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派兵伊拉克述论

2016-11-12 03:38
军事历史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活動自卫队伊拉克

陈 巍

(南开大学 日本研究院,天津 300071)



日本派兵伊拉克述论

陈巍

(南开大学 日本研究院,天津 300071)

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后,日本在首相官邸的主导下迅速制定并在国会通过了《伊拉克人道复兴支援特别措施法》。依据此法,日本向伊拉克派出了自卫队。其中,陆上自卫队主要承担医疗、供水及修复公共设施的任务。航空自卫队最初运输陆上自卫队的人员和辎重,在陆上自卫队撤出伊拉克后,则主要保障美军的运输,从而间接参与了美军的军事行动,违反了《日本国宪法》和《伊拉克人道复兴支援特别措施法》。

日美同盟日本自卫队伊拉克战争违宪

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了震惊全球的恐怖袭击事件。翌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发表谴责恐怖袭击的谈话。10月,日本国会相继通过《反恐特别措施法》《自卫队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打着打击恐怖主义的旗号,美国连续发动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2003年5月1日,美国总统乔治·布什(George Walker Bush)宣布在伊拉克的主要军事行动已经结束,美英联军控制了伊拉克全境。5月23日,布什总统与来访的小泉纯一郎举行会谈,要求日方在伊拉克作出“显著”贡献,小泉许诺日本将作出与其国力相当的贡献。*[日]森本敏『イラク戦争と自衛隊派遣』、東京、東洋経済新報社、2004年、264頁。7月26日,日本国会通过《伊拉克人道复兴支援特别措施法》(以下简称《伊拉克特别措施法》),并于同年8月1日实施,这为日本自卫队被派遣至伊拉克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日本派兵伊拉克的问题,日本方面研究成果较多。其中,森本敏所著《日本的安全保障问题》《伊拉克战争与自卫队派遣》、柳泽协二所著《官邸的伊拉克战争》,对自卫队被派遣伊拉克的行动持中立偏赞成的立场;半田滋所著《战地派遣:变化的自卫队》持批判立场。*[日]森本敏『日本の安全保障問題』、東京、海竜社、2007年;[日] 森本敏『 イラク戦争と自衛隊派遣』、東京、東洋経済新報社、2004年;[日]柳沢協二『検証:官邸のイラク戦争』、東京、岩波書店、2013年;[日]半田滋『 戦地派遣:変わる自衛隊』、東京、岩波書店、2009年。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较少,而厘清日本派兵伊拉克的情况,对于了解安倍晋三政权突破和平宪法、解禁集体自卫权有一定的启发意义。鉴此,笔者主要依据日方相关资料撰文,以期推进此问题的研究。

一、确定任务和驻地

日本之所以图谋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一是源于海湾战争中的“教训”。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日本支援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一方,出资高达130亿美元。然而,由于没有派出自卫队,在战后,被认为是既“没有流血也没有流汗”,科威特在感谢帮助它的国家时也没有提到日本。*[日]半田滋『戦地派遣:変わる自衛隊』、47頁。1992年,日本制定《国际和平合作法》(通称“PKO”法),打开了自卫队海外派遣的大门。伊拉克战争爆发后,小泉政府迅速做出反应,这次不仅要出钱,而且要出人。

二是受到来自美国的压力。战后日本从吉田茂政府开始,一直奉行“重经济、轻武力”的发展路线,1968年即已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国民生产总值排名第二的经济体。越南战争以后,美国希望日本能在军事方面分担一些义务。“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迫切需要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并肩反恐。美国副国务卿理查德·阿米蒂奇(Richard Lee Armitage)对日本驻美大使柳井俊二表示,日本应该“show the flag”,意即日本应该“旗帜鲜明”地追随美国反恐。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国会于2001年10月“火速”通过了《反恐特别措施法》。在伊拉克战争爆发前,美国多次要求日本参与这一行动。2002年10月,在华盛顿举行的日美安全保障事务级会谈中,美方要求日方“提供伊拉克战后重建的各种物资,派遣人员参与维持战后治安”。*[日]庄司貴由『自衛隊海外派遣と日本外交』、東京、日本経済評論社、2015年、229—230頁。2003年1月,阿米蒂奇又对日本执政党——自民党的干事长山崎拓表示,日本应该“boots on the ground”,意即要求日本出兵与美国一起战斗。于是,在内阁官房的主导下,日本制定了《伊拉克特别措施法》,计划派出自卫队,和美军“并肩战斗”,以巩固美日同盟。

