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传桢
借力“互联网+”和大数据:改进服务与监管
——本刊专访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杜平
□ 崔传桢
2015年12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落实国办文件,联合开展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大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对电商服务与监管并行。电商的大数据服务与监管时代已经悄悄来临。根据两部委的约定,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家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为本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在本刊的专访中,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杜平先生系统地阐述了“互联网+”的战略和产业互联网价值、监管部门将利用大数据服务和监管电商、大数据价值和意义、电商平台安全存在的问题和消费者改进建议、政府和电商如何合作及开放共享数据、目前的具体工作进展和基础情况等。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并指出: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1]。
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指出: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2015年12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与质检总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北京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见图1)[3],力图共同贯彻落实国办《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重要文件要求,联合开展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大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国家信息中心和国家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为本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
图1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16年1月18日,一场小雪过后的北京,虽然寒气逼人,但是雾霾君不见了踪影,蓝天露出了它的笑脸,空气也格外清新。在国家信息中心的办公大楼内,博学儒雅的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杜平先生(见图2),接受了本刊关于国家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以及网络安全及运用大数据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的专访,作为专家型的领导,杜平先生的观点充满了真知灼见。
国家信息中心成立于1987年,行政关系上隶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负责信息化建设与发展研究及其技术支撑,宏观经济监测预测及其决策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资源汇集及其开发利用。同时,经中央编制办公室批复兼有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职能,还承担着中央骨干网的建设运维以及全国系统指导等管理工作。另外,还作为国家发改委电子政务工程中心主管机构,也承担国家层面重大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立项、评估、咨询等工作。目前,杜平先生担任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及法人,兼任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和国家发改委电子政务工程中心的主任。
杜平主任认为,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就是体现新常态的发展阶段,传统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发展方向都迫切面临着重大调整和创新。党中央审时度势、高瞻远瞩,明确提出要以拓展网络经济新空间为导向,全力推进网络强国、大数据、“互联网+”等战略性行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适应经济增长实现中高速和产业结构达到中高端目标的有力保障,是在当今全球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发达国家继续图谋占据技术和产业新高地背景下,促进我国实现弯道超车并逐步建成世界强国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
杜平谈到,梳理我国过去的发展历程,上上下下早已意识到,曾经对国家快速崛起发挥重要作用的产业发展道路已经走不下去了。仍然依靠大量占用和消耗物质资料和环境资源解决国内供给和拓展国际市场的路径选择早已宣告此路不通;仍然指望发达国家技术转移而采取技术模仿和跟进策略、进而通过快速学习获得技术外溢效应的技术升级模式明显难以为继;仍然继续凭借低成本劳动力竭力挖掘人口红利的思维定式已经没有多少胜出机会了。总之,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发展所需要的重要资源更加短缺;我们所依赖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我们曾经富余的劳动力后备不足且成本明显提高;我们占有低成本优势的出口优势已经明显减弱;我们希望扩大自发达国家进口先进技术的投资贸易环境更加不确定、更加艰难、更加严峻。我国进入新常态所隐含的这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都迫使我们必须确立新的发展理念、确定新的战略、采取新的举措。现在看来,无论是从需求侧还是供给侧角度,无论是从政府统筹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还是监管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竞争的角度,互联网与大数据相结合,确实可以发挥历史性和革命性的特定功能和重大作用。这是我国当前所处的时代背景包括产业结构及其规模、消费结构及其偏好、人力资本结构及其质量等客观因素所决定的,它不会因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杜平还谈到,现在社会上讨论“互联网+”和“+互联网”的问题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它们都是需要嵌入和融合互联网这个基因。他认为,如果从中国当前急需尽快去产能、去库存、减僵尸、补短板的角度看问题,可能要更加重视“+互联网”的发展,也就是产业互联网的发展。他谈到,产业互联网既是总结我国近年来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重要成果的一个结晶,也是借鉴美国工业互联网和德国工业4.0等内涵的一个经验深化。客观上讲,产业互联网发展的重大深远理论意义以及实践价值的充分显现,还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创新的过程。但是,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就是它与当今中国已经全面启动的“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双创工程等都是紧密相关、相辅相成的。因此,我们现在不必拘泥于是“互联网+”还是“+互联网”这类概念之辩,而是要着力研究如何顺应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革命及应用创新的大潮流,广泛调动我国实体经济领域各类企业、投资机构和科研人员的主动意识和积极性,加速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加强智能管理,促进实现企业增效和行业振兴以及提升我国产业竞争力的最终目标。
