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不予规制的,需民法、刑法规制

2016-11-16 21:39王名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42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善款民法

王名

慈善法明确规定,所谓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所有不适用于这个定义的募捐都不归慈善法调整。

也就是说,由第三方平台发起的个人众筹行为,慈善法不予规制。

慈善法规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里所指的募捐就是“慈善募捐”。

但慈善法并不禁止个人求助。诸如大病众筹之类,是新生事物,不能简单地限制其发展。如果众筹机构借慈善组织之名开展活动,一旦符合慈善法中的定义规定,就应参照慈善法规定管理,不符合慈善法对“慈善捐助”定义的,则由其他法律法规管理。

众筹并不是法外之地。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个人募捐确实容易衍生出一些问题,如完成需求目的后,剩余募捐资金应当归个人还是返还?一些受助者是未成年或者因病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把资金挪作他用该怎么办?

此前,佛山一对夫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救女筹集善款。女儿医治无效不幸离世后,该夫妇在朋友圈晒旅游和美食的照片被网友爆料。虽然该夫妇辩称旅行费用并非来自善款,但由于平台未给出筹款使用去向明细,导致质疑声依然不断。

这些行为可以通过民法和刑法进行规制。个人求助在法律上属于有特定目的的赠予,如募得资金超过实际需要,求助人有义务告知,否则就属于刑法上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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