三是为了树立“大国”形象。日本政界长期认为,日本只是个失衡的大国,在政治和军事方面对世界的影响太弱。右翼势力更是一直希望能有机会在国际上显示军事存在,以树立“大国”形象。出兵伊拉克,一个重要考虑就是通过与美国的军事合作,提升日本的国际地位。

四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日本是个资源匮乏的国家,而中东是世界上主要石油产区之一,二战结束以后一直是日本外交的重点地区。日本认为,美国推翻萨达姆政权后,必然会主导伊拉克的各种权益分配,如追随美国出兵伊拉克,必能在战后的权益分配中占得先机。

然而,如果公然派出自卫队,则很难为日本国内外所接受,所以必须借助联合国的旗号。美、英两国主导发动伊拉克战争并没有得到联合国的授权,还遭到了法、德等国的反对。主要军事行动结束后,在伊拉克也未发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更使得这场战争的正当性受到广泛质疑。2003年5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483号决议,同意取消对伊拉克长达13年的制裁,并确立了美英在伊拉克战后政治安排问题上的主导地位。*《联合国解除对伊拉克制裁》,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1787/9245/858155.html,2003年5月23日。这个决议本身并不能成为日本出兵的依据,但日本紧抓不放,将之作为重要根据写入《伊拉克特别措施法》中。对于日本来说,联合国决议就是最佳的出兵借口,尽管牵强附会,但为了巩固美日同盟,更为了自己的利益,一定要把握时机出兵。

制定《伊拉克特别措施法》草案时,内阁官房提出赴伊部队的主要任务为:1.“对伊拉克进行人道复兴援助活动”;2.“对维持伊拉克治安的美英等国军队进行医疗、运输、补给等安全确保支援活动”;3.“处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日]信田智人『冷戦後の日本外交——安全政策の国内政治過程』、京都、ミネルヴァ書房、2006年、96頁。可以看出,第一项任务完全根据美方的建议而定。在第二项任务上,美方提的是“派遣人员参与维持战后治安”,但日方提的是从事“医疗、运输、补给”等后勤保障活动;之所以有所调整,在于直接参与维持治安有违反日本宪法和行使集体自卫权之嫌,并且导致人员伤亡的可能性更大。而一旦出现人员伤亡,就会刺激日本国内舆论,使广大国民对出兵的合理性、必要性产生怀疑,甚至可能影响政权的稳定。至于第三项,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美、英两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主要借口,日本内阁官房提出处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迎合美、英两国的考虑。但这项任务在自民党内受到原干事长野中广务和原防卫厅长官野吕田芳成的强烈反对,防卫厅也以没有此种能力为由予以拒绝。最终,《伊拉克特别措施法》正文中没有出现处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内容,赴伊部队的主要任务为两项。

在选择进驻地点的问题上,日本政府刻意提出一个概念叫“非战斗区域”。20世纪九十年代初日本制定《国际和平合作法》时,曾提出过参与维和行动的五条原则,其中之一是“争端当事方之间达成停战协定”。日本出兵伊拉克虽然不属于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但其原则仍应作为参照。当时,美英联军在伊拉克的主要军事行动已结束,萨达姆政权已崩溃,但其残余力量及其他武装力量对美军的攻击并没有停息,伊拉克依旧战火频仍。日本提出“非战斗区域”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顾及《国际和平合作法》中的相关原则,强调自卫队要派往的是正处于战火中的伊拉克的“非战斗区域”。这也说明日方意识到,派往伊拉克的自卫队应该与美军进行某种“切割”。派遣自卫队赴伊拉克原本是为了支持美国,强化日美关系,但为了提高赴伊部队的安全系数,则又必须与美军保持距离。赴伊部队若和美军一起行动,就有可能成为反美武装力量的攻击目标。在伊拉克,只有远离美军的地方才有可能是“非战斗区域”。

