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订解读

2016-11-03 07:50杨连超郭瑞睿
中国煤炭地质 2016年9期
关键词:规程煤矿安全水文地质

杨连超,郭瑞睿

(1.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质办,山西襄垣046200;2.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山西长治046000)

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订解读

杨连超1,郭瑞睿2

(1.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质办,山西襄垣046200;2.长治职业技术学院,山西长治046000)

虽经2011年修订,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该部分的最新修订显得尤为必要。为了使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快速掌握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相关条款,本文通过逐条对比研究,对该部分修订情况进行详细解读,取得了以下5点成果:①绘制了该部分的修订图解;②理清了条款增删、修改程度:该部分总条数由51条减少为50条,删除了3条3款,自《煤矿防治水规定》引入2条2款,新增了3条2款,对25条进行了较大修改,对9条略做修改,11条保持不变或几乎未做修改;③逐节详细解读了本次修订情况;④归纳了本次修订的7个主要亮点;⑤最后讨论了本次修订的2个有待商榷之处。

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修订;解读

1《煤矿安全规程》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之前,《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01年9月19日发布后,先后经历了2004年、2006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等5次局部的、个别的技术条文修订。

最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1](以下简称“新《规程》”)已于2016年2月25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87号令发布,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与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2](以下称“原《规程》”)相比,新《规程》由原来的四编增加到六编,增加了“地质保障”篇,将“煤矿救护”拓展为“应急救援”并单独成篇。原《规程》有751条,总计11.2万字;新《规程》减为721条,总计11.3万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煤矿防治水规定》[3](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发布实施,该《规定》与2010版《规程》不尽一致,甚至出现一些矛盾、“打架”现象,故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2010版《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也即2011版《规程》(原《规程》)。本次修订,使两个涉足矿井防治水领域的国家重要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得以统一,对推动我国矿井防治水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4]。

目前,原《规程》防治水部分存在着2点主要不足之处:①原第271条的要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低于《规定》第65条的要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明显欠妥,应与《规定》一致或严于《规定》;②部分条款存在冗余、欠缺以及归节略显混乱等现象:有3条(原第275、277、283条)冗余,放在防治水一章不恰当;“一般规定”一节,欠缺部分重要条款;有6条(原第253、261、266、267、282、287条)归节位置不合理,与当节内容明显不相关。

因此,原《规程》防治水部分的修订,显得尤为必要。

2防治水部分修订情况

新《规程》防治水部分,包括井工篇防治水(即第三编第七章“防治水”)和露天篇防治水(即第四编第七章第一节“防治水”)。

从章节上看,新《规程》沿用了原《规程》的设置方案(图1)。

从条数上看,较原《规程》的51条(井工44条,露天7条),新《规程》减少为50条(井工44条,露天6条),但各节条数均有一定变化(图1)。

从内容上看,较原《规程》,新《规程》删除了3条3款,自《规定》引入2条2款,新增了3条2款,对25条进行了较大修改,对9条略做修改,11条保持不变或几乎未做修改(图1)。

3井工煤矿防治水部分修订解读

3.1“第一节一般规定”修订解读

本节,删除原第252条第2款;新增第286条;自《规定》引入第282、287条、第283条第2款、第284条第2款;调出原第253条,它明显应属于“地面防治水”;调入原第266条、原第282条,因为“突水征兆”“水文补勘”等内容放在“一般规定”一节更为合适。

较原《规程》,本节明确了防治水基本原则与水害综合防治措施(第282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第283条第2款)、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修订的具体要求(第284条第2款)、需进行水文地质补勘的条件(第285条)、应当编制的5种防治水图件(第287条)等内容,新增了进行水文动态观测与水位动态预测分析的要求(第286条),专门前置了“透水征兆及应对措施”一条(第288条)。

特别提出了“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物资”的新要求(第283条),弥补了原《规程》、《规定》关于“储备物资”的遗漏;强调“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284条第2款);修正了《规定》关于“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不当之处;将发现透水征兆后的处置程序由“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调整为“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第288条),彰显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观。

不足之处在于,虽保留了原《规程》对隐患排查频率的要求,但删除了“隐患治理”这一关键字眼(第284条)。

3.2“第二节地面防治水”修订解读

较原《规程》,本节将明显属于地面防治水范畴的原第253条和原第261条调入本节,条文设置更为合理;将“查清有关水利工程情况”限定为“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第290条),更具可操作性;新增了对“井上下连通的钻孔”的观测(第293条),观测内容更加全面;将“清理/修复—报告”处置程序改为“报告—清理/修复”(第295条),处置程序更为科学。