图2 国家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杜平先生
杜平主任说到,国家信息中心作为国家层面在网络和信息化领域发挥专业性政策研究和应用支撑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和管理职责的操作性机构,在呼应并推动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有效实施的过程中,将继续作出应有的贡献。现已经开展并且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落实的主要任务包括:按照国办2015年66号文件的分工要求,全力推进全国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协调以及依托外网部署的各类平台上集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任务。特别是根据国务院决定,正配合国家发改委全力推进全国固定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重大建设;以部署在国家信息中心的国家发改委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中心为载体,加强与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和地方政府、国内著名互联网企业和研发机构之间的开放合作,强力推动大数据应用;以在国家信息中心搭建的国家电子外网认证办公室、电子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技术安全中心、大数据研究中心以及中国信息协会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信息安全研究》杂志等专业化平台,深度参与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的政府支撑工作和社会化服务。另外,还作为已经运行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智慧城市2个部级联席会秘书处单位和拟组建的涉及双创和大数据2个部级联席会秘书处单位,将在提供经常性技术支撑服务方面发挥更多更加有效的作用。
杜平认为,一方面,“互联网+”和大数据本身都可以产生价值和使用价值。如基于互联网而不断拓展的如众创、众包、众筹和众扶“四众”发展模式,以普惠便利为导向和互联网金融、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以新型孵化模式、天使、PE、创业板市场等为代表的新的网络经济投融资模式和平台等等,显然都可以实现产业化、商化业和市场化。另一方面,通过推进“互联网+”和大数据,可以有力地引领、支撑和推进各类实体企业的创新行为和各类新的商业范式新的业态不断涌现。其结果就是全社会将逐步进入一个以万物互联、智能应用为主线的“物联网+”大数据新时代。同时,借助各类“网络+”大数据还将在提升全社会治理能力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领域发挥更加神奇的作用,这就是当前我国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领域经常提到的所谓“制度+技术”、“政务+信息化”、“监管+技术”等等。说到底,社会治理的主体是人,而人就会因其个体的智力、情商、健康、心理、好恶等各种因素而影响其判断、沟通、协调、管理、服务等能力。因此,在同样的法律、制度和环境下,每一个市场主体或者居民从政府部门那里(实际上最终也还是一个个体人员那里)得到的境遇或处理结果以及时间进度都是有区别的。特别是在当今世界经济现象十分复杂、各类市场交易瞬息万变、信息传播难辩真假等大环境下,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时,无论你如何尽职尽责、无论你如何清廉自律、无论你如何加班加点,实际上都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好千千万万个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的即时行为所生成的各类问题(特别是复杂多变的海量碎片化分散化信息)。因此,我们不得不依靠互联网(包括延伸为政务网络)首先来实现各部门间、部门与地区间、地区与地区间以及他们与市场主体或自然人之间的互联互通,并且在此基础上促进政府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同时,借助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对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的即时行为生成的各类信息和数据进行及时、在线的观察、检测并且通过各类分析工具提出研判预测、预警等信息产品,进而最终形成一个统筹政府事前引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全环节的政务信息化服务体系。可以说,只有这样一步一步地走下去,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总之,在这个时代,对于“互联网+”和大数据这件事,我们无论怎么判断和评价都不会过分,因为这已经是我们的当代生产及其生产方式的一部分,也是我们当代生活及其生活方式的一部分。
进一步讨论,互联网进入中国20多年,大数据也就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是能够支撑“互联网+”大数据的主要技术、产业链、人才条件我国已经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基于互联网的经济社会架构、商业模式、应用业态也都已经可以响应社会需求变化。特别是我们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互联网大国,通过多年来在电子商务、即时通信、信息搜索、电子游戏等领域血与火的市场洗礼,已经培养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网上消费群体,其中智能手机网民的发展速度之快、人数之多催生出令世界瞩目的“双11”电商消费日、微信群、网上支付等网络经济现象。但是,从总体上判断,我们若要真正通过全面创新驱动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还大量欠缺,并且在短期内无法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因此,坚持集成创新的技术发展路径应该是主要任务,而“互联网+”和“+互联网”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最适合的战略战术,也就是可以尽快利用比较成熟的网络技术及其广泛深度应用,为我国的产业转向中高端注入互联网技术外溢效应和网络规模效应。