2003年6月,日本内阁官房、防卫厅、外务省等3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赴伊拉克实地调查,发现巴格达以西、以北的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好,而巴格达市内和以南的治安状况较好。日本最后选定巴格达东南280公里的穆萨纳省首府萨马沃作为陆上自卫队的驻地。此地在荷兰军队的控制之下(后荷兰军队撤出,由澳大利亚军队接替),居民以什叶派为主,治安状况较好。航空自卫队则选择进驻科威特的阿里阿尔萨莱姆美国空军基地。

二、派出部队

2003年7月日本国会通过《伊拉克特别措施法》时,萨达姆政权残余力量的军事行动仍在持续。8月19日,位于巴格达的联合国驻伊拉克办事处被炸,特别代表塞尔吉奥·德梅洛(Sergio Vieira De Mello)伤重不治,这一事件共造成24人死亡,100多人受伤。*刘延棠、王兰英:《巴格达大爆炸考验各方神经》,《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34期。11月29日,在萨达姆家乡提克里特近郊,2名日本外交官被杀,*[日]柳沢協二『検証:官邸のイラク戦争』、東京、岩波書店、2013年、105頁。伊拉克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对于小泉政府来说,派出多少自卫队员,何时派出自卫队员以及如何派出自卫队员,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派往伊拉克的部队包括陆上自卫队、海上自卫队和航空自卫队。陆上自卫队的派出人数一度成为首相官邸和防卫厅争论的焦点。陆上自卫队幕僚监部(以下简称“陆幕”)原打算派出一个由1000人组成的旅团,这与美国国防部要求的人数也相符合。首相官邸认为1000人的队伍过于庞大,对国内外舆论不好交待,因此予以削减,拟派出500人。防卫厅则主张派出700人。几经协商,最终确定每次派出陆上自卫队的规模为600人。*[日]半田滋『戦地派遣:変わる自衛隊』、66—67頁。航空自卫队和陆上自卫队的派出队员定期进行轮换,这是因为:1.虽然日本政府声称自卫队派往伊拉克的“非战斗区域”,但伊拉克境内战火不断,长期驻留会对队员的身心造成伤害;2.通过不断地轮替,使更多的自卫队员拥有实行海外军事行动的经验,为以后的海外军事行动打下基础。

派出的陆上自卫队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伊拉克复兴支援群”,每次约500名。其中,执行具体任务的专业团队约100人,包括供水队员约20人,工程队员约50人,医疗队员约20人,其余都是警备、管理及后勤人员,又以警备人员数量为最多。*[日]半田滋『戦地派遣:変わる自衛隊』、66—67頁。二是“业务支援队”,每次约100人。整个派遣行动中,前者共派出10个批次,后者共5个批次。另陆上自卫队曾派出“伊拉克后送业务队”1次,约100人,负责处理从伊拉克回撤的相关任务。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赴伊陆上自卫队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日] 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東京、防衛省、2009年、13頁。)

日本海上自卫队派出了运输舰“大隅”和护卫舰“村雨”两艘军舰。而“伊拉克复兴支援派遣运输航空队”的主要装备为C-130H运输机,整个行动中共计派出16个批次,每次约200—210人不等;另有“撤收业务队”1批次,约130人。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赴伊航空自卫队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日] 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13頁。)

由于2003年11月日本举行众议院选举,自民党为避免影响到自身的选情,将自卫队派出时间一再后延。最终,航空自卫队于2003年年底派出,陆上自卫队于2004年1月派出。“大隅”“村雨”舰,则于2004年2月20日运载约70辆车,从北海道室兰市起航驶往科威特。3月15日抵达目的地,将车辆交付给陆上自卫队,并于4月8日启程回国。*[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東京、防衛省、2009年、6頁。

关于陆上自卫队的派出方式,陆幕费尽了心机。为了不惊动国内舆论,陆上自卫队队员出发时穿的是西装,到了科威特机场再换成军服,以免被科威特及其他国家军队笑话。陆上自卫队第一次被派出时,日本国内的航空公司均因害怕招致反美分子的报复而拒绝运载,所以他们搭乘的是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航班。*[日]大下英治『小説:防衛省』、東京、徳間书店、2009年、401頁。

日本自卫队赴伊行动前,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训练和准备。如射击训练,出发之前的一两个月里,陆上自卫队队员们打完了之前10年的训练弹量。*[日]大下英治『小説:防衛省』、385頁。又如,赴伊人员还专门学习英语、阿拉伯语及熟悉了解伊斯兰宗教和文化知识、风俗、习惯,等等。再如,航空自卫队将C-130H运输机由绿色改为蓝灰色,同时进行规避火箭炮、导弹的军事训练。

