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背景】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由于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在开展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检察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尚不成熟,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范围和方式并不清晰;有关行政检察工作的立法不健全;行政检察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薄弱;少数公务人员法治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行政决策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
【具体建议】
1.加强立法工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现行法律,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行为的职权和范围、具体措施和手段,增加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以及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2.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力度,增强警示教育和预防效果。大力打击行政执法中的职务犯罪行为,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监督和纠正。
3.依法办理抗诉案件,加强对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4.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的衔接机制,畅通监督的渠道。建立检察机关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参与监督制度。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民进河南省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