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直播传播效果分析

2016-10-31 03:09王瑞奇王四新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6年8期
关键词:庭审网民舆论

■ 王瑞奇 王四新



“快播”案直播传播效果分析

■王瑞奇王四新

2016年1月7日-8日,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连续两天直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以下简称“快播”)一案的庭审过程,立即引发网民热议,社会反响巨大。文章从传播效果研究的角度分析了“快播”一案关注度高、普法效果弱的主要原因,呼吁司法机关重视舆论对普法效果的影响,在网络直播前做好全方位准备工作,在直播中展现司法机关客观、公正、专业的正面形象,赢得大众的认同和信任,使相关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同普法效果形成正相关。

“快播”;庭审直播;传播效果;普法宣传

一、直播庭审有利于司法公开

庭审直播对于实现审判公开、实现公民知情权和普法宣传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早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0条就规定,经过法院批准,媒体可以进行庭审直播。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可以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转播。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南京电视台尝试推出纪实性庭审电视节目《法庭传真》。虽然当时我国的电视节目类型尚不丰富。但法制直播节目创意新颖、知识性强且内容取材于真实案件,一经推出即受到观众欢迎,收视率和口碑都较为理想。其后,中央电视台和长春、郑州、沈阳等地方电视台相继推出类似庭审直播类节目。十年的时间里,中央电视台和各地方广播、电视媒体先后直播过彩虹桥垮塌案、马加爵案、吕春明贩毒案等高关注度案件。这些实践为中国法制类节目、法制频道的发展打下了基础。进入新世纪,电视行业竞争加剧,各地电视频道、节目数量剧增。为争取收视率,许多法制节目转型为法制剧模式。电视台庭审直播类节目逐步走向衰落。

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曾有一些涉案人员家属、辩护律师、关注案件的学者利用社交媒体以个人名义直播庭审信息。虽然初衷良好,但未经许可公开庭审信息的做法不符合法庭规则,且很难避免观点偏激、内容片面等问题,传播效果和舆论评价均不理想。

2013年底,中囯法院网开设“庭审直播网”,开始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庭审过程,其后各地方法院网纷纷效仿。此举当即受到舆论一致赞许:认为这是实现司法公正、满足公民知情权的有利条件,更有人认为这是中国司法发展的重大突破,是先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迈出的民主步伐。①两年多来,通过网络直播的数百例案件中能引起社会关注的寥寥无几。②

二、直播“快播”受到高度关注

2013年11月,腾讯视频、优酷土豆集团、搜狐视频、乐视网等数十家视频网站和版权方联合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抵制“快播”和百度影音的网络视频盗版、倒链行为。一个月后,国家版权局认定“快播”公司盗版事实成立。2014年5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快播”涉嫌盗版侵权一事处以2.6亿元罚款。同年8月8日,“快播”公司法人王欣在韩国被抓获并被押解回国;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快播”公司及王欣等四名高管。

2016年1月7日至8日,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全程直播“快播”案审理过程。据《新京报》报道,累计超过100万人观看网络直播,最高峰时段有4万人同时在线。海淀法院在7至8日先后发布27条长微博对该案庭审进行全程图文报道。截至1月10日,该话题页显示累计阅读次数达3600余万次。

从传播技术上讲,“快播”的庭审画面并不比其它案件更优秀,置于法庭角落的三、四个固定摄像机和麦克风、略显杂乱拥挤的法庭空间、未经剪辑的冗长庭审过程,这些都不是吸引受众关注的元素。从技术层面讲,“快播”案的可看性甚至不如地方电视台的法制节目。

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欣等四名“快播”高管意外地获得多数网民的舆论支持。类似“今夜我们都是‘快播’用户”“那些年,我们欠‘快播’一个会员”等言论在互联网得到广泛响应。百度百家发起的“快播对传播淫秽视频有责任吗”调查结果显示,截至1月13日,92%(83460票)的投票网民认为“快播”无需承担法律责任。③形成上述舆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快播”软件3亿用户群提升案件关注度

“快播”(Qvod)在案发前拥有庞大的用户群。据《法制日报》报道,截至2012年9月,“快播”总安装量超过3亿。而截至同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为5.38亿。④作为一款全国市场占有率第一的视频播放器,“快播”案在庭审前就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