三、执行任务情况

在伊拉克,陆上自卫队主要执行“人道复兴援助”任务;航空自卫队主要开展“安全确保支援”活动,其中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美军进行运输和补给保障。

具体而言,陆上自卫队的任务主要包括医疗援助、供水和修复公共设施等3个方面,这些任务是与日本政府对伊拉克的“开发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简称ODA)活动相结合而展开的。

医疗援助方面,陆上自卫队军医定期参加穆萨纳省最大的医疗机构——萨马沃综合医院、穆萨纳妇幼医院等4所医院的诊疗讨论会,在诊断方法、治疗方案等方面对这4所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指导和建议。当日本政府为这些医院购买医疗设备时,由自卫队军医选定具体设备,并负责向当地医疗人员教授设备的使用方法。此外,军医们还对穆萨纳省急救医护人员和医药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后来,陆上自卫队撤离伊拉克时,应穆萨纳省卫生厅的请求,将超声波诊断仪、患者监视装置、心电图仪、X光机、自动尿液分析仪等共94件医疗器械赠送给穆萨纳省的医疗机构,*[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5頁。并给这些医疗器械专门配上英文说明书,以便让伊拉克医疗人员能够有效使用这些器械。

供水方面,穆萨纳省用水缺口较大,3所自来水厂设施老旧,全部启动也只能供给2/3的居民,当地人盗水的现象十分普遍。从2004年3月26日开始,自卫队对萨马沃营地附近的河水进行净水作业,利用ODA资金购置水车,运水给当地居民和荷兰军队使用。2005年2月,自卫队在营地附近建成净水设施,并开始有效运转。

公共设施修复方面,从2004年3月25日起,自卫队陆续对穆萨纳省内36所学校的建筑物、电气线路等进行了修复。利用日本ODA,对穆萨纳省约80公里的道路进行了修整。此外,还对低收入者住宅区、公共体育场等66处场地进行了修整。*[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5頁。开展公共设施修复工作的过程中,自卫队以雇用当地劳工的办法来弥补人手的不足,累计雇用49万人次,雇用量最大的1天达到了1100人次。*[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6頁。

2005年8月底,伊拉克出台永久宪法草案,并在10月举行的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同年12月,伊拉克举行战后首次正式议会选举。2006年5月,伊拉克战争之后首届民族团结政府正式宣誓就职。6月19日,伊拉克总理马利基提出将穆萨纳省所有治安权移交给其本国的治安部队。翌日,日本政府决定:撤回陆上自卫队,同时扩大航空自卫队的活动。关于撤回陆上自卫队的理由,时任内阁官房长官的安倍晋三说,陆上自卫队所在的穆萨纳省,治安、重建两方面的应急支援任务已经结束,后续工作应由伊拉克人自力更生去完成。*[日]岡留康文、笹本浩『自衛隊イラク派遣と在日米軍再編問題をめぐる国会論議』、『立法と調査』、2006年9期。7月,陆上自卫队撤出伊拉克返回日本。

陆上自卫队进驻伊拉克期间,不断受到当地反美武装力量的袭击。其萨马沃营地及周边遭到迫击炮弹和火箭弹的14次袭击,有的炮弹还曾贯穿储存货物的集装箱;其装甲车执行任务时也曾遭到遥控炸弹的袭击,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15頁。2005年5月,在萨马沃的街道上,出现了意为“日本去死”的阿拉伯语标语;7月,萨马沃日本友好协会收到了恐吓信;10月,陆上自卫队车队被支持什叶派领袖穆克塔达·萨德尔的群众包围;12月,陆上自卫队车队被当地游行队伍包围,装甲车的后视镜被群众打烂。可见,陆上自卫队虽然标榜自己在伊拉克进行的是“人道复兴援助”活动,但由于其占领军的性质,不可避免地受到伊拉克部分社会组织和国民的敌视。

