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妍 周春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00)
古代存留养亲制度的价值分析
朱晓妍周春光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00)
存留养亲制度是根植于我国儒家孝道文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独有的、对于社会各个阶层普遍适用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由于存留养亲制度的存在,使老、疾尊长得到奉养,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感化和改造罪犯,更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
存留养亲制度;历史发展;价值分析
存留养亲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放弃部分对犯罪的惩罚权利,帮助犯罪人完 成其孝养长辈的责任,以巩固亲伦关系,强化人们的忠孝价值观念。从存留养亲的历史记载来看,最早见于《魏书·刑罚志》的记载。存留养亲制度这样一项明显与打击犯罪的需要格格不入的法外施恩的制度的存在,能够得到上至皇亲国戚,下至贩夫走卒的认可,其强大的生命力不得不令人深思。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确立时期。
存留养亲制度源于北魏。北魏建立之初,继承前朝的“以孝治天下”的治国之策,奉行“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治国方略,统治者以“临深履薄”的审慎态度对待法典法令的修订工作,并创新了一系列伦理法律制度, 推动了中国伦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下诏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者从流,不在原赦之例。”存留养亲制度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表现出来,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孝”这一日常生活中的道德准则向法律义务的过渡,这一制度为后世各个王朝(除金世宗)所继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刑法中的定制。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完备时期。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典章制度已臻于定型,《唐律疏议》更是在阐发律意,协调标准,释注方法诸方面体现了律学的进步,既有对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法律术语的规范性解释,也有对于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预见和处理,为断狱者提供了准绳,代表了中国律学的最高成就。①唐朝时,存留养亲制度的范围被扩大,《唐律疏议》中记载:“诸犯 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此后历代各朝,除金世宗年间以“官与养济”来代替适用,存留养亲制度延续共一千四百多年。
(三)存留养亲制度的受限时期。
明朝统治时期,中国封建社会步入了衰落发展阶段,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向极端发展,朱元璋奉行“乱世用重典”的基本思想,同时又认识到唯刑无以求得明朝的长治久安,“礼法并用”的传统治国方略必须继承。
清朝承袭明律,实质上并无多大改进,再加上皇帝以例改律的传统做法,存留养亲制度只是零星地散落在皇帝所颁布的条例中,并且出现了许多相互矛盾之处,乾隆年间,首先以例的形式变更了北魏以来的罪名限制条件,“凡犯罪兄弟俱拟正法者,存留一人养亲,仍照律奏闻,诣旨定夺”。然而,伴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衰落,存留养亲的适用范围日趋缩小,同治年间曾经对存留养亲从罪名上大加限制,至此,存留养亲开始逐步萎缩,到清末沈家本修律,存留养亲最终从法律中消失。②
而这项制度的产生基础有三:首先,存留养亲建立在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基础,即儒家精神“孝乃仁之本”的观念;其次,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生产力落后,使得家庭中鲜有积蓄,中青年劳动
力如果遭受刑罚,家庭可能无以为继,导致社会矛盾。同时,封建政府的财政有限,无法代替罪犯赡养他们的尊老,这正是“官与养济”制度昙花一现的原因。再次,古代社会以家庭为管理单位,宗族秩序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统治稳定,使得国家法律在伦理前让步。③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存留养亲制度的存在,虽然有其消极的一面,但是更值得肯定的是其积极的一面。笔者认为,存留养亲制度对于封建统治以及古代封建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老疾之尊长得到奉养。
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中国古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乃是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社会成员的温饱供养问题基本上在自己的家庭之内解决,中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社会保障的存在,而且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已经形成“养儿防老”的传统。如果独子被执行死刑或流刑,且无成年亲属奉养,就会使老疾之尊长粮饷乏绝,或苟延残喘,或一命呜呼。而存留养亲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这种家破人亡悲剧的发生,维护了家庭的稳定。而中国古代以家庭为基本社会单位,家庭的稳定性对社会的稳定性意义重大。
(二)重视人性,全孝子之心,更有利于感化和改造罪犯。
在中国古代重视孝道的大背景下,“尽孝”不仅是法律的强制义务,而且更是孝子内在的道德责任感。就普通人而言,不可能时刻保持理智,在一些突发或偶然事件中,可能会存在失去理性产生犯罪,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恶意;再者,人又是立体的人,具有多面性,可能他虽然有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却事亲尽孝。而且被准许留养的案件,大部分是误伤误杀等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从存留养亲制度的设计来看,就是让那些非严重危害社会的罪犯,有机会先尽其养亲的义务,然后再执行其刑罚,可谓情法兼顾。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比较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它避免了使法律仅仅是机械冰冷的制裁工具。
(三)为统治者赢得“仁政”的美名,更有利于统治。
在中国古代,由于对孝的高度重视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已经形成共识,存留养亲制度是迎合这种需要而确立的,它是作为统治者的“仁政”而被接受和认同的。在中国封建社会重视伦理道德的大背景下,统治者更倾向于利用伦理道德工具对臣民进行统治,而法律和刑罚是处于第二位的统治工具,法律制裁上的缺失会得到伦理道德上强化控制的弥补。
(四)减轻国家负担,节省社会保障支出。
在封建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奉养犯人的亲老,即使国家能够规划一笔财政支出作为养老资金,作为犯罪者的父母,国家及社会也许不能真正给予老、疾尊长一定的亲情关怀,因此,必然给国家带来一定的负担并且可能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混乱。除此之外,如果老人得不到很好的照顾,可能会体弱多病以至死亡,而在农耕社会下,老人掌握了更多的生产技巧和经验,他们的这些经验和方法无疑是整个社会一笔宝贵的财富,因此保障老、疾尊长能够得到完善的照顾和扶助是很有必要的。
存留养亲制度为我们如何处理“情”和“法”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价值。它的设立,体现了古代重视孝道,怜悯无人孝养的亲老的一种人文关怀,古代立法者处理“情”和“法”的一种智慧成果。法律在人性面前做出了让步。“法不容情”指的是私情,而非普遍存在的人类共同的情感。法律的公正性是绝不会排斥人类的基本感情。
时至今日,存留养亲制度早已废除,这并不表明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核——“孝”已失去社会价值。当今社会已由农业社会转型为工商业社会,孝也由社会的精神支柱退回到其应有的地位,但是该项制度及其产生的原因,仍然给我们启示。存留养亲看中的是亲情伦理关系对人的教化与改造作用,亲人的期望与需要较之普通人有更大的塑造力与改造力。现代社会的人在这一点上与古人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此考虑利用亲属教化犯人,使之人格与心理恢复常态是一个可取的措施。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或地区已经废除死刑的适用,关于是否废除死刑的问题也在我国引起热烈的争论。我国“慎用死刑”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从人文关怀的考虑,“存留养亲”思想的适当应用, 存在着促进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秩序的应有价值。我们应当看到存留养亲制度中的儒家孝道文化在当代中国的特定背景下,仍然具有其相应的生命力。
注释:
①王小丰:《存留养亲及其价值分析》,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19期。
②同1。
③高天:《论存留养亲制度在当代中国的适用》,载《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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