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县波湾村现存清末、民国时期东巴文地契述要

2016-11-16 08:30和继全赵秀云
民族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清末民初香格里拉

和继全 赵秀云

[摘要]

传世纳西东巴文献以宗教典籍为主,契约等民间应用性文献较少。笔者在云南香格里拉市波湾村发现10件清末至民国时期(1902-1939年)的纳西东巴文地契。本文对这批东巴文地契做了初步翻译,并对其内容、形式、年代,以及所反映的地契制度等做了初步研究。这批地契内容涉及买卖和回赎土地、因土地而引起的纠纷及调节、对同一块土地的多次不同性质的买卖,还涉及东巴文和藏文双语书写的清账文书等。所有地契都具备立契时间、立契人、标的物、成契理由、对价、效力担保、落款等因素,并具有格式化趋势。这批东巴文地契对研究地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东巴文字的使用、流传都有较高的资料价值。

[关键词]东巴文地契; 清末民初; 香格里拉;述要

中图分类号:K87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16)05-0028-07

地契是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能够集中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纳西东巴文地契是东巴文应用性文献的重要类别,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2000年,李锡先生《丽江宝山纳西象形文字砖初考》一文是最早刊布东巴文地契的文章。[1]笔者在参与编撰《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纳西族卷》时,著录了7件东巴文地契,并对契文内容进行了翻译。[2]喻遂生先生先后对几件东巴文地契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①,特别是《纳西东巴地契研究述要》一文对地契的收集、刊布、研究情况作了全面论述。②除此之外,学术界对东巴文地契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

波湾村属云南省香格里拉县三坝乡,是纳西族东巴教圣地白地的一个自然村,历史上东巴文化十分发达。一直到20世纪五十年代,东巴文除了用来书写宗教典籍之外,还用来立契、记账、写信等。经我们实地考察,发现波湾村是目前纳西族地区东巴文献保存最完好的村庄之一,本文主要讨论清末民国时期波湾村现存的东巴文地契。

一、地契基本情况

清末到民国时期,香格里拉县一带因社会动荡等原因,土地买卖比较频繁,三坝等纳西族聚居区一般用东巴文立契。历史上的东巴文地契大多毁于“文革”等政治运动,只有极少数保存下来。目前,波湾村总共保存了10件东巴文地契,其中7件由当代纳西族著名大东巴树银甲先生(1922-2005年)所收藏,现保存于绕日家。另外3件原由波湾村村民杨国栋先生所收藏,后于赠送给笔者用于研究,谨向杨国栋先生和树银甲先生的后人表示感谢。现将这些东巴文地契的基本状况及契文内容翻译如下。

(一)绕日家买布多里地契

东巴纸, 纵长52cm,横宽宽195cm。正面写有“古都的地契”,背面上半部分写有契文,共10行。下半部分是一些人情来往的记录。契文内容为:水虎年十二月立下契约,古都村的补若高、阿牛若、依德甲三人把布多里地卖给波湾村的构恒,地价为三十八元③,地税为八分,见证人是构土、够高二人。如果雪山不垮塌,江水不倒流,就永远不说反悔的事。

(二)绕日家买园子的契约

东巴纸,纵长40 cm,横宽20cm。正面写有“园子的地契”,背面写有契文,共8行。内容为:木猪年七月二十日立契,孜干家的阿共吉因觉得园子与自己家不在同一片内,于是把阿邦牛房背后的园子同核桃树一起卖给了绕日家的构恒,地价为十元,日后不得有异议。以后阿共吉即是出黄金白银也不能赎回园子,两家中间见证人是朵木家的依端塔。是阿共吉的手迹。祝愿长寿富贵,多结核桃。

(三)绕日家赎打场④地契甲

东巴纸,纵长30 cm,横宽14cm,两面书写。正面6行,背面1行,共7行。契文内容为:水狗年十一月二十日立契,绕日构塔向卡里古组赎回打场,以前是以一尺地一元的价格卖的,现在也是以一尺地一元的价格赎回,十八尺地用十八元赎回。从今以后两家都永远不再反悔,如果反悔赔偿黄金一两。两家之间的见证人是伟日家的垦恒和雨才两人。

(四)绕日家赎打场的地契乙

东巴纸,纵长285cm ,横宽22cm,正面写有“打场的契约”,背面写有契文,共9行。内容为:水狗年十一月二十日向卡里古组赎回打场,以一尺七角的价格赎了十八尺,共十八元。两家之间的见证人是伟日家的垦恒,长脚家的雨才。是古组的手印。

