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市公司并购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016-11-09 04:59李雪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4期
关键词:保护

李雪

摘要:本文阐述了上市公司并购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中,由于自身法律知识匮乏及信息透明度不高等因素影响,利益极易遭受大股东侵害,最终导致我国资本市场无法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应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及加强监管,从宏观层面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4-000-01

一、引言

(一)上市公司并购中强化股东权益保护的背景

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相比而言,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由于上市公司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吸取闲散资金,其投资者往往由大量的社会公众构成,由于所有者的极度分散与控制者的相对集中,在上市公司中极易出现控制公司的大股东侵害分散小股东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并购中强化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其他公司、小股东股权、资产达到资产重组目的,由于我国股市中的股民大多数属于小股东范围,因此, 规范收购行为是保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及保护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重要前提。

二、上市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及原因

(一)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弱势地位

由于股东在对上市公司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话语权,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决策凌驾于小股东之上,导致小股东无法真正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公司收购是现代企业制度与资本市场建立的结果。上市公司并购在实现规模扩张、突破进入壁垒限制、加强市场控制力及降低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购公司管理层及目标公司往往将主要精力放在并购后债务偿还、职工安置、并购公司价值确定等方面,并购双方将并购价值最大化作为并购目标,忽视目标公司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在合并公司中的适用性,特别是忽视目标公司小股东表决权行使、股份回购等制度在合并后公司中的应用。

(二)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弱势地位其成因分析

一是小股东间缺少沟通。在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上,由于小股东分散在全国各地,加之多数股东对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的匮乏,致使广大小股东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合作,无法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表决权。二是行使表决权原因。由于上市公司在进行经济决策时按照股东所持有股份比例行使决策权,因此,个别大股东利用所持有股份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决策,忽视或侵害小股东合法利益。三是监督管理缺失。虽然《公司法》对并购中异议决策小股东行使股票回购作出规定,但由于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将主要精力放在职工安置、并购价格确定等方面,忽视异议回购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三、保护中小股东在公司并购中合法利益不被侵害的措施

(一)关于制度、法律建设

1.建立股东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建立股东诚信档案制度,以防止个别大股东出于个人利益而利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公司利益,制度应限制诚信不实股东行使决策权,提高其他小股东经济决策话语权。

2.建立健全股东表决权制度

为保证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及合法行使经济决策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建立股东表决权制度,例如,在股东大会最终决议经济事项时,应在出席人数及出席人数所持表决权占已发行股份总数比例等方面加以限制,决议只有达到表决权制度规定比例方可得到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以防止个别大股东利用表决权实现个人利益。

3.落实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

我国《公司法》规定,当上市公司面临合并、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时,为保护小股东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及保证小股东行使表决权,小股东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反对意见,上市公司必须以股票市场价格回购小股东股份。上市公司应认真执行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当小股东行使回购权利时,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及时回购股份,保证回购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二)公司内外部治理的完善

1.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保证中小股东公平行使决策权。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小股东否决制度,当上市公司面临合并、清算、重大资产转让、回购股票等重大经济决策时,一定比例的中小股东可按照累计票数行使决策权,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大股东侵害。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机制不完善,信息问题无法解决等制约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效用。在这其中,如何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最突出的问题。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作出的经营决策可行性及执行效果进行监督,同时制定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相关制度,通过制度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2.加强公司外部监管

证监会的监管职能的完善是解决法律失灵问题的关键所在。中国证监会的定位与权力配置存在着先天不足,一方面,证监会既是市场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同时还是监管者,客观上无法做到完全独立的自我约束。另一方面,证监会的执法受到政治性因素的影响较大,过于强调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往往忽视了小股东的利益。

3.强化目标公司大股东对收购行为进行合理调查的适当谨慎义务

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股东在出让其控制权之前,应当合理地了解投资人的经营、管理背景、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发现投资人在控股上市公司,可能实施损害上市公司重大利益的行为时,不应实施转让。所以赋予大股东对于出让控股股份的适当谨慎义务,促使其关心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因严重的不负责任或明显的疏忽而“引狼入室”。

4.加强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信息权和诉讼权的维护

中小股东的权利,从根本上讲,主要有信息权和诉讼权。少数股东诉讼提起权的规定一般分为就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而提起诉讼;就董事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提起诉讼;股东派生诉讼。确认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5.建立自力保护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权利保护机制

(1)中小股东权的自力保护。通过团体的方式,凝聚众多中小股东的力量,从而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

(2)中小股东权的公力保护。a.行政机关对股东权的公力保护。B.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积极对资本市场出现的异常、违规案件进行分析、调研,并通过修改《证券法》及下发相关指导处理意见、解释办法等方式纠正、引导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加大对侵害小股东利益违规案件处罚力度,切实保护小股东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3)发挥其他社会机构的力量。一方面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作用,通过媒体的社会舆论导向作用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确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

我国资本市场较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建立及运行保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加之多数小股东缺少对证券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短视性,对上市公司并购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中,由于自身法律知识匮乏及信息透明度不高等因素影响,利益极易遭受大股东侵害,最终导致我国资本市场无法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国家应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及加强监管,从宏观层面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时,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落实保护小股东相关制度,维护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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