从2004年3月3日起,航空自卫队的3架C-130H运输机开始执行从科威特阿里阿尔萨莱姆美空军基地到伊拉克阿里机场的飞行任务,运送陆上自卫队的补给物资、伊拉克重建的物资,以及美、英等国的人员和物资。陆上自卫队撤回后,航空自卫队应美军及联合国的要求扩大任务范围。2006年7月31日,开始执行从科威特到巴格达和伊拉克北部城市埃尔比勒的飞行任务,每周4—5个航班。

2008年9月11日,福田康夫政府决定将撤回航空自卫队。年底,航空自卫队在伊拉克活动了近5年之后,正式撤回国内。海上自卫队继续滞留在印度洋海域,执行对美、英军舰供油的任务。福田政府之所以决定撤回航空自卫队,一是因为国际环境的改变。伊拉克政府已有信心控制国内局势,多国部队中已有国家部分或全部撤出军队,美国也表示到2009年2月将减少8000驻伊美军。*『イラク派遣の空自撤収へ国連決議年内期限切れ』、『朝日新聞』、http://www.asahi.com/special2/iraq/TKY200809110139.html 、2008年9月11日。二是由于国内舆论的反对。陆上自卫队撤回后,日本国内对航空自卫队继续扩大活动颇有质疑之声。冈山、大阪、北海道等许多地方都有国民入禀法院起诉政府违宪。2008年4月,名古屋高等法院裁定航空自卫队在伊拉克的行动违法违宪,这在日本引起了轰动,对政府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

航空自卫队的活动究竟有没有违反《伊拉克特别措施法》和《日本国宪法》?笔者认为,主要应看两个方面:1.航空自卫队的活动区域是否在“非战斗区域”;2.航空自卫队的活动有没有与美军的行动相结合,即是否间接参加了美军在伊拉克的战斗。

《伊拉克特别措施法》第二条第3项规定,自卫队的活动区域应当在“我国领域及现在没有发生战斗行为、且在进行活动期间没有发生战斗”的区域。*[日]天木直人等『イラク派兵を問う』付録、東京、岩波書店、2004年、3頁。据此,派往伊拉克的自卫队所活动的区域应当是在“非战斗区域”。而航空自卫队的主要活动区域巴格达很明显是一个“战斗区域”,如2005年1月30日,1架英军的C-130运输机在巴格达郊区被高射炮击落,造成至少10人死亡。航空自卫队的C-130H运输机经常受到威胁,尽管美军严密控制了巴格达机场,但航空自卫队的运输机停在机场时,还是发生过炮击跑道的事件。为求自保,航空自卫队的C-130H运输机配备有干扰弹,在起飞和降落时采用迅速上升和螺旋下降的技术,飞行高度一般保持在6000米以上,以规避地空导弹或火箭弹攻击。正因如此,名古屋高等法院裁定在“非战斗区域”问题上,认为航空自卫队违反了《伊拉克特别措施法》第二条第3项。*[日]名古屋高等裁判所『自衛隊のイラク派兵差止等請求控訴事件』、2008年4月17日、 21頁。对此,时任防卫大臣的石破茂狡辩说,“非战斗区域”是指巴格达机场,对于巴格达机场之外的区域,政府没有判断其是否是“战斗区域”的必要,意即只要机场和航路是“非战斗区域”就行了。*[日]岡留康文、笹本浩『福田内閣の防衛政策』『立法と調査』、2008年9期。石破所言,显然是经不住推敲的欺世之谈。

另航空自卫队在伊拉克共执行飞行任务821次。人员运送方面,共运送46479人次,其中多国部队30235人次(美军23727人次),陆上自卫队10895人次,联合国2799人次,外务省1143人次,其他1407人次。货物运输方面,共运货672.5吨,其中多国部队200.7吨(美军138.8吨),陆上自卫队251.9吨,联合国112.2吨,外务省93.6吨,其它14.1吨。*[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8頁。无论人员运送还是货物运输,航空自卫队的飞行任务均与美军部队有很大关联,紧紧跟随着美军的指挥棒而行动。如:2006年8月,美国为加强对反美武装力量的打击,决定增兵巴格达;相应地,航空自卫队在这段时间运输的美军人数也骤然增加。航空自卫队的活动和美军的军事行动高度一体化,所谓“安全确保支援”活动的实质就是支援美军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