此地契内容与上一契内容基本一致,中间有涂画痕迹,可能是上一地契的草稿。

(五)卖古顺里的地契

东巴纸,纵长275cm ,横宽19cm,正面写有东巴文:古顺里的地契。背面写有契文,内容为:铁羊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立契,依德甲把古顺里地卖给了吴树湾村的都若,地价为二十元,日后不得有异议。若有争议中间见证人是屋下的子里高和吴树湾的阿高两人。以后可以出钱把地赎回。

(六)地基、房产纠纷调解契约

东巴纸,纵长375cm ,横宽105cm,两面书写,内容为:木牛年十一月十三日立契,夏纳若、阿共究两人因争夺地基而发生纠纷,由地方上干涉调解。从今后一直到下辈子地基只归夏纳若所有,阿共究永远不能再提地基的事情,夏纳若永远不能再提房屋的事情,房子只是归阿共究和根玛塔所有,夏纳若、阿共究两人的手印,中间见证人是卡里家的根恒。

(七)高提藏、纳双语赎地地契

绵纸,纵长44 cm ,横宽24cm,上半部分藏文草书10行,钤有印章一枚,指印2枚。藏文内容为:火鸡年八月八日,波湾从古、小才两人按照约定执行如下。波湾高塔要赎地,用四匹马顶了地钱。这样土地就赎回了。达依根按手印订下来,两边马上成交两清,以后不准有异议,俄同绒格格、绒巴格格两个(印),久高索利(印),俄开措丹(印)。

东巴文内容为:火鸡年八月八日,高提向可由、从古父子俩人赎维布里地,虽然原来的地契没有找到,仍然给了清债的文书。可由家日后即使找到了原来的地契,也不再提起异议。中间见证人是陆格格、陆巴格格、朋友久高茸三人。是可由家父子俩立的契约。

(八)买恒雷古地的地契

波湾村绕日家收藏有一册东巴文账本,该账本东巴纸书写,纵长11 cm,横宽24cm,线订册页装,上侧装订,共46页,记录的内容包括出入帐、人情来往等,其中有三份地契,皆为同一块田地的三次买卖的契约。

此份地契写在绕日家的东巴文账本第10-11页。东巴文共5行,文末写有一行草体藏文。东巴文内容为:土虎年二月二十日立下契约,补主湾村的伟噶、依登才两人,把恒雷古地卖给波湾村的阿共,地价为三十九元,每年的耕地税为6分,有生之年不再反悔,如果反悔要支付违约金1元,见证人、担保人是恩水湾村的阿古占吉。伟噶、依登才两人的手印。

藏文转写为楷书为,

翻译成汉语是:这块土地按纳西文的意思执行了,于水虎年。

(九)买断恒雷古地的地契

此份地契写在绕日家的东巴文账本第13-15页,共3页。左起纵长向书写,共31行,内容为:土兔年四月十六日吃晚饭的时间立下契约,补主湾阿年若伟日急着用钱,要波湾村伟古家依端恒把恒雷古地以“洪启”的方式买断,⑤依端恒说没有能力,因而产生了纠纷。地方上出面解决了此事,两位保长、两位百色和老民一起商量,认为原来是以“纳启”的方式卖的,现在也应该以“洪启”的方式买断,让依端恒补给伟日九元,合计前后所付的,地价为白银五十元。耕地税为5分,评判、马费等判了5分,见证人、担保人是补主湾村阿古宇家的肯若,双方不能再反悔。若反悔官员面前要出一两违约金。是伟日的手印,写契文的人是恩土湾村的和构。

(十)卖恒雷古地的地契

此份地契写在绕日家的东巴文账本第16-17页。左起纵长向书写,共11行,内容为:土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立下契约,依端恒因为急着用钱,把补主湾村的恒雷古地以完全买断的方式卖给绕日家的银甲,地价为银子八十五元,依端恒永远不能反悔,见证人、担保人是长脚家的雨才。

二、时间考证

上述东巴文地契都以干支纪年的方式记载了立契的时间,因干支纪年六十年一周期,很难知道具体的年份,我们结合契文中的人物等信息,将具体立契的公元年份考证如下。

(一)绕日家买布多里地契

根据我们的调查,地契中所说的买地者构恒为清末-民国时期波湾村绕日家的人。离民国时期最近的水虎年(壬寅年)是1902年,或1962年,1962年时已经实行集体化生产,不可能有土地买卖。所以,此地契的立契时间是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

