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校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学生自治规范

2016-11-19 08:41姚志华谭艺渊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治理现代化依法治校高校

姚志华 谭艺渊

摘 要:高校学生自治的组织形态主要以学生会、社团、班级、寝室等形式呈现出来。其所形成的自治规范是在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的框架内,结合团体自身情况和需求,经过其全体或代表协商后,形成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称。在治理理论的视角下,该类自治规范对依法治校起到补充功能,并为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同时,要在本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高校学生自治规范的作用机制,以及学校对其的引导路径,撬动更广泛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高校 学生自治规范 依法治校 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这个大背景下,我国高校开始全面瞄准“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力,并将依法治校作为重要实现路径。“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管理,民主、参与式、互动式管理,而不是单一主体管理[1];同时,民主也是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而自治则是民主的一种生动形式。因此,在多元治理主体的视角下,学生是高校治理的主体之一,其自治行为是学校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治所生成的大量规范则是学校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也是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的补充,更是实施依法治校的共识助推器。

一、高校学生自治的组织形态。

自治,是一种依靠社会成员自主管理自身事务,并对该行为负责的社会管理形态;大学生自治在“自治”原理基础上指向学生对自身与其所属之群体肩负责任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行为[3]。关于大学生自治组织的类型,学术界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一是按照学生组织的性质,学生组织可划分为政治思想型、专业学习型、娱乐型和服务型这四种类型;二是从活动内容来看,可分为政治类、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体育类、服务类和商业类这七类[5]。依据我国高校的现实情况,以上分类绝大部分都可以归到广义的“社团”这一类型中。因此,从自治“团体”的组织形态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学生会。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其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6]。这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影响力较大的、受关注程度较高的学生自治形态,兼具政治性和群众性。一方面,学生会是学校党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并肩负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师生交流、参与学校建设等方面任务;另一方面,学生会是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组织载体,负责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组织开展各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活动。有学者形容其为“学生政府”——学生会作为高校最大的学生组织,有着校、院、系、班的比较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学习、宣传、文艺等明确的职能机构,也有接受学联领导、团组织的指导;它的工作重点是组织大型活动、维护学生权益、管理部分学生事务,实际上类似于高校校园里的“学生政府”[7]。

(二)学生社团。

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布的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指出,“大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8]。这对学生社团的自治性质作了明确规定,其自发性和自主性比学生会更强,一般是在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和社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大学生需求的多元化,其类型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庞大,深刻影响了学生自治的整体格局。

(三)班级集体。

虽然每个学生都会被划分到一个特定的班级,但在实行高校普遍学分制的背景下,大学班集体与高中、初中、小学的存在较大差异:一是不再设置班级集体上课、学习的固定教室,即日常集散形式发生了深刻改变;二是由辅导员而非严格意义上的“班主任”进行管理,且一个辅导员可能负责若干个班级。因此,可以说,大学班级是“由固定人员组成、延续一段时间、以教学为中心、成员彼此发生广泛交往的微型社会群体”[9]。当然,也正是由于如此,大学班集体有了更大的自治空间,由班委会牵头,班级成员共同管理集体事务。

(四)寝室集体。

与上文其他自治形态相比较,寝室集体的不同之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场所是固定的,二是人员规模小(一般为4-8人),三是成员见面相处时间长。这些特有的“优势”,为成员充分管理寝室内部集体事务提供了基础,自治性强。

二、高校学生自治规范的内涵

(一)高校学生自治规范的界定

1.定义。借鉴上文关于社会自治规范和村规民约的定义,高校学生自治规范还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框架和上位的规章制度;二是约定的内容是特定的,即体现本团体的实际情况和集体需求。因此,高校学生自治规范,是由学生自治团体,在法律、学校规章制度的框架内,结合团体自身情况和需求,经过其全体或代表协商后,形成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称。

2.内容。高校学生自治规范主要有,学生会的《章程》、社团的《章程》、班集体公约(班约)、寝室公约(约定)。这些规范,对团体的目标及其实现路径作了不同程度的约定,确定了相应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

学生会的《章程》要符合其政治性、群众性、服务性的特定组织需求,并规定了会员资格、组织机构及职权、任期等内容,且制定或修订的程序较为严格,需召开学代会。社团的《章程》则更偏向于符合成员志趣,为某一特定需求而制定目标价值和行为规范。班约方面,一般是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由班委会牵头,以召开班会的形式进行合议制定,内容主要包括班集体的发展目标和成员的行为规范约定。寝室约定方面,与学生会、社团、班级相比,程序性相对弱些,约定的内容主要为寝室公共事务和成员行为规范方面,如卫生打扫、作息、公共设施使用等。

