生产要素,又是人类生活的载体,对人类社会有着特殊的含义。从传统农业社会到现代社会,西方国家大致经过了两次土地改革,一是明确土地的私有产权及其边界,二是重新认识土地的部分公共属性并对其完全私有产权进行某种限制。前者有助于促进效率,后者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土地改革的核心是寻求一种兼顾效率和公正的制度安排,而几乎任何土地改革思想都或多或少与古典经济学有关。

土地制度古典经济学级差地租约翰·穆勒

一、引言

近几年来,我国城市房价尤其是一线城市的房价持续上涨,不仅影响到宏观经济的“效率”,而且产生了严重的财富再分配效应和不同群体之间的代际不公,在目前经济增长放缓、人口红利下降、经济亟待转型、债务风险集聚的情况下有必要予以特别重视。城市房价持续上涨,固然与经济发展、收入提高有关,但同时更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重新梳理人类利用土地的基本制度、演变过程和国际经验,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土地,既是一种生产要素,又是人类生活的载体,对于人类社会有着特殊的含义。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在从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社会进行转型的过程中,大致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土地制度变革:其一,对传统农耕社会的不完全土地私有产权进行界定和清理,确立适应现代社会秩序的新型土地关系和相对完全的土地私有产权,它着力解决的是“效率”问题;其二,重新认识土地的“公共”属性,对土地的完全私有产权进行某种限制或干预,它着力解决的是“公正”问题。其中,前一种变革以英国圈地运动为代表,经过了较长时期的渐进演变并渐次扩展到其它地区,它是工业革命和现代经济转型的重要基础;后一种变革主要发生在19世纪中期以后,它是在经过工业革命、世界农业效率提升后,对大规模城市化和乡村经济变迁中社会政治诉求的回应;从某种程度上讲,后者的公正诉求以前者的效率优势为基础,各种土地改革试图实现的是一种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土地制度和适应现代社会的土地利用方式。

就经济学而言,土地是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但从新古典经济学开始,当边际分析取代剩余分析、“个体最优”成为经济分析的基础之时,作为特殊生产要素的“土地”也就逐渐退出了经济学家的视野(仅视之为缺乏供给弹性的普通要素);与此同时,土地改革往往有着强烈的“再分配”含义,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社会问题乃至政治问题,而古典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属性,使之成为关于土地问题的更适宜经济学分析框架。正因如此,近代以来的任何土地改革思想,在某种程度上都带有古典经济学的烙印。基于上述认识,本文拟结合土地制度变革的国际经验,对近代主要土地改革思想及其古典经济学基础进行初步的考察,进而为思考我国土地问题提供启发。

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土地私有产权与古典经济学

(一)土地的私有产权

传统农业社会是一种具有相对自足性、封闭性和共生性的一种社会形态:特定的地理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禀赋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了农业劳动和土地资源在不同农耕社会的配置比例与组合模式;在传统农耕社会中,农业劳动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往往通过相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人身依附关系,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共同体模式。与之不同,现代社会是一种开放性的社会形态,表现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维持着一种普遍性的、相对高频的平等自愿交易。不论是传统农耕社会整体层面的自足性和封闭性,还是要素层面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和人身依附与等级划分,都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开放性、市场交易的高频性、市场主体的平等性等方面的要求,故几乎所有国家在从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都会重新梳理有关权利义务关系并重构整个社会的制度基础。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清晰界定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权利边界,进而通过明确私有产权、界定权利边界和提供制度保障,降低交易费用、促进要素流动、提升交换效率和生产效率,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穆勒(1848)指出,“私有财产制度,就其根本要素而言,是指承认每个人有权任意处置他靠自身努力生产出来的物品,或不靠暴力和欺诈从生产者那里作为赠品或按公平的协议取得的东西”(第244页)。也就是说,对于人们依靠自身努力获得的劳动成果和平等自愿交换获得的产品,国家通过私有财产制度提供某种排他性的制度保障,进而为现代社会相对高频的市场交换提供一种制度框架、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激励和保护。事实上,人类社会大规模地由传统农耕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始于18世纪中期以来的英国工业革命及其在全球范围的扩张,而在此之前则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渐进演进过程:不论是英国早期的“圈地运动”还是其在北美、澳洲的海外殖民,都经历了类似的明确私有产权并明晰其权利边界的过程。也就是说,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要素市场越来越多地以市场逻辑或资本逻辑取代传统人身依附关系,越来越多的“公地”转化为“私地”,学徒制(西欧)、农奴制(东欧)或代役制(俄国)下的劳动者逐渐转变为雇佣劳动。到古典经济学出现之时,英国基本确立了立足于雇佣劳动和资本运营的现代大农场模式,而工业革命催生的现代产业部门也开始在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正是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时代背景。