(二)绕日家买园子的契约

根据立契人孜干家的阿共吉、绕日家的构恒、朵木家的依端塔三人都是清末民国时期的人物,民国时期的木猪年(乙亥年)为公元1935年,所以此契约的立契时间为公元1935年农历七月二十日。

(三)绕日家赎打场地契甲

根据立契人绕日构塔是清末民国时期人,见证人伟日家的垦恒是民国时期的保长,民国时期的水狗年(壬戌年)为1922年,可确定此地契的立契时间为公元1922年农历十一月二十日。

(四)绕日家赎打场地契乙

因为此地契与绕日家赎打场地契甲的内容基本一致,立契时间也应该是公元1922年农历十一月二十日。

(五)卖古顺里的地契

根据卖地者依德甲、买地者吴树湾村的都若,以及见证人子里高和吴树湾的阿高等人都是民国时期的人物,铁羊年(辛未年)应该是公元1931年,所以此地契的立契时间是公元1931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四日。

(六)地基、房产纠纷调解契约

据我们调查,目前波湾村的村民们都已经不认识立契人,但可确定见证人卡里家的根恒是清末民国时期的人。离民国时期最近的木牛年(乙丑年)是1925年。所以,此地契的立契时间是1925年。

(七)高提藏、纳双语赎地地契

目前波湾村的村民们都已经不认识地契中所涉及到的人。离民国时期最近的火鸡年(丁酉年)是1907年,所以,此地契的立契时间最迟不晚于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

(八)买恒雷古地的地契

目前波湾村的村民们都已经不认识地契中所涉及到的人。离民国时期最近的土虎年(戊寅年)是1938年。所以,此地契的立契时间最迟不晚于公元1938年。若从藏文所记水虎年看,最接近的水虎年(壬寅年)是1902年。显然此契约是先用东巴文写了契约,藏文是说明执行情况,应该先有东巴文,后有藏文,照此,用东巴文立契的时间应该在1902年之前的土虎年(戊寅年),即至少不晚于1878年。但我们认为立契时间与执行情况说明相隔25年的可能性不是很大,藏文水虎年也极有可能是土虎年的误写,照此,此地契的立契时间很有可能是公元1938年。

(九)买断恒雷古地的地契

根据立契人伟古家依端恒、见证人、担保人是补主湾村阿古宇家的肯若都是民国时期人物,民国时期土兔年(己卯年)为1939年,所以此地契的立契时间是公元1939年农历四月十六日。

(十)卖恒雷古地的地契

根据立契人伟古家依端恒、见证人、担保人是补主湾村阿古宇家的肯若都是民国时期人物,民国时期土兔年(己卯年)为1939年,所以此地契的立契时间是公元1939年农历四月十六日。

综上考证,这批地契最早的不晚于清光绪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最晚的也在1939年,时间跨度至少37年。

三、地契制度分析

这批东巴文地契交易对象有田地、打场、园子等,时间跨度近四十年,但契约的格式是基本一致,即所有地契都具备立契时间、立契人、标的物、对价、效力担保等因素,可以看出是固定化和同一化的。以下按地契的书写格式对地契制度进行初步分析。

(一)契名

现存波湾村东巴文地契有4份有契名,单纸地契的契名一般写在正面,背面写契文。命名方式一般以交易物起名,如“古顺里的地契”“园子的地契”等。也有以土地所在村庄的名字命名的,如第一份契名写的是“古都的地契”。

(二)立契时间

所有地契都以立契时间开头,纪年方式都以干支纪年,月日同农历一致,一般记到日,只有一份记到时的,如上述第9份买断恒雷古地的地契立契时间是“土兔年四月十六日吃晚饭的时间立下契约。”

(三)立契人

所有的地契都立契者俱全,即都有卖方和买方。立契者的名字之前一般还要写户名,可能因为纳西名字重名者太多,所以以户名加人名的方式加以区分。跨村交易的还要在前面写明村名,如第9份“买断恒雷古地的地契”的买方为波湾村(村名)伟古家(户名)依端恒(人名)。

(四)成契理由

上述地契有的说明了成契理由。如第2份“绕日家买园子的契约”的成契理由是卖方“觉得园子与自己家不在同一片内”,因图方便而卖;第6份“地基、房产纠纷调契约”是“因争夺地基而发生纠纷,由地方上干涉调解”而立的契;第9份“买断恒雷古地的地契”是因为卖方“补主湾阿年若伟日急着用钱”。同样第10份“卖恒雷古地的地契”也是因为卖方急着用钱。

