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
规定要求,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是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是当场盘问、检查;
三是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是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是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该规定明确了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起止时间: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同时,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5方面内容:执法现场环境;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还有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根据该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6个月。对于记录以下4类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要永久保存: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而对具有“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这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刊编辑部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