(二)古典经济学:共识与分歧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是一种核心要素: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源,更是构成社会经济共同体和政治法律架构的关键因素。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剥去了笼罩在土地之上的超经济外衣,并通过界定土地的私有产权使之成为一种普通的生产要素。以此为基础,古典经济学在经济思想史上第一次构建了一种基于劳动、资本和土地三种生产要素的生产、交换和分配体系。从某种程度上讲,土地是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土地拥有类似于其他要素的私有产权是古典经济学的既定前提,而古典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属性使得它能够对土地的生产和分配、公平和效率等更宽泛的问题进行分析,其“剩余分析”方法使得它对土地的分析,在深度和广度上可以媲美于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不妨结合古典经济学的发展阶段做进一步探讨。

一般认为,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1623-1687年)是古典经济学的重要先驱者之一,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年)是古典经济学体系的主要奠基者,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是古典经济学的最重要代表人物,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年)则是古典经济学的综合者和某种程度的反思者。几乎所有的古典经济学家,都与土地有密切的关系,例如:配第(1662)认为“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因素”(第66页),斯密(1776)则以三种生产要素构建了相对完整的经济学理论体系,指出“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或者说,年产物的全部价格,自然分解为土地地租、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三部分。这三部分,构成三个阶级人民的收入,即以地租为生、以工资为生和以利润为生这三种人的收入。此三阶级,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主要和基本阶级”(第240页);至于古典经济学的最重要代表人物李嘉图,他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17)中系统阐述的“级差地租理论”则是古典经济学的最重要学术成就:它不仅是马克思经济学的重要来源,而且是边际分析方法的创新性应用(并通过新古典经济学引入现代经济学体系),甚而迄今仍对若干现实问题有重要应用价值。

尽管不同古典经济学家的土地理论和地租理论各有差别,但他们在分配问题上的基本思路大致相仿:(1)他们都遵循剩余分析方法,认为全部产出将在工资(劳动)、利润(资本)和地租(土地)之间进行分配;(2)工资主要取决于维持生活所需的生存工资水平,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缓慢提高但短期相对固定,可视为常量(静态)或与人口数量按固定比例变动(动态);(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级差地租使得地租总额持续上升。其结果是:刚性工资和持续上涨的地租,将不断侵蚀作为余项的利润,进而阻碍资本积累和社会经济发展。在古典经济学的上述逻辑链条中,工资类似于基本假设、利润更多地是余项,故地租处于经济分析的核心。

