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
摘要: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愈益严重。文章基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提出了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壮大和日渐成熟,由其引发的税收流失问题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已经引起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重视。在我国,由于法律和征管环节的空白,电子商务显然成为一种隐性经济。税收流失会产生财政收入效应、资源配置效应、收入分配效应等诸多经济效应和不良的社会效应,我国应当尽快出台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导电子商务在宏观经济环境中积极健康的发展。
一、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应坚持的原则
(一)财政收入原则
税收的最基本的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税收财政收入原则就是税收活动在保障组织财政收入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税收政策、法律和措施,设计税制、规范税收活动的基本出发点。财政收入针对电子商务方面也有两点要求:一是希望电子商务的税收补充传统产业税收产值所能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需要的空缺;二是通过调节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比例等,使财政收入的增长能与逐步增长的国民收入保持一定的同步性和一致性。
(二)税收中性原则
税款的征收是一种资源配置的行为,这个行为由政府来主导,使得纳税人手中的资源转移到国家政府部门,这种行为对于政府而言取得了收入,同时耗费一定的行政支出,但是最主要的是给纳税人带来了缴纳税款的负担,如果征收不当,还会给社会带来负效应,这种效应可以表述为超额负担,这就会使得税收效率降低,而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可以在缴纳税款和保持效率两者间保持一个平衡。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开始时期给予较多的政策鼓励,等电子商务发展成熟再进行税收征取,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进行税率和税收收入的调节。
(三))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不能照搬一些发达国家的方法。美国现在采取的免税政策就是从其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而我国则应该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监管,比如我国可以要求在中国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境外企业在境内进行注册,而我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劳务支付的款项也要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银行账户,这些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得以体现,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总之,我们要遵守相应的国际惯例,但是也要把维护国家主权放在重要的位置,逐渐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二、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一)实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网上交易主要涉及到了网址、商品明细、交易结算办法以及网银账户等重要资料,基于此,可要求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给出登记表,并和纳税人签署协议,协议可要求纳税人保证税务机关可随时进入其计算机系统进行资料查阅。将这些资料妥善保存,并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责任追究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表明,如果经营过程中登记的信息有变动,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动登记。纳税人填报了详细信息后,税务机关不应放松警惕,应严格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并设计出不同级别的税务登记号码,根据纳税人的资信状况派发,将电子商务涉及的信息资料纳入统一管理的数据库中,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二)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软件控制网上交易
为了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并且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稽查提供方便,应当设计出征税软件。该软件可以由税务机关通过其网络服务器提供给纳税人,也可以由国际互联网向发生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由于网上交易难以控制,,软件的开发难度或许较大,但是为了适应税务机关征管的要求,该软件必须满足自动追踪、防恶意篡改、可进行自身校验与查错的的特点,可以充分动员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和税务机关合作幵发。
(三)实施电子商务协查制度
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各机构的合作,将自身的网络与银行、财政、海关等的网络系统进行连接,这样做可以减少网上交易偷逃税行为的发生,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构成威慑,堵塞税收漏洞,达到全面、高效的监管水准。
(四)强化对支付体系的监管
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起来的支付体系是连接供应商和消费者的纽带,消费者通过使用支付体系完成交易,也保障了自身的利益。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和隐匿性特点,税务机关可以把这一支付体系作为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支付体系涉及的交易人及支付金额信息都可以为税务机关提供征税依据。
三、加大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国际避税的监管力度
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已经存在,纳税人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将成本、收入等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转移,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除了转移定价对税收征收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国际避税活动变得更加容易的原因还有税法中规定的“常设机构”等概念的界定不再适用,,跨国自然人、法人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掉税收的缴纳。基于此,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并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完善转让定价的规则,对存在漏洞的税收概念进行完善,让这些措施顺应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打击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国际避税行为。
四、建立税收情报网络,监控电子商务税源
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国际间的信息交流,纳税人信息获取的越多,对税款的征收就更加有利,税务机关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稽查离不开国际间合作。为此,应当加强国际税收情报的交换、沟通,尽量多的收集来自各个国家的税收信息,比如收集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给纳税人隐匿信息设置障碍,让税务机关掌握充分的证据,打击其国际避税行为。同时,税务机关不能忽视自身的计算机网络建设,争取实现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以及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做到全面监控与稽查。
五、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税法是针对传统商务活动制定的,电子商务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当前的税法有触及不到的隐蔽范围。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政府部门应当认识到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因为法律不仅仅是为了保障税务机关向电子商务活动收税,它也在相当程度上保护着纳税人的利益。从现行税法中各税种的征收范围出发,应当把一些税种的征税范围进行扩展,即增加与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条款,电子商务从交易的完整性出发可以分为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在线交易中,数字化货物和劳务的最终提供也是由因特网来完成,这些数字产品诸如无形资产、音像制品、远程服务等,如果这些数字化产品的提供者是非居民纳税人,应缴纳预提税,而如果提供者是居民纳税人,则应当缴纳所得税;离线交易是以电子方式缔结合约,而货物和劳务是以传统方式提供的。对于离线交易,应当征收增值税。另外,对于现行税法中不能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概念,比如“劳务”、“商品”、“常设机构”等概念,应当结合电子商务的特性进行重新界定。现行税法中的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可加以修正,结合电子商务的特性,可以增加服务器这一认定要素。应但注意的是,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比如信息发布和广告宣传等活动,该服务器不应当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必须以通过该服务器进行了实质性的交易活动为前提。在坚持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以及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税法的完善,对电子商务税收条款的补充,明确的将电子商务这一新的贸易形式纳入到征税范围中,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成为合法的纳税人,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明确地得到法律的保护,其经济利益也才是可预测的,税法对税收的规范程度和执行情况也将直接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最后利益。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的出现让商品、信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成为可能。电子商务不仅拓宽了人们的生存视角,也使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全球的有利资源来创造价值,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好处和便利。然而,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流失问题也冲击了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管理技术。为了充分利用这一新型经济模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大发展,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电子商务给我国税收带来的新问题,从而研究出应对策略。这个过程也许是缓慢而艰难的,但为了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转,这是必须面对的课题。
电子商务是贸易发展的大方向,是未来我国税收新的增长点,我国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制定出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和优惠政策,不应该盲从一些发达国家;同时应加强电子商务的国际合作,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系统建设,重视技术进步,做到既能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快速发展,又能维持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各种贸易形式的平衡发展,要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最大程度的发挥税收对经济和社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建军.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02).
[2]杨婵.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学术探讨,2011(04).
[3]万洁.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J].理论探索,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