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集中核算下提高核算单位主体性探讨

2016-11-19 06:18茅俊嵩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集中核算主体

茅俊嵩

摘 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有助于加强会计监督、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会计核算中心在实际运行中发现的核算单位主体性减弱的问题,结合江苏省海门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实际,提出要加强核算单位在经费支出过程中、部门预算工作中、固定资产管理中以及部门审计中的主体性。

关键词:会计核算中心;主体;集中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106-02

会计集中核算制是指省、市、县(区)财政部门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在核算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会计机构,各单位设置一名结报员,通过委托会计代理记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集中办理会计核算并进行相应的财务监督,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新型会计管理模式。

以海门市为例,2010年海门市对市行政中心50余家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成立了“海门市市级机关财务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为各核算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编制部门预决算,统一会计档案管理,不仅为核算单位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也规范了各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和核算管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并且有效地配合了财政各业务科室的工作。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核算单位自身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弱等情况。例如,一些核算单位认为集中核算后,财务核算工作已全部移交核算中心,单位不设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凡是财务管理方面出了问题都由核算中心负责;也有些单位认为集中核算后财务方面反正有核算中心把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再那么重要了,而忽视了对专项资金和固定资产等的管理。

从法理上看,据《新会计法》要求,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主体及责任仍然是纳入集中核算的各单位,而不是会计核算中心。因为,实行集中核算后经济活动的主体、权利没有变,经济业务活动及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单位自行决定,会计核算中心不能干预单位正常的活动。核算中心监督的重点是审核原始单据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然后对凭证进行准确分类、正确记录、及时结账、生成报表,及时向单位提供信息,做好会计档案管理等。至于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合法、经济活动凭证的实际内容是否真实,会计核算中心无法监督和管理,必须由单位负责。

鉴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核算单位主体意识减弱的问题,笔者认为,加强核算单位在会计集中核算条件下的主体意识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核算单位在经费支出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在会计核算中心运行过程中,与核算中心联系最密切的是单位报账会计,作为会计信息的传递人员,其所传送信息的有效性、可靠性直接关系核算中心会计信息的正确性,报账会计结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核算中心会计工作的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讲,报账会计已成为会计核算中心的“第一线”工作人员,所以,报账会计结报工作的规范化就显得特别重要。

比如,在办理费用报销时,每一笔费用的经济实质都由核算单位掌握,该笔费用列何会计科目,用何预算指标,都需要报账会计提出,核算中心无法决定,这就需要报账会计参与到整个财务收支的活动中去,掌握资金的来龙去脉,否则很容易导致提供错误的会计信息,甚至影响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再如,结报员在整理原始凭证时,就应能准确区别每一笔费用所用经济科目,将原始凭证按照不同的经济科目进行分类。这就需要结报员掌握每笔支出的实质,比如在出差过程中产生的招待费用,是列差旅费还是招待费的问题,有些结报员往往混淆不清,这就需要了解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通过参阅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很明显可以找到答案,属于出差人员正常的伙食费用可以列差旅费,而出差过程中招待上级单位的餐费应列招待费,不能按差旅费报销,填列差旅费报销单。

2014年,海门市纪委、监察局联合财政局开发建设了“海门市三公经费科学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三公系统”),要求各预算单位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等“三公”消费以及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统一纳入该系统,实行全程电子监察。该系统要求各预算单位凡涉及到上述经费开支,一律先进行网络申报,然后待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后进行消费,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会计核算中心报销,同时纪委、监察局还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核查”三公系统”中各科目金额是否和账面金额相一致,这就对预算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结报员必须在“三公系统”中申报经费支出申请的时候就将经济科目准确录入,把好账务核算的第一道关,确保不用错经济科目,以免出现“返工”,甚至影响账务核算的真实性。

二、加强核算单位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会计集中核算后,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发放工资,各单位的基础信息全部掌握在会计核算中心,这就需要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为核算单位编制部门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人员的专业性决定了其能够确保定额支出编制的准确性,然而核算单位的经常性项目支出及资本性项目支出计划必须由核算单位提出,会计核算中心无法掌握,这就需要相关结报员能够向核算中心提供完整、准确的支出计划及相关依据,一起参与到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中来,这一过程中结报员作为单位和财政部门的桥梁,应当能很好地掌握单位下年度的工作重点和任务,认真地征求单位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对下年度支出安排的意见,确保没有遗漏。

三、加强核算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作用

海门市对市级机关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后,市级机关财务服务中心对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包括督促核算单位及时将采购的固定资产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及定期核对账务系统和固定资产系统的一致性。但是会计核算中心只是对核算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记账,不具体占有、使用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因而不可能对固定资产进行直接管理,如果相关核算单位不重视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没有严格的管理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就极容易造成账和物相互脱节的情况。如个别单位对上级部门拨入的,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愿履行相应的资产调拨手续,或者有些根本不知道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也应纳入账务核算,没有及时给中心提供合理的记账凭证,核算中心不能入账,极容易造成账实不符,甚至国有资产流失。有的资产早已出售、调拨、报废,但由于部分单位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不强,不及时到财政局国资部门申请进行报废处理或办理国有资产调拨程序,或者即使到财政局国资部门办理了报废处理及调拨手续的也未把相关手续拿到核算中心及时入账,还有的不及时盘点,形成有账无物。

因此,要加强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和专业化水平,该入账的及时入账,该报废的及时报废,确保账实相符。

四、加强核算单位在审计过程中的责任意识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后,部门、单位的账目和其他会计资料全部移交到了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工作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于是会有少数部门和个人在思想上产生了审计对象——会计核算中心论,认为审计就是审会计核算中心,出了差错反正也是“各打五十大板”,自身责任意识减弱。实际上,目前实行的会计集中核算只是在单位财务审批权,资金所有权和资金使用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的会计核算形式上的集中,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责任主体仍然没有发生变化,财务管理职能也仍然在原单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属性。也就是说,行政事业审计对象没有改变。对此核算单位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加强在日常财务收支活动中的责任感。

总之,实行会计集中核算,通过参与对会计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较好地预防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强化了对核算单位的财务指导,为建立公开、高效、廉洁、务实的财务管理机制积累了宝贵经验。尽管在实践中会计集中核算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我们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流于形式,应实事求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时代在前进,实践在发展,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努力为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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