对于地租的上涨趋势及其与利润之间的消长关系,处于工业革命初期乡村工业阶段(现代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微不足道)且相对更具现实感、发展眼光和乐观精神的亚当·斯密认识到了这种趋势,但并没有把伴随着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的地租上涨视为一个严重问题,而是简单地提及“凡是促进社会一般利益的,亦必促进地主利益,凡是妨害社会一般利益的,亦必妨害地主利益”(第241页),以描述社会经济发展与地租上涨的相同趋势。与相对更关注“效率”的斯密不同,处于工业革命高涨期的李嘉图更为关注“分配”,对地租上涨挤压利润的趋势忧虑重重,其地租理论乃至整个理论体系有着强烈的政策导向:例如主张取消《谷物法》、增加粮食进口,目的在于压低地租、降低生活费用(从而降低真实工资),以减缓地租上涨对利润的侵蚀,进而提高利润率、促进资本积累、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李嘉图接受了斯密关于三种生产要素的理论框架,但经济分析的重心却由效率转向了分配,如他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1817)的开篇就是“土地产品——即将劳动、机器和资本联合运用在地面上所取得的一切产品——要在土地所有者、耕种所需的资本的所有者以及以进行耕种工作的劳动者这三个社会阶级之间进行分配。……确立支配这种分配的法则,乃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原序”,第3页)。当然,不论是斯密还是李嘉图,几乎所有古典经济学家都是在土地私有产权基础上进行讨论的,且基本都采用了剩余分析方法,并得出了地租将随着资本积累、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不断上涨的结论。与之不同,约翰·穆勒和卡尔·马克思在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上基本继承了古典经济学,但却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原有框架,尤其是对土地私有产权本身提出了若干反思;正是这些反思,构成了后期土地改革思潮的理论基础。

以约翰·穆勒为例,其1848年初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是对古典经济学卓有成效的“大综合”,但他同时也指出“本书包含着比将政治经济学看作抽象思维的分支更为广泛的思想和课题。实际上,政治经济学是同社会哲学的很多其他分支不可分离地纠缠在一起的”(“穆勒序言”,第7页),并特别强调“与生产规律不同,分配规律在某种程度上是人为的制度”(第33页)。基于这种认识,穆勒对包括土地私有产权在内的所有制进行了“社会哲学”的反思,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古典经济学以私有产权为既定前提的分析,通过进一步界定所有制在现代社会的基本性质,为后来的土地改革思潮打开了学术探讨的大门:“所有制的根本原则是保证一切人能拥有靠他们的劳动生产的和靠他们的节欲积蓄的物品。这个原则不能适用于并非劳动产品的东西,如土地出产的原料。如果土地的生产力完全得自自然,而不是得自劳动,或如果有办法将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生产力区别开,则听凭个人独占自然的赐予,不但是不必要的,而且是极不公正的”(第256页)。

三、世纪之交的土地改革浪潮:重新认识土地的公共属性

基于私有产权的自由劳动、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下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构成了英国工业革命的制度基础和古典经济学的既定前提;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中期是古典经济学的鼎盛时期,也是现代产业部门在英国逐渐取得主导地位并渐次向世界其它地区扩展的时期。不过,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该框架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很大的扩展并引起了诸多新变化。一方面,自由劳动扩展到了更大的范围,如幅员辽阔的俄国于1861年正式废除了农奴制(解决了效率问题但没有解决公平问题)、美国于1865年(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正式废除了奴隶制,大幅提升了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和全球粮食产量;另一方面,伴随着全球粮食产量的增加,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城市化进程显著加速,而全球粮食产量的增加、全球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引发出了一系列新问题和土地改革的新需求。

(一)19世纪中后期的全球经济:经济繁荣与相对贫困

古典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属性,使得它不仅关注效率而且关注公正。土地私有产权未必有助于公正,但有利于效率,而劳动自由则具有效率和公正的双重优势。古典经济学把土地私有产权作为既定前提,对劳动自由则更是不遗余力。19世纪以来,劳动自由在全球范围内显著扩张,尤其是在北美、澳洲、俄国和南美等广袤大地上的扩张,提高了全球整体上的农业生产效率和粮食生产能力。从1865年开始,美国、加拿大、俄国、澳大利亚乃至巴西和阿根廷的粮食产量均有了大幅提高,农产品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增长点。到19世纪80年代,全球陷入了普遍的农产品过剩和持续的价格下跌。不妨以美国小麦为例,其生产、出口及国际小麦价格(美国为重要出口国而英国为重要进口国)的变动情况,如表1所示。