对此,名古屋高等法院指出:“航空自卫队的运输活动,主要是在《伊拉克特别措施法》的‘安全确保支援’活动的名义下进行,其自身不应该使用武力。”但航空自卫队与美军密切配合,在战斗区域活动,定期运输美军及其他国家部队的兵员和装备,“考虑到现代战争中运输等补给活动也是战斗行为的重要要素,(航空自卫队的行动)对于多国部队的战斗行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后方支援”,因此这是“与他国武力行使一体化的行动,不得不认为(航空自卫队)自身也在行使武力”。*[日]名古屋高等裁判所『自衛隊のイラク派兵差止等請求控訴事件』、2008年4月17日、21頁。并裁定:航空自卫队的活动与他国的武力行使一体化,该行为违反了《日本国宪法》禁止在海外行使武力的第九条第1项和《伊拉克特别措施法》第二条第2项。*《日本国宪法》第九条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其第1项为:“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队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的交战权。” 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1/S21KE000.html。《伊拉克特别措施法》第二条第2项:“实施对应措施禁止以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日]天木直人等『イラク派兵を問う』付録、3頁。

结 语

“9·11”事件后,小泉政府一直“旗帜鲜明”地追随着美国。伊拉克战争爆发后,日本抓住时机将自卫队派遣到伊拉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虽然推翻了萨达姆政权,但却激化了伊拉克民众的反美情绪。伊拉克长期陷入了各方武装力量缠斗的混乱状态。派往伊拉克的日本自卫队不可避免地卷入美军与反美武装力量的斗争之中。

自卫队在伊拉克的“人道复兴援助”活动和“安全确保支援”活动一虚一实。“人道复兴援助”活动其实是个“幌子”,是做给日本国民和国际社会看的,是虚的;而“安全确保支援”即为美军提供后方支援,才是日本出兵的主要目的。石破茂曾赤裸裸地说过:“(自卫队派遣)虽说是基于《伊拉克特别措施法》,而不是《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但此举)有进一步提高日美同盟可信赖性的作用……我认为能进一步提高日美安保体制的可信赖性,这对我国是有利的。”*『第159回国会衆議院国際テロリズムの防止及我が国の協力支援活動並びにイラク人道復興支援活動等に関する特別委員会議録』,2004年2月18日、12頁。日本希望通过扮演好美国“小跟班”的角色,增进美日同盟的可靠性。日本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可以看作是美日同盟向全球扩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陆上自卫队在伊拉克开展了医疗、供水、修复公共设施等援助活动,伊拉克方面是受益者,因此这些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伊拉克政府和民众的认可,为日本赢得了一些国际声誉。同时,日本赴伊部队中没有出现人员死亡,这能够较好地向日本国内舆论交待,对日后自卫队的海外派遣活动有着促进作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赴伊航空自卫队的活动已违宪违法,但无人因此受到追究,这开了一个恶例,即自卫队在海外的军事行动可以越过法律的红线。此后,日本右翼势力愈加放肆地、蓄意地一步步突破其宪法的限制,谋求自卫队能恒常地、自由地在海外活动。如《新安保法》,就是以安倍晋三为代表的右翼势力突破和平宪法的阶段性“成果”,它为日本使用集体自卫权和海外派兵常态化提供了依据,势必对东亚乃至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仲华)

Review on Japan’s Self-Defense Forces in Iraq

ChenWei

(Institute of Japan Studies,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Shortly after the US launched the war against Iraq, Japanese government led by the prime minister formulatedtheIraqiHumanitarianReconstructionAidSpecialMeasuresLawand it was soon passed by Congress. With this law, Japan sent SDF(Self-Defense Forces) to Iraq. JGSDF(Japan Ground Self-Defense Force) was mainly responsible for medical treatment, water supply, and restora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JASDF(Japan Air Self-Defense Force) first engaged in the transport of JGSDF and impedimenta, but after JGSDF withdrew out of Iraq, JASDF mainly undertook the transport of American troops. That was an indirect participation in U. S. military operations, which violated theConstitutionofJapanandtheIraqiHumanitarianReconstructionAidSpecialMeasuresLaw.

Japan-US Alliance; SDF(Self-Defense Forces); the Iraq War; violation of constitution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冷战后日本海外派兵研究”(2016M591374);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冷战时期日本防卫政策研究”(2015BLS024)

陈巍,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博士后,洛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K153;E19

A

1009-3451(2016)04-0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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