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卉彤
财税政策“组合拳”与绿色金融体系作用的发挥不是孤立的,而是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的。
9月5日闭幕的G20杭州峰会上,在中国的倡议下,绿色金融首次被纳入会议议程,并形成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此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绿色金融同时亮相G20和深改小组会议,一个开放、发展的绿色金融前景正在世人面前呈现。绿色金融作为一项创新的市场化制度安排,如何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怎样引导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等问题,成为当下人们讨论的焦点。
推动绿色发展的客观要求
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我国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我们必须站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这就需要通过加大绿色金融投入和资源配置的“引导效应”与“挤出效应”来支持低碳发展、循环发展,从而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青海百通公司是一家技术先进、产销两旺的企业,然而它也曾面临停产的窘境。随着环境监管力度加强,百通公司需要大笔投入进行环保改造。据测算,仅建设余热发电改造项目就至少需要两亿元资金,凭公司的资金实力根本无法进行这样的投资,需要银行贷款的支持。然而,申请材料递到银行,却屡吃“闭门羹”。走投无路之时,企业听说浦发银行正在开展绿色信贷项目,便抱着试一试的想法联系了浦发银行西宁分行。最终,西宁分行通过浦发银行绿色信贷专门审批通道,在一个月内完成了贷款审批,并先后于2014年和2015年两次向百通发放贷款1.2亿元。5.2%的贷款利率不仅低于同业,甚至低于浦发银行内其它非节能项目的利率,仅利息百通公司就节省资金208万元。
2015年,百通共两期硅铁冶炼废气余热发电项目全部建成,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可全部导入发电设备用于能源再生。现在百通每生产一吨硅铁,废气余热即可发电460度,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用电成本。
金融业作为信贷资源配置行业,利用价格手段和信贷、债券等产品改变了不同行业的融资成本、方式,从而引导金融资本配置到低碳、循环和节能减排的行业中,同时也可以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根据公共经济学观点,自然资源具有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的负外部性,借助于金融交易的资产定价功能,能够实现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从而使得要素生产率低、资源环境成本高的行业、企业退出市场。而倡导绿色生活、引导绿色消费,同样需要金融创新的支持。可以说,绿色金融堪称绿色发展的“发动机”,也是绿色发展的“过滤器”。
构建财税政策“组合拳”
绿色金融的发展与政策扶持密不可分,原因在于绿色金融关注的环境效应具有“外部性”:一方面,绿色产业优化环境、节约资源,可以为全社会带来有益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却无法体现在货币化的收益当中;另一方面,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产业或者生产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也往往无法充分地反映在经营成本中。
目前,绿色金融市场更多地关注可再生能源、污染治理、节能减排等产业。相反,对于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以及管理粗放、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生产方式的关注则相对较为有限,对其干预传统上大多采用高额税收和收费等形式,往往会遭遇到较大的政策阻力。
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多个途径的税收减免,帮助直接或间接降低绿色产业项目成本。对有损害环境行为的企业征收高额税收和收费,幅度根据项目的负外部性的大小适当变化。
从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实践可以看出,绿色金融当前处于政府强力主推、金融机构除积极争夺各种“首单”外参与意愿并不浓厚的阶段。
为达到“提高绿色项目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可获得性”“降低污染型项目投资回报率和融资可获得性”目标,实现绿色金融真正的蓬勃发展,应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实行财政补贴或贴息、绿色担保机制、税收减免或增收、绿色政府引导基金四种财税工具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相组合,形成结构合理、关系协调、运转灵活的“组合拳”。
防范“监管洼地”
由于财税等扶持政策往往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过度依赖财税补贴等扶持政策,容易导致企业将关注点放在套取补贴收益上,通过政策套利,以极低的风险获得较高的短期收益,形成“监管洼地”。如果在绿色金融领域过度依赖财税政策,金融资源会进一步助推企业政策套利,更加妨碍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目标的真正实现。因此,财税政策“组合拳”与绿色金融体系作用的发挥不是孤立的,而是互为条件、相互补充的。
现阶段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还处于启动阶段,具有示范作用和扩散作用的财税政策将起到更重要的作用。但在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示范、激励作用的同时,应努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大力推动绿色金融体系的自身建设。当绿色金融产品发展相对成熟,绿色金融体系逐步形成时,财税政策“组合拳”逐步退出。
为防范过度依赖财税政策形成的“监管洼地”,应逐步改变财税政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转而采用政府绿色采购、开发生态标签等方式,强制金融机构按照一定的标准披露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同时,应发展独立、专业的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完善环境评估机构的管理规则,建立金融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估机构、金融机构及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