表1清晰地表明,1860-1880年间,美国的小麦产量和出口量有了快速增长:小麦产量的年均增长率接近5%,而小麦出口量的年均增长率超过20%;到1880年,美国小麦的年出口量已高达国内产量的四成,而其它农产品也有类似的增幅。粮食是需求弹性较低的农产品,世界粮食供给的快速增加引起了国际粮价的持续下降:作为出口国,美国小麦价格在1860-1880年跌了一半多,而在1880-1995年间几乎又跌了一半;作为进口国,英国小麦价格的降幅稍小,但同样下跌近半。按照古典经济学的分析,粮价下跌有助于降低劳动工资的真实增幅、提高资本的利润率水平,进而有助于资本积累和现代产业部门的发展。事实上,19世纪后半期工业革命在世界其它地区的扩展加速,粮价跌幅较大的美国更是于19世纪末超越英国成为全球经济的引领者。然而,全球经济繁荣的同时却引发了一些比较严重的结构性问题,尤其是粮价下跌对农业部门的小农的冲击和城市化进程中高涨的地价房价对工薪阶层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在英国工业革命和古典经济学诞生百年之际,在自由资本主义体制在全球范围开疆拓土之时,出现了关于效率与公正的重新思考:一方面,对于西欧国家来说,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使得高度经济发展下的极端贫困、现代大农场模式下大量佃农和小自耕农的困苦,逐渐变得不能容忍;土地能否像其他商品或资本品一样完全遵循效率原则,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口增加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荒置和囤积所产生的超额收益,能否完全归土地所有者、它是否有违公正和效率等,不仅是重要的现实问题和政策问题,而且迫切需要一种理论上的阐释。正是现实社会出现的这种变化以及对这种变化的理论思考,19世纪后期出现了对作为古典经济学既定前提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制度基础的土地私有产权的各种反思:它们大多以“土地国有化”为口号,其实质是基于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和部分公共属性,对土地的完全私有产权进行某种限制;与此同时,由于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已基本完成由古典经济学向新古典经济学的过渡,而侧重于效率并采用边际分析方法的新古典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思考有关问题的能力,故有关土地改革思想,或多或少都带有古典经济学的痕迹,或曰“重返古典经济学”。

(二)“消失的土地”:从古典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

19世纪70年代初的“边际革命”,开启了经济学的新古典时代:一方面,研究重点从现实经济和政策辩论,转向理论的规范化、模型化和精细化,经济学家从公共政策辩论舞台退守学术象牙塔(古典经济学家几乎没有大学教师,而新古典经济学家则主要集中于大学校园);另一方面,经济理论趋于逻辑严谨、体系严密,但严格的限定条件也使得它失去了对若干重要经济问题做出独特分析的能力,土地问题即为一例。

正如前文所述,土地私有产权在生产“效率”方面具有优势,而19世纪后期面临的则是来自于“公正”方面的现实压力;新古典经济学在“效率”方面,比古典经济学拥有方法和体系上的优势,但在公正方面则不如古典经济学:“分配”并非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再分配”尤其是所有制等则基本超出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之不同,尽管古典经济学同样以私有产权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既定前提,但其“政治经济学”属性和剩余分析方法,则可以为进一步探讨“分配”、“再分配”甚至所有制等问题提供有益的启发。事实上,约翰·穆勒对古典经济学的反思和卡尔·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的扬弃,在很大程度上是沿着古典经济学的框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成为19世纪后期各种土地改革思潮的重要理论渊源。

四、重返古典经济学:三种土地改革模式初探

面对19世纪中后期的土地问题,当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陷入新古典世界,在学术殿堂对精致的经济学模型进行“精雕细刻”之时,不少思想家和有识之士,为解决现实中的土地问题并为有关政策措施提供理论依据,开始尝试重新梳理古典经济学或进一步发展有关思想,进而为解决现实土地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期间涌现出了各种各样的土地改革思潮,不过,至少从理论体系的完备性和政策影响力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有关土地改革思潮归结为三种模式,不妨称之为“列宁模式”、“华莱士模式”和“乔治模式”,其代表性作品分别为列宁(1907)、亨利·乔治(1879年)和华莱士(1882)。它们都认为土地为人类生存所必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故为了缓解土地所有制导致的过分独占,有必要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或土地收益权甚而土地所有制施加某种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讲,它们都是在认识到土地的部分公共属性后,立足古典经济学并对古典经济学既定前提即土地私有产权的进一步反思。几乎在20世纪以来的任何土地改革中,都能或多或少看到它们的影子。

