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晓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有不同的作用,在存进农业规模化发展过程中各有利弊,探索我国新型农业组织化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模式存在的必要性和具体实现模式,并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索出新型农业组织化模式的运营机制,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作社;家庭农产;农业组织化;农业规模化
一、家庭农场的基本概述
1. 家庭农场的性质:
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
2. 家庭农场的作用:
家庭农场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背景下,面临“由谁种田,怎样种田”的新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提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从国外的农业发展经验看,家庭农场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是农业走向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内核,其既符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又契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可以作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新时期的创新与发展,能为我国农业走现代化道路增加强大的推力。因此,在2008年被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写入文件后,家庭农场在2013年又被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5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都肯定了家庭农场的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概述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家庭农场充当政府与社员之间的桥梁;为农民的专业化生产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把千家万户小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抱成一团,使农民真正成为千变万化大市场的主体,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强社员自律,协调专业合作社的内外部关系;参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组织保障;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渠道;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资金短缺;推进农村民主管理的重要载体。
三、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极大的激发了亿万农民发展农业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农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加速推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更好的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新常态下实现农业农村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当前重要的农业政策,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有必要开展合作。两者具有弱质性,许多国家对它们采取了支持措施。实践证明,它们也可以开展有效合作。其合作关系建构会受到诸如要素市场和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产权明晰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政府要认真履行好作为公共品供给者的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
1.家庭农场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合作社建构合作关系。家庭农场的发展离不开具有一定素质和能力的从业人员,但是受经济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还缺乏素质高、技能强的人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而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专业服务功能,能够为家庭农场提供农资供应、信息、仓储等服务。如果双方能在自愿、共赢等原则下开展有效的合作,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实力都会有所提升。
2.合作社的相对弱质性决定了其应该与家庭农场等建构合作关系。合作社作为一种弱者的联合体,肇始于资本主义农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农业合作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积极扬弃的过程。合作社弱质性的具体表现是:技术变革、组织变革难以跟上现代农业发展的步伐,联合社或联合会构建的速度迟缓、运行效果不尽人意,其成员缺乏强大的向心力。理论上讲,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自生能力较低的组织,需要外部力量的支持。
3.相关政策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合作创造了环境。如何看待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美国萨皮罗学派和诺斯学派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不过,从各国的实践看,许多国家对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采取了支持措施。例如,美国政府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据萨皮罗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支持合作社的政策;2003年欧盟执行了单一农场支付计划。实践中,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是可以进行合作的。资料显示,美国平均每6个农场主中就有5个利用合作社获取各种必要的物资供应、农产品运销和加工以及其他服务。
四、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合作模式
1.“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模式
公司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作社签订契约,合作社按照契约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家庭农场生产。农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级、收购,而后由公司进行加工和销售。家庭农场以合作社为依托,与公司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一方面增强了家庭农场与公司的谈判地位,有效约束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障家庭农场农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通过合作社的生产监督和集中收购,确保公司对加工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需求。
例如,浙江省海盐县的20家家庭农场联合组建的万好蔬菜合作社,在产前与当地的食品公司签订蔬菜购销合同,在产中由合作社提供技术、管理、培训在内的专业化服务,在产后由公司以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全县以“订单农业”形式开展生产的占家庭农场总数的67%,其中52%的订单通过合作社获得。
2.“家庭农场+合作社+超市”模式
家庭农场负责生产环节,合作社统一品牌和标准化生产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机制,保证超市稳定的货源供应。这种模式将订单农业与现代经营业态有机结合起来,缩短了农产品采供周期,减少了中间流通环节和物流成本,保证了农产品的新鲜安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适宜规模化和标准化农业经营,适合蔬菜、水果等高收益性的农产品。
例如,山东省青州市的21家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合作社与17家连锁超市签约,常年向超市供应高档箱装礼品菜,涉及20多个蔬果品种,农民获得了种植高端品牌蔬菜的高额效益。
3.“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
在“家庭农场+合作社+直销(社区)”模式下,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家庭农场联合成立合作社,合作社进入城市社区、街道直销农产品,或者由合作社与学校和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直销展会签订供货合同。这种模式改变了“收购商—经销大户—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层层盘剥的传统销售模式,缩短了“田头”到“柜台”的距离,缓解了市民“买菜难”和农民“卖菜难”的问题。
例如,浙江省宁波市有近10家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开设了农产品直销店,价格比超市和菜市场便宜20%~30%。
4.“家庭农场+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模式
家庭农场联袂合作社,发展壮大后自办加工企业来销售、加工家庭农场的农产品。这种模式以合作社为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力量,对农业产业链各环节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是四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合作社内部的科层管理机构替代了产品交易市场,组织稳定性和合作性增强,内部成员利益高度一致,各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实现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家庭农场不仅能够分享出售初级农产品的收益,还能够直接分享纵向农业产业一体化后农产品加工增值的收益。但这种模式实现的前提和条件是,合作社必须治理机制规范、经济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
五、构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机制
在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合作已经成为双方理性的选择。实践中,浙江省慈溪市、瑞安市、建德市出现了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开展合作的现象。构建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在基本方向与主要内容方面,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只有生产合作才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必须在土地共同所有的基础上实现农民的联合劳动与合作生产,构建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而且,中国人多地少,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小,市场抗风险能力弱,农民需要根据生产和生活需要在生產及流通的广泛领域全面进行合作经营,建立以生产合作为核心的综合性合作经营体制。
2.在目标模式与实现形式方面,应适应中国实际国情,广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农场。根据中国实际与发展要求,我们要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构建以土地股份制为基础、以劳动合作制为核心、以农场制度为载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所谓土地股份制,就是鼓励与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现农民以土地产权为主的资本联合,创新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所谓劳动合作制,就是以农民的合作劳动取代其分散的个体劳动,创造社会主义联合劳动的崭新形式。所谓农场制度,就是在农民产权联合与劳动联合的基础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从总体上说,我国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变革的目标模式就是构建股份制、合作制与农场制三位一体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体制——农民股份合作农场。这既能够体现土地公有、联合劳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又适应社会化、规模化与市场化的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
3.在实现途径与对策措施方面,应当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全面实行国家帮助。首先,应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构建股份合作的土地产权制度。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应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使农民拥有明晰的股权和收益权。在物质形态上,改变土地分散占有的格局,实行合作社共同占有,构建农民“联合所有—共同占有”的双层土地产权模式。其次,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将目前行政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社区性或股份化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农民集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于一身的“三位一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经营的组织机构。最后,国家应当对农业合作社给予大力帮助与有效支持,在法律、财政、金融、税收与政策方面给予农业合作社大力支持。
(作者单位:新疆交通职业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