(二)高校学生自治规范的效力。

高校学生自治规范属于“社会自治组织在自治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则”,而非“基于法律的具体授权”,因此其效力不具有法的属性,而是主要体现在对自治团体成员的一种契约性和自律性的约束上。即在自愿接受约束的基础上,靠团体成员自觉遵守。如果成员违反约定,可按自治规范进行相应处罚,当然,处罚的尺度要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框架内。所以,其常见的处罚类型,主要包括会员退出机制(如学生会、社团)和内部通报、公开曝光等。可总结为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行为罚(亦称能力罚)[14]。

三、学生自治规范与学校强制规范的互动关系

(一)高校强制规范的定义。

从内容分类的角度来看,高校实施的强制规范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办学所依据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如《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二是由法律法规延伸出来的规范,即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所制定的管理规范,如学位授予、学生录取、开除相关学生学籍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三是学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的自治性规范,如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学生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等。

按照适用范围划分,高校实施的强制规范则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法律法规,一类是依法制定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显然地,前者具有普遍适用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后者仅对本校所有的内部机构、教师和学生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当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依据,但是对高校之外的第三人却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1]。这均不同于学生自治规范所具有的合议性、契约性、自律性等特征,其适用范围和强制性更强。

(二)学生自治规范与学校强制规范的互动关系。

从大的系统来看,社会自治规范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多层互动关系:自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又是自治的保障,两者间既有互动的一面,如分工合作、相互支持,也有监督保障的一面[15]。从小的系统来看,高校学生自治规范和相关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同样存在相似的关系,其在依法治校和学校治理现代化发挥一定功能。

1.学校强制规范是学生自治规范形成的基础。学校强制规范是学生自治规范的制定依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生自治规范不得违反学校强制规范及其基本精神;二是学生自治规范是学校强制规范的细化,且部分学生自治规范内容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学校强制规范。具体而言:第一,学生自治规范的调整范围、调整内容、调整手段、制定程序等,都不得违反学校强制规范,要在其总体框架内活动;第二,在学校强制规范未涉及到的领域中制定学生自治规范的,应遵循法治的一般原则以及学校强制规范的基本精神,强调合理性,坚持对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原则的追求;第三,学生自治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学校强制规范的细化,如学生社团自我管理规范,实质上就是对学校管理学生规章制度的延伸和进一步细化;第四,部分学生自治规范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学校强制规范,如直接将学校强制规范放入学生自治文范文本中,又如借鉴学校强制规范的相关条文制定相应的学生自治规范等。

2.学校强制规范是学生自治规范实施和发展的保障。社会自治规则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其要遵循的基本精神、制定程序等都需要国家法律的引导和支持[2]。同样,学生自治规范的形成和实施也离不开学校强制规范的支持和保障。首先,学生自治规范作为一种“软法”,其对学校强制规范的遵循,强化了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亦即学校强制规范为其在相应范围发挥权威作用提供了支撑。其次,学生社团、学生会等组织的自治规范,往往要在相应学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接受一定程度的审查,以保证其与学校强制规范的一致性,该程序起到对学生自治规范进行管理、指导的作用,也为其实施提供了推动力。再者,在高校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学生自治所产生的合理规范应得到认可和支持。《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也指出,“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对学生自治持肯定和引导态度;同时,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大多都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自治活动,这都是学生自治规范实施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3.学生自治规范是学校强制规范的补充、来源。依照法的社会化理论,与国家的法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的自主、自治、自律的规范,在某些领域逐渐取代国家的法的地位或补充其功能[16]。法律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唯一的约束规范,还有大量经过自治或者其他形式而产生的规范,同样发挥社会治理功能。如高校本身的许多规章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法律在治理上的空白空间。

依法治校中的“法”,包括在治理中贯彻法治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三个层面的含义[13]。在高校内部学生自治产生的规范,同样也对该范畴的“法”起到补充功能。一是这些规范在理论上都应在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框架内制定,不会出现冲突现象;二是其更贴近于学生,比“法”更触手可及,调整的范围更有针对性和真实性,弥补了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空隙;三是通过自治规范的实践训练,有利于培育学生法治思维,推动凝聚依法治校共识。此外,依据治理理论,学生的治理主体地位亦是依法治校的应有之义,应肯定其在自治规范的探索意义。

