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炬明
(江苏宜兴214221)
紫砂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浅析
沈炬明
(江苏宜兴214221)
作为五朵金花之一的紫砂更是有着特有的艺术价值,越来越多的文人、艺术学者把紫砂文化提升到一个精神文化层次,从艺术审美的角度追求紫砂壶外在的鉴赏价值。
紫砂;实用性;艺术性
紫砂艺术从一开始的脱胎于日用陶瓷工艺变成了一门融书法、绘画、雕刻、诗词等一系列民族文化的高深人文艺术。可以说紫砂完成了从日用品到工艺品再到艺术品的转变,时至今日,从事紫砂艺术研究的工艺师们越来越注重自身文化的修养,因此紫砂制品的艺术性在当今紫砂界越来越被工艺师所注重。渐渐的所谓的紫砂艺术似乎走入了一个误区——太过偏重艺术性,而忽略了自身的实用性。
而作为五朵金花之一的紫砂更是有着特有的艺术价值,越来越多的文人、艺术学者把紫砂文化提升到一个精神文化层次,从艺术审美的角度追求紫砂壶外在的鉴赏价值。
首先先来说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茶,说起喝茶就难免要用到喝茶的茶具,而紫砂茶具就成为了茶风潮中的主流。曾经也有人统计过,茶商中70%的人在经营紫砂茶具。紫砂茶具之所以如此盛行、如此受大众喜欢,不能说完全不是因为他的艺术价值,但我想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它的实用性或它在实用性方面的优势。
要说实用性和艺术性的争论,在紫砂界可以说是泾渭分明、各持己见。有的工艺师认为艺术性高过实用性,应该放在首位。他们是这么认为的,他们不是一般的工匠之人,他们是艺术大师,他们所制的壶也不是一般的商品,而是代表着他们思想的艺术品,一件艺术品自然是要以艺术性为重的。这样听起来似乎有那么点道理。但还有些人则认为实用性高过艺术性,理由很简单:紫砂壶之所以叫壶,自然首先应该是它具备类似一般茶具的实用性,假如一味的抛弃紫砂壶的实用性而去追求它的艺术性,这不是本末倒置吗?那样还叫什么紫砂壶呢?
紫砂原料质地细腻、色彩丰富、可塑性极强。通过特殊手工工艺制作后,紫砂陶器造型丰富多彩、更因选择矿源、调配泥料以及烧制温控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五色陶土”的美名。加上工艺师们的独特构思,形与色的结合,给人难以用言语描绘的视觉享受,不得不说为艺术极品。但茶壶就是茶壶,更需泡得出好茶!当今时代,科学如此发达的情况下,怎样的艺术品不能仿制,但紫砂壶不但经久不衰更见其盛世。其原因很简单,只因其泡茶不走味、存茶不变色、甚至盛夏不馊,这就不是像其他艺术可以轻易被科技替代的。
当今紫砂事业一片欣欣向荣,传统工艺经历时代气息的洗礼,逐步在改革创新中寻求发展,这一切是令人可喜的,但我们必须看见“可喜”背后的隐患,在现今的金钱社会,名利充斥着整个紫砂界的情况下,紫砂逐渐失去了它的本质,艺术也在变味。而紫砂实用性逐渐被削弱,这也是这种环境影响下所产生的一种现象之一。纵观如今庞大的紫砂市场,许多新壶固然不断“冒新芽”,但是违背了紫砂本质。其过分追求所谓的“艺术”境界,而导致忽略了紫砂壶最重要的一个基本价值所在——实用性。说到紫砂壶的实用性,其实毋须高谈“泥、形、工、款、功”,也勿论“形、神、气、态”。其实很简单,相信大多数壶友都知道“壶身周正匀称,口盖配合得当,流、把、钮同一轴线且端正不偏斜,明接要干净利落,暗接要和顺流畅”。再简单点说就是要适合泡茶品茗,如此而已。真的易为,然而还是存在这许多的“不为”。对于这类“不为”的现象,在这里只对所见的几种较为典型的现象试做分析:第一类是艺术极端主义,之所以把它称为“艺术极端主义”,是因为此类作品的作者不无其创作意图,只不过因为过度追求其自我意识中的艺术而到制作品失去紫砂壶的本质“实用性”,不知不觉中迈入艺术的极端。这类作品概括起来围绕“大”和“怪”二字。“大”指的是其作品体积过分巨大,缺乏实用价值。“怪”指的是作者另辟蹊径的“别出一格”。举例来说有的壶竟以“破、残、损”为“制胜法宝”。也许残缺是美的特殊定义,但如此的壶实难想像泡茶品茗中会觉得顺手,也许它不失为艺术,但绝不是实用性的艺术,而这就违背了紫砂壶区别于其他艺术品的实用性本质。第二类是镶嵌重裹。这类现象,壶型本身没有问题,但在装饰艺术上违背了紫砂本质。诚然装饰是一门艺术,紫砂装饰艺术也在日新月异地发展,但在这点上还是主张“本色主义”。紫砂俗称“五色土”,“素面朝天”未尝不是“天然去雕饰,清水有芙蓉”,过于华丽的“外衣”有些画蛇添足之嫌。其实,笔者认为紫砂装饰艺术,运用紫砂本身的“五色”,足矣!再次对于新近时兴的一些政治题材的纪念壶也不得不一说。先要肯定一下紫砂艺人的创新精神,这类壶假如既有政治纪念价值,又合乎紫砂壶造型规律,不失其实用特性,未尝不是一把与时代相连的好壶。但纪念壶顾名思义毕竟是“纪念”为主,因此很多偏离了紫砂壶造型规律,为求充分表达某种纪念意义而失去本质。这类作品难以有强大的生命力,大多如昙花一现。
紫砂的艺术性与实用性,一个永恒争论的话题,争论了几十年、数百年,也许还要一直争论下去。但真的希望所有工艺师能够合理找到二者的结合点,使其在具备艺术性的同时又不失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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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312(2016)30-00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