将“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改为“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第292条),强调“威胁矿井生产安全”时才需要修筑泄水沟渠或排水设施,更为经济合理。在当前煤炭市场极为不景气的形势下,这一修改显得尤为必要。

3.3“第三节井下防治水”修订解读

图1 新《规程》防治水部分修订图解Figure 1 Revision diagram of water control part in new“Coalmine Safety Regulations”

较原《规程》,本节将“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改为“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第299条第2款),放宽了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条件;将“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改为“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第300条),区别对待了“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泥、浆)和“在受水淹积水威胁区域”(水)两种情形;将“溶洞”限制为“充水溶洞”,将“含水层”限制为“强或者极强含水层”,将“构造”改为“通道”,增加了1种通道——封闭不良钻孔(第302条),表述更为准确、全面;将原《规程》第五节原第287条调入本节(对应第303条),将属于探放水范畴的原第267条调出本节,删除了明显不属于井下防治水范围的原第275、277条,条文设置更为合理;将“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改为“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第305条),删除了“保证”之类的表述,进一步增强了新《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增加了“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第307条),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情形做了有益补充;增加了“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并将“具有独立供电系统”改为“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第308条),表述更为明确;将“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改为“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第309条),表述更为严谨;明确为“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第310条),对“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了限制。

本节明确提出了“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第298条),为执行“三线”管理提供了依据;将“可行性技术评价”改为“安全性论证”(第301条),突出强调了开采水淹区域下废弃防隔水煤柱的安全风险与控制;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审批”改为“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305条),与《规定》保持一致,简化了审批环节,增加了煤矿技术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将“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改为“必须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第306条),进一步强化了防、排水系统超前建设的重要性。

3.4“第四节井下排水”修订解读

较原《规程》,本节删除了明显不属于井下排水范围的原第283条,条文设置更加合理;调出原第282条至第一节;将“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改为“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第311条),更具可执行性;明确提出了“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的新要求(第314条),更具可操作性;对大型、特大型矿井排水系统的分区建设提供了依据,并对分区排水系统做了要求(第315条)。

特别增加了“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的新规定(第312条第2款)。这是《规程》首次对水泵房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有利于规范新技术、新装备在煤矿生产中的应用。

3.5“第五节探放水”修订解读

较原《规程》,本节调出原第287条(与带压开采相关),调入原第267条至第318条第1款,并对部分款的位置进行了调整,条款布局更为合理;将“断层破碎带”改为“导水通道”(第317条第2款)、将“瓦斯”改为“甲烷”(第323条),表述更为准确;规定(一)增加了“严禁空顶、空帮作业”(第319条第1款),强调了探放水前巷道支护必须牢靠;删除了很难实现、又无法验证的“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的叙述(第323条);删除了3处(位于原第285、 286、292条)与第318条第2款重复的关于“三专化探放水”的叙述,更为简练。

特别明确强调了物探、钻探、化探综合探测手段在防治水工作中的应用(第317、318条第1款)。

不足之处在于,删除了“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318条)。

4露天煤矿防治水部分修订解读

较原《规程》,本节将明显属于同一内容的原第653、654条合并为第594条;不再要求“制定当年防排水计划”(第589条);将“洪水位”改为“历史最高洪水位”、将“建筑”改为“设施”(第590条),表述更为准确;将“设截水沟”改为“采取截水措施”(第591条第1款),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降本增效;新增了“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第591条第2款),对排土场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要求;删去了对“储水池排水期限”的相关要求(第592条)。

5新《规程》防治水部分修订主要亮点

(1)彰显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将发现透水征兆后的处置程序调整为“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第288条),彰显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

(2)与《规定》衔接紧密,部分条款修订后更优于《规定》。自《规定》引入2条2款(《规定》第3、15条、第5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与《规定》衔接更加紧密,新《规程》更加系统、科学、实用。在引入《规定》条款时,对《规定》中不当之处及时进行了厘正。如《规定》第13条第1款的“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新《规程》第284条明确表述为“发生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新《规程》强调了“重大及以上突(透)水事故”、“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在表述水害事故的级别上更为严谨,同时对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时限做了更为合理的规定,即“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是矿井恢复生产的前提条件。

(3)各节条款整体布局更加合理科学。经过修订,删除了3条(冗余)3款,自《规定》引入2条2款,新增了3条2款,对6条(第原253、261、266、267、282、287条)所在节的位置进行了调整,使条文内容与当节内容保持一致。通过以上调整,改变了原《规程》防治水部分条款冗余、欠缺以及归节略显混乱等现象,新《规程》防治水部分各节条款整体布局更加合理科学。

