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就是偷,何苦矫饰

2016-11-08 19:43胡展奋
新民周刊 2016年42期
关键词:马桶盖公序良马赛克

胡展奋

偷就是偷,何必“顺”呢?

近日有中国游客去日本旅游,爱死了日本马桶盖,看着玲珑剔透,闻着暗香浮动,就偷了回国,此事闹得沸沸扬扬,各种说法都有,其实就一核心词:你未经商量就拿走了不该拿走的东西,即“偷”,毋庸狡辩。

如同未经同意,就剥了他人文章,叫“剽窃”,而不能说“借鉴”;未经同意,摸进他人裤裆,就是“猥亵”,而不能叫“互动”一样,“偷”就是“偷”。

然而,近看报章,论及“马桶盖”被偷却屡见“顺走”两个字,不知怎么地,特觉别扭:偷就是偷呗,你一“顺”,就不是“偷”,就没有“主观占有”,而是一不小心地“蹭回来”的是不是?孔乙己的自宫逻辑,那不算“偷”,乃“窃”也,读书人的事?然则偷与窃,实在是一回事,国人的老毛病,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换个说法就“心安理得”了?可怜。

“顺”的背后,其实是故意模糊是非,刻意“讳疾忌医”,不敢批评社会的不良现象,以至于诸多破坏公序良俗的行径都在“维护个人尊严”的借口下得到精心的保护。

一张张常年在地铁逃票的脸,都被细心地打上了马赛克,以至于孩子们都在问:这样的曝光,和没有曝光有什么区别呢?!

如同贫困只是“待富”——吸毒的,只是“药物依赖”;卖淫的,只是“性工作者”——从一个个疯狂割取电缆光缆的盗贼,到一个个蓄意制作有毒食物的恶棍,统统“人性化处理”,脸部一律被细细地马赛克了,理由居然也是,未受审前,犯罪嫌疑人有他们高贵的“尊严”。毫无疑问,所谓的“个人尊严”都在这里“又好气又好笑”地被滥用、被混淆了,涉刑的,应该“马赛克”,因为真正的罪名待定,一旦定罪,自有惩罚。但那些虽不涉刑、但严重破坏公序良俗的,难道也可以“借光”而享受不被批评、不被贬低的特权吗?

既然这样,则一个公民就会提出下面的责问:倘若破坏公序良俗可以如此地被保护、受礼遇,那,我们要尊重公序、谨守良俗干什么?!

一个道德败坏者,刑法固然不能制裁他,但舆论也不敢使他不安和难堪吗?看看,一个法律意识明明很幼稚的社会在严重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后,仍不自知,还在那里洋洋得意地屌丝劲。

记得孔夫子针对“以德报怨”的迂阔,曾经一针见血地反问:如果“以德报怨”,那么“何以报德”呢?换句话说,如果对道德败坏者优礼有加的话,那么该怎么认可一个有德公民呢?谁,还想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呢?

带着这个深深的疑问,我们在法国与同行交流时曾请教了法律专家与媒体前辈,得到的回答非常干脆:尘归尘,土归土。触犯刑法的,由法院裁处;触犯公序良俗的,由社会裁处,这一点欧盟各国高度认同。比如逃票(地铁包括高铁)和污损环保者,以德国为例,有确凿证据(查票记录和监视仪等)三次以上的,其信用卡一类的有效证件都将被记录,或限制贷款,或取消信用,或冻结存款;盗窃公物与私产者(轻微罪),除取消信用与限制贷款外,还罚处社区公开劳役数月不等。理由:虽然不涉及刑法,但要让你知道社会对你的鄙夷态度!

而涉及政界风云、突发惨案、道德风化、人伦冲突的新闻事件,新闻报道只要不涉及商业广告的,一律自由报道,采用人像图片的,只要是新闻性的,一律不打马赛克,而无关乎“个人肖像权”,但也有例外,未成年人与残障人士的影像不得以任何理由公开;犯罪嫌疑人与已决犯的图像影像虽然可以公开,但不得涉及手脚器械,不能呈现被押送、被强制力制伏的形象……

离开法国时,我们曾万分感慨:国情不同,我们当然不能照搬他国的一切,但比照我们的社会,那些破坏公序良俗的,至少也得让他们知道社会的态度吧?!

比如一只马桶盖,偷就是偷了,何必绞尽脑汁为其矫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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