2.同情弱者心理成就网民情感基础

“快播”最初因盗版、倒链被其它视频网站联合抵制。而盗版问题是一个伴随着中国文化市场发展的老问题。盗版图书,盗版磁带、CD、DVD,盗版软件或者网络盗版成就过许多软件公司、制造厂家、网络公司。中国网络用户一直在享用盗版带来的廉价软件、音像产品等“福利”。在创业初期,联合抵制“快播”的视频网站几乎都曾上传过盗版视频。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打击盗版,但事与愿违,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没有养成购买和使用正版产品的消费习惯。几乎所有的中国电脑用户都使用过盗版软件。可以说,盗版是整个中国社会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和现状下,许多网民认为:仅处罚“快播”一家公司是不公平的。

3.涉黄话题激发网民表达欲望

此案进入检查程序后,检察院最终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由起诉“快播”。同所有国家一样,网络“淫秽”内容拥有庞大的受众群体。在网络空间讨论淫秽视频,不会给发言者带来任何的心理压力或者道德负担,因此网民并不羞于在网络谈论这一话题。依据沉默螺旋理论,当网民意识到自己的观点与网络主流舆论相符合时,表达的潜能会被激发出来。在网络空间获得的“赞”和转发能带来被认同的快感,激发网民继续发表意见。

4.控辩双方法庭表现巨大反差引发舆论波澜

从庭审现场表现可以看出,辩护团队在庭前做了充分准备。他们对互联网技术的理解和掌握远远高于公诉方。有舆论认为,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一直被辩护方“碾压”。1月7至8日直播期间,控辩双方在庭审现场的精彩辩论被网民转化、加工成图文并茂的网络“段子”,在社交网络广泛流传。辩护律师的精彩表现成为网民周末聚会的谈资,几位辩护律师迅速成为网络红人。

5.官媒发声掀热议高潮

网民的热情进一步刺激商业媒体和社会对“快播”案的关注。起初有相当一部分媒体观点与网民一致。1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快播的辩词再精彩也不配赢得掌声》,称“在庭审现场公诉人的表现也许真的不够好,但不能因为辩论精彩就混淆了是非黑白,也不能因为转发的人多就占据某种‘道义’高地”。这篇试图给舆论定调的文章发出后很快激起舆论对冲,虽然后续许多媒体报道选择附和党报言论,网民却并不买账。有趣的是,新华社同一天发表评论《要对快播案“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文章提到“真理越辩越明。无论是公众的反应,还是基于辩论本身的意义,辩护方的充分准备依然值得‘喝彩’” 。从题目看,新华社的评论似乎在针对《人民日报》评论。这种猜想再次把“快播”案的舆论热情推向更大的高潮。

6.各类深度解读文章强化既有舆论观点

从“快播”案庭审第二天起,数十篇从刑法学、互联网技术、国外判例、程序正义、色情内容等各种角度深度剖析“快播”一案罪与非罪的文章被网民在微信、微博等平台疯狂转发,这些文章的阅读量少则数百,多则数万。不仅为网民深入理解案件提供了学理依据,更对他们既有观点起到了强化作用。

在官方媒体与社交媒体推送文章的论点博弈中,后者借助受众情感基础、同情弱者心理以及对官媒的逆反心理等因素而完胜官媒。从传播学角度讲,网络舆论由于先发制人,对受众形成了魔弹式的一枪中地的传播效果。而根据有限效果理论,受众对事物的既有态度一旦形成,很难被大众传媒改变。因此,《人民日报》评论及其之后一系列批判“快播”的新闻报道因为晚一步发声,未能收获好的传播效果。

三、直播“快播”案普法效果不佳

“快播”庭审引发千万网民“围观”,原本是普法宣传的大好时机。衡量普法宣传效果,要看受众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以及应用法律能力是否得到提高。⑤截至目前,该案的普法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1.控辩双方法庭辩论有欠深入

从辩论角度看,“快播 ”案庭审过程的确堪称精彩,辩方律师和王欣的个人表现都令人印象深刻。然而,庭审终究不同于辩论赛,除了犀利的言辞、灵活的头脑,还需要双方理性的法律分析。法律的证成过程应当是严谨的、有据可循的。合格的庭审过程应当由专业的法学理论、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正当的司法程序来填充,用环环相扣、抽丝剥茧的方式理清案件头绪,用法律的思维得出准确的判断。

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曾说过,“在美国,法律家的精神产生于法学院和法院,但逐渐地透过法学院和法院的墙壁,渗透到了整个社会,甚至及于最底层,使得全体人民都沾染了司法官的某些习性和爱好。我们可以说,当愈来愈多的人们习惯于法律家那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时候,法治国家就是水到渠成的一种结果了”⑥。庭审直播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直播行为向社会大众展示专业法律人在面对和处理法律问题时的思维方式、判断依据以及价值取舍,从而将他们从法学院学到的法治精神传递给社会大众。