(一)理论基础

上述三种土地改革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对古典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按照古典经济学,土地地租及其上涨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土地肥沃程度、位置等方面的异质性和土地报酬递减规律,使得优等土地的级差地租不断上涨;其二,持续的土地改良。马尔萨斯以及后来的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后者,故认为它是合理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把土地视为资本,并按照效率原则实现最优配置,此为古典经济学之后包括新古典经济学在内的主要思路。李嘉图等多数古典经济学家则强调前者,其中李嘉图级差地租理论则是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理论贡献;而马克思则更进一步,提出了源于土地私人所有权的绝对地租理论,此为“列宁模式”的理论渊源。

古典经济学家探讨的重点是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下的“农业用地”,“乔治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李嘉图级差地租理论从乡村“农业用地”向城市“建设用地”的拓展,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产业集聚和人口集中导致的城市地价上涨并不是土地所有者努力的结果,不应由土地所有者独享。另外,作为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和反思者,约翰·穆勒的地租理论基本继承了古典经济学,但对土地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经营方式却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如“所有制”和“自耕农”各含“论”及“续论”两章而为全书仅见),认为“任何人都未曾创造土地。土地是全人类世代相传的。对土地的占用完全出于人类的一般利益。如果土地私有不再有利,它就是不正当的”(第260页)。“华莱士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约翰·穆勒的开放性反思和人文情怀,认为有必要通过“国家佃农”的形式为小农或自耕农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和扶助措施。

(二)历史背景与模式比较

从现实背景看:(1)19世纪中后期的城市化引起了城市地价的飙升。按照李嘉图的级差地租理论和马尔萨斯的人口学说,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集聚,城市核心地块的土地价格会快速上涨(土地所有者的改良投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此时的土地囤积和闲置(即使没有任何改良),会导致土地价格的更快上涨(级差地租),不加限制的土地私有制将使得土地所有者在损害公众利益的同时使自己收益,故不仅有违公平、更损及效率。“所有人都有使用土地的平等权利的道理,就像他们有呼吸空气的平等权利一样清楚。…在自然界中,土地不是由费用造成的东西,因之世界上没有任何权力可以正当地让任何人有土地的独占所有权”(乔治,1879年,第303-304页)。基于这种认识,乔治(1879)认为土地投资和改良之外的纯粹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加集聚导致的地价上涨,不应由土地所有者所独享。(2)前文分析表明,19世纪中后期的全球性农产品过剩,对欧洲各国的小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富有人文精神的约翰·穆勒对各种土地制度和经营模式的全面探讨和包容性态度,为英国各种土地改革思潮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华莱士不仅是约翰·穆勒的好友,也同穆勒一样是一位博学多产、富有人文精神的学者,虽然他以“自然选择理论”和“华莱士线”闻名于世,但他于1881年创立并亲自担任30余年主席的“土地国有化协会”(theLand NationalisationSociety)及其《土地国有化》(Land Nationalisation,1882)等著作,则引起了更多的社会关注、产生了更重要的政策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讲,华莱士模式是对约翰·穆勒的进一步发展,对现代经济中的自耕农模式尤其具有启发性,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最具影响的土地改革模式。(3)俄国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不论是1861年的废除农奴制还是20世纪初的斯托雷平土地改革,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但造成了更严重的“不公正”:到20世纪初,“1000万个农户拥有7300万俄亩土地。28000个贵族大地主和暴发户大地主却拥有6200万俄亩土地”(列宁1907年,第191页)。不仅如此,俄国缺乏足够的财政能力和金融手段,难以像西欧国家那样同样通过土地债券或银行信贷实现平稳变革,这就为国家强制征收土地并通过“国有化更换级差地租的占有者,并根本消灭绝对地租”(列宁1907年,第263-264页)的“列宁模式”提供了现实的土壤。