为什么中国需要加快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呢,杜平认为,这也是一个基于在供给侧和需求侧都具有发展空间并且具有基础性技术支撑条件的客观选择。在过去没有互联网的工业化时期,生产、消费、流通、分配等生产与再生产各个环节,或者企业生产营销、居民和政府消费、政府管理过程中自动生成的大量信息和数据大都是非数字化的,一是很难全部留痕,二是即便留下来的也很单一、很分散很碎片化,三是即使是可以数字化的也无法实现大规模在线传输、安全存储和进行快速计算,也没有所谓的大数据挖掘理念和成熟技术。总之,过去的数据无论量有多大都不能称其谓“大数据”,更谈不上大数据产业了,自然也就没有多少使用价值了。但是,在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也就是互联网时代,特别是近年来数据库技术、云计算技术及云服务模式、宽带及其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的广泛实践和深度应用,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都通过在线网络积累了大量的政务数据、电商数据、互联网个人数据、公共服务数据(如通信、交通、环保、医疗、治安管理、位置服务等)。显然,这些海量的碎片化的在线的数据归集在一起就孕育着巨大的价值,也就是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巨大潜力。通过归集、分析、加工、利用这样的一个大数据挖掘过程所形成的产品和服务,再回馈社会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精准的信息服务,包括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最终形成一个闭环,这就是“网络+”大数据的真正价值。可惜的是,中国由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领域的一些制度性体制性障碍,全国上下左右之间信息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遍地,在政府行政、企业经营、居民消费、社会治理等过程中每时每刻地都在生成海量的、各类结构化的数据,也就我们所说的大数据源或大数据流,都没有很好的办法和机制加以尽快归集、清洗、比对、加工、计算、挖掘等。现在国家明确全力推进大数据,应该说是非常恰逢其时。
围绕国家信息中心在大数据领域所做的主要工作,杜平主任做了简要介绍。
201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徐绍史主任亲自部署,要求国家信息中心充分利用已有的大数据分析应用团队及其产品,紧紧围绕发改委核心工作提供大数据分析服务。2015年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6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国家信息中心起草的《关于围绕发改委中心工作开展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的总体设想》,提出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信息收集、加工和深度分析,助力发改委强化预测预警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促进提升发改委和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工作水平。会后,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正式下发。作为承担发改委互联网大数据分析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国家信息中心高度重视,建立了由中心主要领导负责、信息化研究部具体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仅仅9个月,就先后完成了近百份专项分析报告。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为16.2万亿元,其中企业网购市场交易规模有望达到12.9万亿元,占电商整体交易规模的近八成,同比增长27.2%[4]。根据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公布的信息数据:互联网在GDP中占比持续攀升,2014年为7%。中国互联网企业市值规模迅速扩大,互联网相关上市企业328家,市值规模达7.85亿元,相当于中国股市总市值的25.6%。目前,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4家上市公司进入全球互联网公司10强;华为、蚂蚁金服、小米等非上市公司也进入全球前20强[5]。
中国电子商务在中国巨大的消费市场和消费者需求变化、消费行为的变化利好下快速发展,并加速了与传统产业包括制作业、农业、加工业的融合,催生了新兴业态产业和服务升级,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引擎,也从网络上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数据统计,2015年的“双11”购物节,经过7年的市场培育,已经形成了消费者的期待。电商全网平台全民购物成交额首次突破千亿元大关。
2016年1月20日,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发布会上公布数据:2015年跨境电子商务增速高达30%以上,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增速超过70%。并且,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等新型商业模式正逐步成为外贸发展新的增长点[6]。
2015年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针对网络销售的玩具、服装、鞋类、背提包、小家电五大类11种电子商务产品组织开展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抽查采取“神秘买家”从电商平台买样或从物流仓库集中抽样的方式,抽取了304家企业生产的363批次电子商务产品。经检验,219家企业生产的259批次产品合格,抽查合格率为71.3%。检出98家企业生产的10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8.7%。抽查涉及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当当网、亚马逊、凡客诚品。唯品会、王府井网上商城、麦包包10家电子商务平台企业[7]。
针对上述背景,杜平主任说,习近平主席在乌镇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中国正处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目的。杜平继续谈到,总书记类似重要讲话和指示还有许多,都是为了指引国家网络强国、大数据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能够得到快速健康可持续地全面落地。从电商发展的角度讲,网络购物的质量与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电商企业和平台的诚信并且最终影响他们的成败和壮大。国家发改委结合统筹推进全社会伤及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为准确把握网购信用环境现状,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了与国家质检总局的优势互补和开放合作,并且责成由国家信息中心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情况开展系列分析评估专项工作。
不久前,国家信息中心运用大数据分析完成了一份《“双11”前夕消费信用问题互联网评价大数据分析报告》。报告着重分析了“双11”前夕互联网上关于消费信用话题的评价情况。报告数据涵盖2015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新闻媒体、微博、博客、贴吧、论坛、视频等互联网渠道信息176万条。本刊摘录部分报告内容如下:
1)电商产品质量和失信行为
分析发现,质量、宣传、服务和价格是近期媒体和网民曝光的四大主要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具体来看,制假售假(22.96%)、误导宣传(18.14%)、虚假广告(13.14%)、价格欺诈(11.37%)、质量不合格(9.55%)、延迟发货(7.59%)、虚假交易(5.67%)、退款欺骗(3.96%)、订单取消(3.45%)和霸王条款(1.12%)10类问题提及量最高。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网上支付平台和快递公司是媒体和网民提及的四大主要失信主体。其中,电商平台失信案例曝光量占比最高,达66.39%。
