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5年12月,央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以往研究不同,本文着重从MPA对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拓展及关注的重点指标出发,深入探讨其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存款定价、经营策略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并结合中国金融监管的实践,分析MPA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该评估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宏观审慎政策框架;MPA;广义信贷;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收益
一、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发展历程
2011年初由于商业银行信贷投放高速增长,中国央行为更精准地管理贷款规模,开始进行合意贷款测算,并于当年2月启用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这二者便是央行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雏形
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核心内容是,根据经济增长的需要及金融机构自身资本水平,引导其信贷增速保持在合理水平。其与合意贷款的区别在于,合意贷款是不用缴纳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新增信贷,即当商业银行突破央行合意贷款规模后需向央行申请增加,如果未获批准则银行需要额外缴纳差别存款准备金。
2012年1月,商业银行单月信贷投放已超过当季额度,银行面临着降低信贷规模或遭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处罚的局面。于是央行进一步细化指标要求,执行1月合意贷款不超过一季度的35%,一季度不超过全年的40%的标准。
2013年,为促进结构性调整,货币政策从“大水漫灌”转为“定向滴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内涵得到进一步丰富。尤其是2014年之后,央行多次降准都会同时进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调整。如2015年10月23日,央行全面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力度,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二、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升级”
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期,防范金融风险刻不容缓;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也使得仅盯狭义贷款无法满足宏观审慎的要求。同时,伴随中国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宏观审慎管理能力的提高显得尤为迫切。
有鉴于此,央行于2015年12月正式推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升级版”——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MPA保持了宏观审慎逆周期调控的理念,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仍为关注重点,并将之前建立在合意贷款和差别准备金率基础上的宏观审慎进一步延伸,拓展为7个方面14个指标(见表1)。
央行据此按季评分,每个方面各100分,按评分结果将商业银行分为A、B、C三档。其中,将7方面指标均达到90分的机构认定为A类机构,将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中任意一项不达标,或其他五项中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不到60分)的机构认定为C类机构;其余为B类机构。可以看到,资本和定价是央行关注的重点指标,并在MPA体系中具有“一票否决权”,任意一方面不达标的,直接归入C类。
央行现阶段主要采取差别存款准备金利率(10%~30%)的差异化激励约束管理措施,即对A类机构执行奖励性存款准备金率(10%~30%),B类机构执行正常激励,C类机构实施惩罚性存款准备金率。
此外,MPA扩大了央行信贷管理的口径,由狭义贷款拓展为广义信贷,包括各项贷款、债券投资、买入返售等业务,商业银行可在央行对广义信贷的要求之下,打通安排各类资产投放。
三、MPA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首先,MPA将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节奏和各项信贷资产投放比例。
由于MPA下央行将按季度考核银行信贷规模,银行有冲动在一个季度的前两个月信贷放量,第三个月缩量以符合监管标准。同时,银行也将减少信贷规模的腾挪,表外业务逐渐回表,并对所有资产品种进行统一管理,这有利于银行规避交叉业务风险,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
其次,MPA有利于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初期理性定价,FTP定价也将成为银行核心竞争力。
中国正处于开放存款利率上限初期,央行结合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定价行为作为一级指标,反映出央行对利率市场竞争秩序和商业银行定价能力的高度重视。对银行来讲,定价也将是衡量其实力高低最重要的因素,而FTP定价能力也将成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好的FTP定价不仅能够覆盖各种风险成本,还能在市场竞争中凸显优势,银行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做好内部协调。
最后,MPA将促进商业银行“扬长避短”以最大化监管收益。
MPA中央行坚持以资本约束资产扩张,通过引入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控制商业银行广义信贷增速。与银监会的资本充足率相比,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公式中多了“结构性参数”的乘数,以调整宏观审慎的稳定性,比银监会的标准更为严格。
因此,在经营策略上,银行应及时改变“存款”立行的原则,结合自身优势“扬长避短”,通过专注于有优势的资产负债业务进行差异化竞争,并根据竞争优势测算各项指标的边际成本收益,通过提高单位成本较低的指标分值、降低单位成本较高的分值,最终实现监管收益最大化。
四、完善MPA的政策建议
第一,央行需增加对金融机构的奖惩措施
MPA体系虽然庞大,并增添了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但在实际应用方面并无实质性变化,仍局限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
从具体指标来看,银监会有对金融机构考核的硬约束,如上述14个考核指标中,流动性覆盖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多项指标仍在银监会的职责范围内;此外,银监会还有在数据维护、会计核查等方面的监管措施。这些均可作为硬性监管底线,只要突破,银监会便有权力实施更加严厉的处罚和行政措施。
从业务角度看,银监会的硬性指标是对银行业务扩张能力的监管,并可约束银行业务发展的边界,特别是资本充足率直接约束表内风险资产类业务的发展状况。
相较而言,MPA的各项准入和风险指标类似底线监管,央行可以通过存款准备金或流动性支持给予金融机构实质性奖励,较银监会有优势。但由于目前央行的奖惩措施仅限于差别存款准备金率,较为单一,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有限。
第二,在资本计量方面,应采用“内评法”而非“权重法”
“内评法”是按外部评级和机构类型对不同风险主体给予不同权重,精细地计算每一类资产真实的违约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从而合理设定占用的风险资产比例,这种方法使得资产风险溢价更为突出,有利于商业银行对风险的把握和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而“权重法”则不考虑风险评级,是个相对粗略的计量方法。
因此,“权重法”下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当银行对企业投放信贷,不论该企业风险高低或是否有担保,均需按100%的风险权重计提风险资本,但其他银行可以通过回购该资产将其转变为银行的信用风险(风险权重仅为25%),从而增加了银行通过同业业务进行监管套利、多配高风险资产的渠道,并提高了风险敞口。
此外,长期看“内评法”也有利于鼓励银行转向中小企业贷款,对整体融资环境的改善将有明显的提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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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蓉(1988—),女,山西省长治市,回族,在读硕士研究生,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