它们都提出了“土地国有化”理论,但不仅具体含义有所不同,重要的是在实现路径上存在根本的差别:(1)“列宁模式”在性质上是真正的土地国有化,在实现路径上主张强制征收而不需要对原来的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2)“华莱士模式”同样坚持土地国有化,但一方面需要对原来的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国有化下的“国家佃户”对于土地拥有“与自耕农户完全相同的权利和利益:他的租期实际上是永久的,他可以自由售卖、遗赠所持有的土地份额,他支付的地租永远不会因为自己对土地的改良而提高、只能随着人口增加和其它社会进步引起的增值而增长。因此,他拥有的权利、享受的利益、享有的安全保障,同自耕农完全相同”(Wallace1882,p.243),故其“土地国有化”理论实际上是在国家所有、个人占有的制度安排下,对土地私有产权进行某种限制;至于实现路径,遵循的则是按照市场价值等价补偿原土地所有者的模式。(3)亨利·乔治(1879)对土地私有制的抨击尤其猛烈,同样是坚定的“土地国有化”坚持者,但由于其土地国有化“不是收购私有土地,也不是充公私有土地。前者是不公正的,后者是不必要的。…没有必要充公土地;只有必要充公地租”(第362页),故只是对土地收益权的一种限制,且在实现路径方面甚至不需要触动土地所有权,只不过需要通过税收手段将土地价值的增值部分转变为公共收入,实质上是最为保守的土地改革模式。

进一步讲,乔治模式和华莱士模式都是古典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是对作为古典经济学既定前提的土地的完全私有产权的反思,属于一种基于再分配视角的政策主张。它们都认为,完全的、不受限制的土地私有产权,不仅有违效率(如土地囤积)而且有失公平;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改良所造成的土地增值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但整个社会进步所引起的土地增值则不应完全归于土地所有者。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乔治模式主张通过税收的形式,一方面把同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或努力无关的收益收归国有,另一方面通过免除其它方面的税收来降低地价或地租上涨对实体经济或个体生活造成的压力;而华莱士模式则主张通过国家拥有最终所有权、土地使用者拥有相对完全的使用权和处置权,赋予人们拥有相对公平的土地权利。二者之间尽管存在诸多不同,但由于乔治模式主要限于再分配领域,而华莱士模式主要采取完全补偿原则,故它们都是与市场机制兼容的土地改革模式。

(三)政策影响

从实际政策影响角度看,乔治模式因强调“地价上涨”更适合城市建设用地的分析,华莱士模式则因更重视“小农贫困”更适于对乡村农业用地的探讨,故二者之间具有较强的理论互补性,并对20世纪初期的各国土地改革产生了较大影响。事实上,各国城市土地改革,更多地借鉴了乔治模式;而不论是英国的1908年《小农户分配法案》(Small HoldingsandAllotmentsAct)和1919年的《土地移植条例》(LandSettlement(Facilities)Act),还是一战之后中东欧的大规模土地改革(约2000万公顷或3亿亩土地转移到自耕农手中),则更多地借鉴了华莱士模式(参见:鲍德澂,1946;窝德亚搭,1933;马质夫,1932等)。当然,由于华莱士模式需要预先向土地所有者购买土地或开垦荒地,不仅对政府行政能力、金融市场或政府财力有较高的要求(发行国债、银行贷款等),而且对没有土地的小农户的承受能力也有一定的要求,故对于城市土地问题不是很严重(乔治模式不太适用)或者小农较贫困、金融发展不足的国家,列宁模式或有一定的吸引力,故它发生在前苏联有一定的客观基础。

至于中国,民国时期的国民政府土地改革,其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承袭了乔治模式(涨价归公),但具体措施尤其是抗战爆发后的“公营垦场”和扶植自耕农运动则更多借鉴了华莱士模式,并为后来的台湾土地改革积累了经验。尤其是乔治在欧洲、美洲、澳洲的巡回演讲及其在德国和日本的大量拥趸,使得国内也有不少乔治模式的信奉者和实践者:1898年,德国人单维廉按照乔治模式对我国胶州(青岛)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1924年的广州土地改革,不仅特地聘请单维廉为顾问,而且主持者廖仲恺同样是乔治模式的信奉者;1928年的《土地法原则草案》是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纲领性文件《土地法》的原则性文件,而主持者胡汉民同样是乔治模式的信奉者,且特别在《土地法原则草案》中特别指出:“本土地法原则,系以总理主张为根据,参以单维廉顾问在广州时讨论之结果。单氏之主张,即系胶州所已实行之办法。是以本原则,亦与胶州办法相近似也”。