2)商品质量问题曝光最多
基于语义识别技术分析发现,媒体和网民曝光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中,质量类问题(如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质量不合格等)最多,占比高达38.67%。其次,宣传类问题位居第二,占比达33.43%,如“仅限今日”、“今日特价”、“明日涨价”等误导宣传类词语频繁出现。此外,服务和价格类失信问题也提及较多,分别占比12.75%和11.99%(见图3)。
图3 各类失信行为分布情况
具体来看,涉嫌售假、误导宣传、虚假广告、价格欺诈、质量不合格、延迟发货、虚假交易、退款欺骗、订单取消和霸王条款是曝光量最多的10类问题(见图4)。
图4 媒体和网民曝光最多的10类失信问题
3)电商平台是网络购物失信行为的高发地
分析发现,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网上支付平台和快递公司是媒体和网民提及的四大主要失信主体(见图5)。其中,电商平台失信案例曝光量占比最高,达66.39%,表明其是网络购物失信行为滋生的高发地。
图5 各类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曝光量占比
4)网民对净化电商信用环境的建议
杜绝电商平台售假行为。①制定《电子商务法》等专门性法律,针对电商平台实行差异化、具体化立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加盟销售单元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专门性规定,明确责任,从而对B2C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有效引导。②建立网络销售统一监管体系,完善实体生产监管网络。如借鉴海关与商检部门审查进出口商品授权情况的先进经验,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授权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建立许可备案制度和公开查询平台。③电商平台提高第三方商家准入门槛,建立严密的采购供应和销售监管网络。
提前普及网络购物安全知识。①有关部门应主动与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合作,积极运用互联网和自媒体手段,拓展宣传的渠道,以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向消费者普及网购安全知识;②加强监测分析,在网购高峰期前夕,针对重点地区和人群有针对性地推送相关安全购物提醒信息;③利用有效渠道集中曝光电商平台、店家等的各类失信行为。
丰富失信行为识别监测手段。①通过商业网站和搜索引擎,以“地区+”行业的方式对企业网站和网页内容进行搜索,将网上信息与企业的实际信息进行比对,锁定疑点企业,对不能即时确定的信息,通过实地检查进行确认;②对网民在微博、微信、淘宝等各类自媒体和电商网站上涉及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的投诉进行汇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实;③对主流新闻媒体报道的失信事件进行收集归类,并积极督促相关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手段纠正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健全电子证据采信技术与机制。针对当前电商领域电子证据易篡改、不稳定、复合型等问题,网民建议:①对电子证据实施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固定和收集电子证据时不能改变该证据;②对电子证据进行扣押、检查或转移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完整记录,并加以归档备查;③对电子证据复制时通过镜像技术保证复制件与原始证据的完全一致,多个备份,复制完成后封存原始证据并将经过记录在案;④整个取证过程及检验鉴定过程须详细记录接受监督,尽可能截屏或录像;⑤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损失严重而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更应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指出: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
文件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和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为共同贯彻落实国务院与国办《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重要文件要求, 2015年12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北京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联合开展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大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双方约定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共同领导下,由国家信息中心授权所属国家发改委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中心和质检总局电子商务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依托各自现有机构和资源,共同组建非法人“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大数据应用中心”,依法归集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及其相关企业数据并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工作,有效推进与相关部门和机构、企业等实现数据共享和项目合作。双方还将共同建设“全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大数据服务平台”和“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大数据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进一步提升我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管理水平以及宏观经济决策支持能力。
杜平主任说,目前,国家信息中心和质检总局的电子商务质量风险监测中心(杭州)已经开始了具体工作。首先开始对大的电商活动及时地进行大数据分析,为主管部门优化服务和监管提供依据。