(五)标的物

这批地契的标的物以田地为主,其中有3份地契分别是同一块田三次交易的地契,有两份是同一块打场的地基,还有一份地契的标的物是园子。这批地契对标的物的描述相对简单,大多只是写了地名,而无面积大小、四至八到等传统汉文地契习惯明确的内容,仅有第2份“绕日家赎打场地契甲”写了大小为18尺;第2份“绕日家买园子的契约”写明附属物包括了一棵核桃树。另外,有两份地契说明了耕地税的金额。

(六)效力担保

这批地契都有明确的效力担保。首先是写明立契者不许反悔,措辞有“有生之年不再提起”、“雪山不垮江水不倒流就不提此事”等;其次大多有中人,即契文中的“见证人、担保人”。据我们调查,实际上“见证人、担保人”往往就是同一人。中人身份有保长、东巴、邻居等。如第3、4份“绕日家赎打场的地契”的见证人伟日家的垦恒是保长。第2份“绕日家买园子的契约”的见证人“朵木家的依端塔”是买方的邻居;第10份“卖恒雷古地的地契”的见证人、担保人长脚家的雨才是民国时期著名的大东巴。其三是规定毁约惩罚,如第8份“买恒雷古地的地契”立定“如果反悔要支付违约金1元”;第9份“买断恒雷古地的地契”立定“若反悔官员面前要出一两违约金”。

(七)落款

有的无落款,有落款的地契落款内容也不尽统一。如第2份“绕日家买园子的契约”落款为“是阿共吉的手迹。祝愿长寿富贵,多结核桃。”第9份“买断恒雷古地的地契”落款为“是伟日的手印”,还说明了“写契文的人是恩土湾村的和构”。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东巴文地契的基本条款已经齐备,格式基本固定化。同时文字过简,显得不够明确严密。

四、结语

东巴文地契所具有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喻遂生先生认为“对东巴文地契的研究,严格地说还没有正式展开。其原因一是材料刊布太少,二是尚未引起学术界的重视。”[3](P.144)并提出今后应该从文献、文体、语言、文字、社会、历史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从波湾村现存这批东巴文地契的实际情况看,本文仅仅是初步的探讨,今后还应该从收集、刊布等方面下功夫,特别是对地契应该进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

本文成文过程中最大的体会是,能否对契文的准确释读和翻译,取决于田野调查是否深入细致。因百年来中国社会巨变,而东巴文地契契文相对简单,与地契密切相关的习惯法、土地制度、币制,以及立契背景、中人身份等信息需要通过实地调查获得,否则无法解读一些契文。而目前纳西族地区熟悉民国时期的社会历史的人越来越少,能够正确释读东巴文的人更是寥若晨星。所以,如不抓紧田野调查,许多现存的东巴文地契将失去它的价值。

注释:

①见喻遂生《丽江东巴文残砖契重考》,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第七次学术研讨会,2004年10月;《白地卖拉舍地契约译释》,中国语言学会第十二届学术年会,2004年6月;《白地买山契约译释》。三文又收入喻遂生著《纳西东巴文研究丛稿》(第二辑),巴蜀书社,2008年12月。

②《一生有光——周有光先生百年寿辰纪年文集》,语文出版社,2007年。又收入喻遂生著《纳西东巴文研究丛稿》(第二辑),巴蜀书社,2008年12月。

③清末民国时期,这一地区货币变更较频繁,但东巴银两和钱币都是同一个字,银两单位“两”和各种币种单位“元”东巴文也是同一个字,文中货币单位暂且统一译为“元”、“角”、“分”。

④晒粮食、打粮食的地方,白地每户都有自己的打场,一般都是在自己家的院内。

⑤民国时期这里的土地买卖分三种,第一种为卖后可以赎回,称为“排启”。第二种为卖后不可赎回,但卖方可以向买方索要一定钱财,称为“纳启”。第三种为完全买断,卖方无权再提任何要求,称为“洪启”。“纳启”者向买方索要钱财,一旦经地方裁决得到钱财后,则升级为了“洪启”,卖方无权再提任何要求。

参考文献:

[1]李锡.丽江宝山象形文字砖初考[J].丽江教育学院学报,2000,(2).

[2]郭大烈.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纳西族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3]喻遂生.纳西东巴文研究丛稿(第二辑)[M].成都:巴蜀书社,2008.

收稿日期:2016-05-30

责任编辑:许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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