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杨 张企元
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经过十年不懈努力,我国反洗钱制度、机制建设日益完善,反洗钱国内外合作不断加强,金融系统反洗钱第一道防线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了解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经济金融稳定、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把利剑。
为进一步普及反洗钱知识,更好地发挥反洗钱“利剑”作用,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十年宣传之机,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处长夏赛群接受了本刊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洗钱”?
答:“洗钱”这个词是舶来品,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翻译过来;指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犯罪行为。
“Money Laundering”一词的来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美国黑帮教父阿尔·卡彭犯罪团伙聘请了一名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为顾客洗衣并收费,然后通过将犯罪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申报纳税,使其变为合法收入,这是最早出现的“Money Laundering”。1972年前后,美国总统查理·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将非法竞选所得转入墨西哥,然后通过迈阿密一家公司再次入境,在调查这一事件中,英国《卫报》首撰了“Money Laundering”一词。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洗钱”金额约占世界生产总值的2%-5%。“洗钱”与上游贩毒、恐怖、贪污贿赂、走私、金融诈骗等犯罪紧密交织在一起,帮助犯罪分子实现对非法所得的“合法”占有,为犯罪活动“输血”,引发一系列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威胁国家安全和经济金融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打击“洗钱”逐步成为国际共识。1986年,美国立法将“Money Laundering”定为犯罪,之后许多国家相继通过立法将其列为犯罪。
问:请您介绍一下什么是“反洗钱”,反洗钱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通俗地说,“反洗钱”即预防和遏制洗钱活动的措施。随着全球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各国政府日益重视反洗钱立法和反洗钱国际合作。1986年美国出台了《洗钱控制法案》,是全球最早的反洗钱专门立法。1989年,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发起成立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这是最早成立的专业的国际反洗钱组织。
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洗钱犯罪形势逐步严峻;同时,我国参与禁毒、反恐、反腐败等国际组织或条约,也需履行设定的反洗钱国际义务,这推动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2004年,我国与俄罗斯等六国发起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6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成为FATF正式成员,其后又成为9位决策成员之一;2009年了恢复在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的合法地位。
各国反洗钱工作实践证明,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有: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追查、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体系带来的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四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反恐等国际合作,维护国家权益。
问:目前我国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一般认为,我国反洗钱立法始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涉及的洗钱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通过刑事单行法对洗钱问题做出明文规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多层级相衔接、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
在反洗钱刑事立法方面,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了洗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此后又先后5次修订洗钱、资助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种类。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洗钱罪的规定主要有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称之为狭义的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称之为广义的洗钱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和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与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区别在于,第一百九十一条限定了上游犯罪类型为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而第三百一十二条未限定上游犯罪类型。如果既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那么按照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反洗钱行政立法方面,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的意义。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的专门法律,是奠定我国反洗钱制度的基石,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相衔接,明确了反洗钱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明确了我国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和方向。
在反洗钱行政规章方面,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以来,单独或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制定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主要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问:请您介绍一下我国反洗钱的组织架构,以及相关单位的反洗钱职责。
答:反洗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行政、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反洗钱义务机构共同参与。
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2003年人民银行与银监分设,其“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由人民银行承担”。同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以及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0多个部门参加,负责指导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制定国家反洗钱重要方针、政策及国际合作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法院负责督办、指导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检察部门负责督办、指导洗钱案件的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
2004年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直属人民银行总行,是我国的反洗钱情报机构,主要职责是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目前该机构已与2600多家机构建立了“总对总”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渠道。
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与可疑交易监测与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分类管理等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提交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问:哪些行为属于洗钱犯罪?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为洗钱罪:一是提供资金帐户;二是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三是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四是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五是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其他方法 ”进行了明确,即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
问:社会公众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应该怎么做?
答:作为社会公众,首先,要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等是发现洗钱线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在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它身份信息,如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身份证明文件过有效期后,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到金融机构办理更新;在金融机构回访、查访客户时,应提供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或经营状况、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交易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等真实信息。其次,要提高警惕,不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不出租出借身份证件、账户供他人使用,不替他人中转资金,不替他人携带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不参与非法金融业务,如地下钱庄等。第三,发现洗钱可疑线索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公安部门举报,并配合其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