杜平主任说:当前,国家信息中心承担全国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和运维以及主管“信用中国”政府官网等技术服务工作。为此,先后与百度、阿里巴巴、360、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等具体研究合作事宜,力图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实现互补发展。比如, 2013年底,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明确指示我们探索与包括阿里在内的业内重要互联网企业开展大数据合作,推动发改委非统数据体系的建设。其后经过多次讨论协商,我们与阿里重点围绕如何借力其电商平台积累的海量实时信息资源优势和云服务技术优势,通过共建共享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及时服务于发改委宏观经济预判、预警和决策等工作。在报经徐绍史主任同意后,双方于2015年7月24日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双方合作内容初步选定围绕消费、就业、经济景气、区域经济(消费、经济的区域布局及其优化等)4个领域开展数据挖掘和研究工作。对于服务发改委的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分析阿里平台上的相关存量数据,与我们的预测预警模型进行关联性比对以及合成分析,经过回归检验后最终形成可以超前使用的若干定型化数据产品(指数),服务于我委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等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支持。
杜平谈到,关于对电商等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大数据确实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国务院《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也讲得非常明确:推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制定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促进互联互通,提高共享能力,提升政府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建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到2018年,围绕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等重大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在企业监管、质量安全、质量诚信、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旅游服务等领域探索开展一批应用试点,打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合作开发和综合利用。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监管、检验检测、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数据,有效促进各级政府社会治理能力提升。但是,杜平认为,电商平台也要与政府合作,共同维护电商发展的诚信环境和市场规则,确保广大消费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建议加强以下工作:
1)电商平台企业要对监管部门开放更多原始数据
比较而言,电商向政府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是最为安全的,也是表明自身不惧怕政府公正监管的一种态度,这将有利于提升消费者信心和信任感。当然,国家主管部门掌握的非涉密数据也要尽快对社会包括对电商企业和各类大数据企业开放,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各类数据生成机构和单位可以相互比对、相互印证、相互借力的大数据健康发展环境。显然,在这样的环境下,各个参与者才能都可以各得其所。
2)电商平台主动承担有关责任可以争取更多消费者的信任
电商企业作为交易平台涉及供销和物流、支付等各个环节和链条,理论上和法理上也很难对全部环节和全链条上的行为主体承担全责。但是,在实践中,分散的各个消费者更难与各个行为主体打交道,也更难自行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一旦出现商品和服务假冒伪劣等质量和安全问题时,消费者的第一投诉对象就会想到是电商平台。因此,具有战略眼光和社会责任感的电商企业就不应简单地推卸责任,而要尽可能地利用其与供给商、物流商相关联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地位,帮助、协助、支持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先期主动承担经济责任(比如垫付货款、先退赔、提供质量保险等)。相信能够这样做的电商企业一定会赢得未来。
3)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和数据隐私
消费者行为生成的任何个人信息和数据都应该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电商平台企业对于这些大数据进行增值服务时:一是不能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消费者数据转售给其他企业(就像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一些无良的物流企业、通信运营商、房地产企业将与消费者交易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再转卖给第三方而谋利);二是开展大数据挖掘时必须对原数据进行脱敏和保护,最终所形成的大数据分析产品不涉及个人隐私的痕迹;三是在存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上,必须严格采取限定使用者权限、密钥管理、等级保护、限时删除、防火墙等技术和管理制度,确保消费者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电商平台企业应该通过多样化办法和手段强化公益性宣传和打击假冒伪劣行动,为形成全社会诚信生产和消费环境培育正能量,同时对无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舆论。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大数据应用的快速推进,政府运用大数据引导市场、服务企业和居民、强化监管市场主体,已经形成大势。电商特别是电商平台企业应该以积极开放的行动来与政府共同合作,以保障自己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这将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1] 中国政府网[OL].[2016-01-20].http://www.gov.cn/ zhengce/content/2015-07/01
[2]中国政府网[OL].[2016-01-20].http://www.gov.cn/ zhengce/content/2015-09/05
[3]中国政府网[OL].[2016-01-20].http://www.gov.cn/ xinwen/2015-12/29
[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OL].[2016-01-20].http:// www.100ec.cn/zt/2015sndbg
[5]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OL].[2016-01-20].http://www. cnnic.net.cn/gywm/shzr/
[6]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OL].[2016-01-20].http://www. cnnic.net.cn/gywm/shzr/
[7]质检总局网站[OL].[2016-01-20].http://www.aqsiq. gov.cn//201509/t20150930
崔传桢
《信息安全研究》执行主编,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家战略、公司战略、企业社会责任。
cctz@vip.sina.com
Leveraging “Internet Plus” and Big Data for the Improvement of Services Supervision
Cui Chuanz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