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承认双重国籍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2016-11-22 08:52吴筱燕
2016年31期
关键词:双重国籍海外华人华人华侨

吴筱燕



我国有限承认双重国籍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吴筱燕

自1980年《国籍法》颁布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籍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变相适用双重国籍制度引起了诸多的混乱,给国家的管理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我国现行国籍法亟待修改与完善。目前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制度的各项条件都已经成熟,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有限承认双重国籍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对策:第一,将现行“绿卡”制度推行适用于国籍立法;第二,可以根据对等原则处理不同国家公民的双重国籍问题;第三,学习周围邻国只承认某些国家的本国后裔的双重国籍;第四,对特殊公民的问题特殊处理。

双重国籍;国籍法;中国“绿卡”

一、我国双重国籍问题的历史沿革

(一)1980年国籍法公布后的状况

我国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是我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因为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正式明文规定的我国国籍政策。至此,确定了我国是一个单一国籍国家,在公民的国籍问题上是只承认“一人一籍”。

(二)解决外国人在中国的国籍问题的措施

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审批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的“绿卡”。这在原则上确定了外国人在华的居留方式,他们的居留权有了法律上的保障。

(三)笔者认为,变通适用双重国籍的现状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和混乱

2012年3月9日北京晨报讯: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叶建农在政协小组讨论中建议针对“双重国籍”,我国要么使之合法化,要么就要认真监管,按照国籍法严格“堵死”这种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两年后的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韩圣浩提出“放开双重国籍,共建中国梦”的提案。

二、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可行性探究

(一)近年来海外华人的想法

海外华人对于双重国籍问题分为两方,一方是东南亚华人华侨,另一方则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华人华侨。各自的利益不同,所以立场也就产生了分歧。东南亚华人华侨认为不应该实施双重国籍制度,这不利于其在东南亚国家发展,而且甚至会引起当局对他们的猜疑。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华人华侨则不这么认为,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对他们的生活将会提供很大的便利。他们将在投资、创业、就业等方面受益颇多。

(二)我国大陆地区专家学者多数认可有限承认双重国籍

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学者和从事出入境管理的工作人员认为,不管是继续坚持“不承认双重国籍”,还是认为“中国应承认双重国籍”现行国籍法都应该加以完善或者修改。①我国实行严格的单一制国籍政策,实际上已经不能满足全球化时代人才流动的需求,改变迫在眉睫。有许多专家学者,也认同此观点。

三、现今主流国家的成功做法

纵观世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我们周围的邻国普遍采取承认双重国籍,或者不否认公民的双重国籍的做法。

(一)以法国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大部分有限认可双重国籍

法国是一个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即使在法国境内,双重国籍公民的他国身份是不能体现其效力,但是法国政府也不会否认公民的他国国籍。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的德国新国籍法,对原国籍法做了很多的调整,开始承认双重国籍,而且更加简化了外国人加入德国的手续。欧盟成员国大部分是支持公民拥有双重国籍的,意大利作为欧盟成员国的一份子也不例外。在荷兰,假如一个荷兰公民的他国国籍是由于出生、结婚等类似原因被动获得的,那么此人仍然是荷兰公民。

(二)以美国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有限的承认双重国籍

美国政府在双重国籍这一问题上展示出来的态度充分体现了其尊重文化的多元化,该国在客观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存在,对其既不鼓励也不打压。1977年的加拿大国籍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加拿大公民在申请加入他国国籍时,只要不主动要求放弃加拿大国籍就仍然是加拿大公民。英国作为最先发展起来的几个发达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是排在世界前列,对于双重国籍问题该国认为成为他国公民的同时也可以是英国公民。目光转向亚洲,印度在2003年之前是一个绝对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三)国际社会在主流上默认公民的双重国籍身份

不可否认,“一人一籍”制度确实为各国的发展带来了许多好处,但是它也有许多的弊端,给人们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许多国家实际上在“一人一籍”原则的指导下,充分考虑本国国情,结合实际,大部分默认或者不否认公民的有限的双重国籍身份,从而方便公民生活,解决国家管理问题。这点从本文以上“关于世界主流国家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这一部分内容上就可以看出。

四、我国有限承认双重国籍的对策

(一)将现行“绿卡”制度推行适用于国籍立法

1、“国内有无亲属”不应该作为发放审批的条件。有些华人华侨已经全家移民到了他国,国内没有亲属甚至有的就算是有亲属也是关系较远,根本谈不上两者是亲属关系。因此应该根据血统来决定是否允许其申请中国“绿卡”。

2、把现有的中国“绿卡”经验用到国籍法。2004年的“中国绿卡”制度只是针对特定人员,并没有普及普通公民,在该制度实施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完全可以相信,该制度已经相当成熟,可以普及到所有中国公民。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在世界大范围的流动是必然的趋势,我国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移民政策,因此把现有“绿卡经验”用到国籍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3、对于绿卡制度的缺陷,应尽快想办法修正。如“千人计划”的人才五年后的去向,若其愿意留在中国,则应承认其双重国籍的身份,这样才能真正留住人才。

(二)可以依据对等原则处理不同国家公民的双重国籍问题

有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有的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对此我国应该在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以及公民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对等原则给予一定的承认,这样有利于协调国家间关系,而且对于海外华人来说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美国是全部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那么我们对于美国人和我国人移民美国就应该同等对待,承认两者合法的双重国籍。

(三)学习周围邻国只承认海外某些国家的该国后裔的双重国籍身份

依据国情做出相应调整。我国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对于公民的双重国籍问题做一些调整,使修改过后的法律适应我国国情,即,双重国籍政策只适用于某些欧美国家海外华人,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海外华人。对某些人才实行特殊的政策,能使其更好的为中国的发展服务,同时也能给相关人才的发展提供施展自己的“舞台”。

总而言之,承认双重国籍为国家以及华人带来了显著的利益,对于海外华人来说,有利于他们自由方便的回到中国来,节省时间和精力,有利于激发海外华人的赤子之心,让他们融入到我们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一起实现我们的中国梦,给予他们良好的心理安慰,让他们永远对祖国有家的感觉;另一方面,对我们的国家也是有很多的好处的,例如,大量引进海外华人中的人才,给我们国家的发展增加资金技术和管理的经验,有利于维护我们国家的团结统一,有效遏制藏独、疆独、台独分裂势力,间接为我国的统一大业增砖添瓦。(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释:

①吕秀泓.我国国际冲突问题解决途径探析.万方数据库,2012.

[1]王涛.我国双重国籍问题研究[D].万方数据库,2010.

[2]李安山.华人华侨国籍问题刍议.国际政治研究[J],2005,2:101.

吴筱燕(1991.9-),女,河北武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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