另外,不论是早期的根据地或边区政府进行的土地改革,还是建国之后的土地改革,我们更多地借鉴了列宁模式;当然,改革开放以来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色的农村改革,至少从国家(集体)拥有最终所有权、农户拥有相对充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角度,似乎有着华莱士模式的影子。当然,任何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土地改革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都不可能仅仅遵循某种确定的理论模式。不论是列宁模式、乔治模式还是华莱士模式,它们都不存在完全的现实对应物,只不过或多或少具有这种或那种土地改革模式的影子而已。另外,土地制度变革的国际经验表明,土地改革往往涉及到效率和公正之间的权衡问题,而这种权衡又因社会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不同而千差万别。目前,我国的农村改革和城市用地制度,相对具有效率优势,但在公正方面似乎仍有改进的余地。

五、结语

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伴随着英国工业革命和工业化进程而发展起来的古典经济学,为近代土地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而19世纪中后期伴随着全球性农产品过剩和城市化进程的土地改革思潮及其对古典经济学的反思,则为20世纪初的各国土地改革提供了模式指导。从某种程度上讲,人类社会在20世纪前半叶见证了范围最为广阔的土地制度改革: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部门技术革命、绿色革命的兴起和农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下降,土地改革反而相对归于沉寂。

我国在20世纪经历了范围广阔、模式有别的各类土地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土地改革关乎效率与公正的权衡,而二者之间的优先性又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略有差异,目前实有进一步完善有关细节的必要。以城市为例,一方面,土地出让成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渠道,但有关资金的来源与使用尚缺乏法律层面的严格规范;另一方面,核心城市的房价持续上涨,使得购房者能够享受到大部分资产增值受益(这部分受益,不完全是个人努力的结果,而部分地同经济发展、人口集聚和公共服务增值等外部因素有关),但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潜在购房者的压力,造成有房者和无房者、老一代和年轻一代的代际不公。

按照约翰·穆勒对古典经济学的反思及其后的土地改革思潮,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努力(劳动、资本)和努力的成果应该享有相对完全的权利,但对于同自己的努力无关而主要源于社会进步、公共服务完善等的财富增值,则不应完全由个人独享,而应借助于某种机制(如累进税收)部分地归于社会公众;其中,前者能够保证效率,后者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我国目前对城市房价的调控主要限于限购限贷等临时性的行政措施,尚未能上升到规范的法律层面。在进一步完成有关制度的过程中,各国土地改革经验、有关土地改革思想尤其是古典经济学的深入分析和19世纪后期基于古典经济学的反思,无疑能够提供诸多有益的启发。

〔1〕〔英〕威廉·配第.赋税论〔M〕.载于:配第经济著作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8月.

〔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4月.上卷.

〔3〕〔英〕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其赋税原理〔M〕.载于:〔英〕彼罗·斯拉法主编.李嘉图著作和通信集(第一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4月.

〔4〕〔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9月.上卷.

〔5〕〔美〕亨利·乔治(1879).进步与贫困〔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5月.

〔6〕列宁.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M〕.1907.载于:列宁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第二版.第16卷.第185-397页.

〔7〕马质夫(译述).中欧土地制度之改革〔M〕.世界书局,1932年10月.

〔8〕窝德亚搭(A.Wauters).战后欧洲土地改革〔M〕.张淼(译).南京书店:1933年3月.

〔9〕鲍德澂.欧洲土地制度〔M〕.中国文化服务社,1946年1月.

〔10〕Alfred R.Wallace(1882).Landnationalisation,its necessity and its aims[M].London:Swan Sonnenschein& Co.,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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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8

胡怀国,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财经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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