(4)单个条款内容更加全面、合理、明确、实用,《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得到加强。如新《规程》除了要求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还新增了对“物资”的要求(第283条),更为全面;将“溶洞”限制为“充水溶洞”,将“含水层”限制为“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第302条),更为合理;将“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改为“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第309条),新要求“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第314条),更为明确;删除了很难实现、又无法验证的“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的叙述(第323条),更加实用。

(5)修订后的部分条款,有利于煤矿企业降本增效。将“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改为“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第292条),强调只有地表积水区“威胁矿井生产安全”时才“应当修筑泄水沟渠或排水设施”,更为经济合理。类似的还有,将“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改为“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第591条第1款),也有利于降本增效。

(6)简化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环节。如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审批”(原第269、270条)改为“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305条),与《规定》的要求相统一,简化了审批环节,增加了煤矿技术负责人的审批权限。

(7)为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提供了规范支撑。首次增加了“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的新规定(第312条第2款)。这是《规程》首次对水泵房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有利于规范新技术、新装备在煤矿生产中的应用,也为自动化水泵房在煤矿的推广应用提供了规范支撑。

6新《规程》防治水部分修订有待商榷之处

(1)隐患治理。新《规程》第284条第3款,虽保留了原第252条第3款对水害隐患排查频率的要求,但未见“隐患治理”相关表述。目前,煤炭企业效益普遍大幅下滑,安全投入很难100%保障,如新《规程》中再不提“水害隐患治理”,极可能使煤矿防治水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2)探放水工持证上岗。新《规程》第318条,未见原《规程》中“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表述。尽管也要求井下探放水“三专化”(专用钻机、专业人员、专职探放水队伍),但因未明确“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囿于煤矿企业培训资金紧张的现状,极可能出现探放水工证件“过期”“应复审却不及时复审”等现象。如果再考虑到探放水工辞职、调离等因素,更难保证探放水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这势必会导致产生新的安全隐患。鉴于此,新《规程》应当继续保留“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这一要求。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2016)[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6.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1.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防治水规定[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9.

[4]武强,赵苏启,董书宁,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技术要点剖析[J].中国煤炭地质,2012,(07).

Interpretation of Water Control Part in New“Coalmine Safety Regulations”

Yang Lianchao1,Guo Ruirui2
(1.Geological Office,Shanxi Lu'an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Energy Exploitation Co.Ltd.,Xiangyuan,Shanxi 046200;2.Changzhi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Changzhi,Shanxi 046000)

After revised in 2011,the water control part in current“Coalmine Safety Regulations”still has deficiencies.Thus,the revision of this part seems particularly necessary.To make coalmine water control professionals can accurately understand,and fast grasp of new“Coalmine Safety Regulations”water control part related terms;the paper has carried out detailed interpretation on revisions of this part through comparative study article by article.Then archived following 5 points:①Drawn revision diagram of this part.②Sorted out article additions and deletions,and modification range.Total article number from 51 reduced to 50;deleted 3 articles and 3 paragraphs;introduced 2 articles and 2 paragraphs from the“Regulations for Coalmine Water Control”;added new 3 articles and 2 paragraphs;largely modified 25 articles,and slightly modified 9 articles;11 articles remain unchanged or almost no modification.③Detailed interpreted this revision section by section.④7 main highlights have been induced in this revision.⑤Finally discussed 2 places remain to be assessed.

new“Coalmine Safety Regulations”;water control;revision;interpretation

TD745

A

10.3969/j.issn.1674-1803.2016.09.10

1674-1803(2016)09-0048-05

杨连超(1988—),男,助理工程师,工学硕士学位,主要从事矿井地质、矿井水文地质、水害防治、煤田地质以及沉积学等方面的工作和研究。

2016-04-05

责任编辑:樊小舟

编者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最初于2001年发布,至今已施行15年,期间经历5次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专业规章、标准的陆续发布,煤炭科技的进步,煤炭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行政许可的简化,以及政府、企业相关职能的变化,《煤矿安全规程》亟需全面而系统的修订。最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已于2016年2月25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87号令发布,并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重点解读防治水部分的修订,并归纳了新《煤矿安全规程》的主要亮点和有待商榷之处,以期使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快速掌握新《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的相关条款。

猜你喜欢
规程煤矿安全水文地质
中国新车评价规程
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基于规程法的雷击跳闸率计算
基于抽水试验计算水文地质参数的分析与确定
基于GPRS实现自动化水文地质抽水试验
《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出台
中国新车评价规程
基于转移概率的三维水文地质结构划分
强化忧患意识,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煤矿安全生产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