4.学生自治规范对学校强制规范的消极影响。一方面,由于学生自治规范总量大、种类多,存在制定者本身认知局限、规范执行能力和经验不足等消极因素,再加上学校管理审查体制机制尚不完善,难免会出现违背学校强制规范条文或基本精神的现象,如对自治组织成员的不当要求、限制、惩罚等。这就有可能对学校强制规范的调整范围、效力产生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学生自治规范的大量存在、合理存在,同时其具有较强实用性、效率性等方面优势,能让成员便捷地找到适合自己的保护途径、约束规范等,这在一定程度减少学生对学校强制规范的依赖和使用,可能会弱化学校强制规范的权威性。此外,学生自治规范存在团体利益最大化的不自觉倾向,而学校强制规范则旨在谋求全校学生的共同利益和整体秩序,当两个利益发生冲突时,相应的学生自治规范将对学校强制规范产生冲击,影响后者的落实执行。

四、高校学生自治规范为学校治理现代化提供支撑。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同样,从文化视角出发,校园文化也是学校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影响因素,而学生是决定校园文化发展的核心因素。学生自治和其所形成规范体系,是校园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面功能有利于优良文化氛围的培育和形成。因为,文化不仅是环境的构成内容,而且具有治理的功能,大学治理结构亦蕴含着相应的价值取向与治理理念,大学治理过程更离不开治理文化的整合作用,甚至文化本身就构成一种特定的治理形态?——文化治理(或曰“软治理”)。[15]

(一)学生自治实践有利于提高其治理能力,助力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

大学治理体现的是一种以对话、协商、谈判、妥协、认同、互信、共同行动等为核心内容的治理文化。学生在制定和执行自治规范的过程,就蕴含了以上7项核心内容,对群体成员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以真实行动培育和优化了学校治理文化,如自治规范经过对话、协商后,为团体成员所认同,会产生一种基于共同利益认识的互信和共同行动。一方面,通过自治实践和自治规范,能引导广大学生接受现代大学治理所倡导的共同治理理念以及治理概念,即民主、多元、平等、协商、包容、共识等基本原则。或者说,自治规范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导向,且该导向具备广泛民意基础,能将现代治理意识嵌入到学生的思想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其治理能力。因此,自治规范通过作用于大学治理文化,进而对大学治理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学生自治组织本身所开展的各类活动,如学术科创、公益志愿、文体娱乐等方面实践活动,有助于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促进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表达能力等。而这些能力,又起到反哺作用,提升其治理能力,为更好地开展自治和制定自治规范提供保障;同时,也通过自治组织的活动,进一步繁荣自治文化,推动建立更科学的自治规范。

(二)学生自治规范是学校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其健康发展助力学校治理体系现代化。

学生自治规范对学校制度体系是一种补充,或者说,从广义上,就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其能否呈现良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学校治理体系中的制度体系产生影响。当然,两者也是一种互动关系,一套好的学校制度体系,对自治规范的发展具有引领性、方向性和基础性作用。

另一方面,学生自治规范也为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了试错“实验场”。相对而言,学校规章制度具有更广、更强、更深的效力,其制定和修订程序较为严格,故会造成一定的非全真性和滞后性。在这个背景下,可以充分发挥自治规范的试错功能,为学校制定规范提供成本小、影响小的试点机会。如,学生宿舍装空调问题,以及装好空调后所带来的宿舍成员的费用分担机制问题,都可通过寝室层面的自治规范进行初步探索。同时,一些成功的、可复制和可推广的学生自治规范,也为学校制定相关规则提供了经验素材。如,学生会《章程》中一些关于维护学生利益的约定,可上升到学校规章制度层面。

五、结语和进一步探讨。

在高校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语境中,关于学生治理主体地位重塑和激活的话题讨论,人们可能会被宏观叙事的惯性思维所束缚,过于聚焦如何组织学生参与学校重大事务治理,而往往对学生自治、自治所形成的规范成果以及自治规范的功能熟视无睹,留下了理论研究的空白点。

本文初步探讨了高校学生自治的组织形态、自治规范定义和自治规范的功能,为找到其与实现学校治理现代化、依法治校的契合点提供基础依据。为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应进一步研究高校学生自治规范的作用机制,以及学校对其的引导路径,找到多方共赢的契合点,进而通过契合点撬动更广泛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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