纵观“快播”案的庭审全程,准备不够充分的公诉方始终被辩护团队“碾压”。由于公诉方缺乏对“快播”案相关网络技术的了解,辩护团队巧妙地利用“文创动力投资人同国家版权局存在利益关系”“鉴定人每天鉴定涉黄影片600到800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等话题替代庭审需要解决的实质性问题,例如:四被告和“快播”公司在主、客观上是否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律如何评价“快播”软件独特的技术特征在淫秽视频的传播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作为软件开发方“快播”有哪些法律义务;“快播”的四名高管在淫秽视频传播过程中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依据是什么等等。对这些,控辩双方并未展开足够深入的辩论,法庭辩论内容的深刻程度甚至不如一些社交媒体推送的文章。庭审现场法理探讨的缺失,成就了网络评论文章的广泛流传。这些文章观点第一时间在微信、微博、网媒客户端等平台落地后,很快被网民接受,进而形成“支持‘快播’”的网络舆论。

2.娱乐“段子”喧宾夺主

庭审直播的传播重心原本应是案件本身及其背后法理,而网民却沉溺于法庭现场衍生出来的各种“段子”。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捏造出来的,并非源自法庭现场。而这些段子夹杂在有关“快播”案的评论、报道中,在社交媒体上广为流传,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受众的关注焦点,使得该案的普法效果大打折扣。

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指出,“如果一个民族分心于繁杂琐事,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之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⑦。

过去,新闻是社会精英阶层的专利。而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新兴媒体成为新闻传播的主力军。“新兴媒体的崛起突破了传统新闻传播的时空,打破了传统新闻传播格局,颠覆了传统新闻传播规律,刷新了传统新闻传播理念。”⑧截至2015年6月,我国智能手机用户首破6.56亿,其中35.8%的手机用户习惯通过新闻客户端获取日常新闻。⑨

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显示,目前我国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口与智能手机用户数量大体相当,为5.2亿。这意味着,我国新闻受众的平均教育水平低于纸质新闻时代。

传统媒体正面对网页、新闻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娱乐化冲击,中国新闻业正呈现以“博眼球、上头条、赚点击、求转发”为原则的泛娱乐化趋势。从国际时事到国计民生,从影视明星到商业大佬,一切话题都可以披上娱乐的外衣来吸引眼球。对于已经习惯于调侃一切的网民来说,“快播”案的庭审过程符合周末社交文化的话题需求,有可持续探讨的娱乐特征。

虽然前后有上千万人次通过网络观看直播,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对案件的好奇心并不足以支撑他们认真看完七八个小时的直播全程。能带着理性的态度跟随庭审进程梳理案情的人则更少。从视频网站Bilibili.com的直播截图可以看出,网民在直播过程中发表的弹幕以嘲讽、玩笑等娱乐性言论为主。可见此案的直播过程成为了网民的言论狂欢。一些嗅觉灵敏的新闻媒体立即捕捉到网民的这种价值取向。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广为流传的文章来看,一部分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并没有起到良好的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当天下午,辩方律师的Photoshop图片、“乐事不好好卖薯片举报快播干什么”等娱乐化、片段化的信息先于严肃媒体的正规报道在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空间落地,成为许多网民获得的有关快播庭审的第一条信息。这奠定了此案的娱乐化“群众基础”。随着此类信息的转发和再生产,快播庭审于当晚彻底沦为“娱乐”新闻。

3.“网络直播”不够慎重

这种“尝试”是以小心、谨慎为大前提的!如今的舆论话语权掌握在全体大众的手中。网民是受众也是传播者。除了考虑“摄像机是否影响法庭内的审判参与者”,司法机关还需要考虑:庭审直播是否会造成信息传递的“失真”问题。在美国,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均须宣誓。根据证人宗教信仰的不同,誓言用词略有不同,但核心内容一致:“我发誓,所提供的证言内容属实,并无遗漏且不附带事实以外的任何信息。”这说明,“实”不等于“真”。“实”是发生过的情况;“真”才是事情的原貌,“真”是新闻报道最基本的需求。新闻记者的工作就是从庞杂、纷乱的信息中剔除不重要的部分,保留并梳理事件最核心的少数信息,重现事件原貌。庭审直播是把长达数小时的庭审全程直接交给受众,让他们自行筛选、消化信息。对于平均教育程度不高的中国新闻受众而言,很少有人能不失“真”地还原出事件原貌。

4.舆论对冲引反感

1月9日,《人民日报》、新华社的官方评论与前一晚形成的娱乐化舆论形成对冲,引发部分网民反感。随着反官媒评论的传播,“官媒发声、大局已定”成为新的主流意见,许多网民担心此案不能得到公正裁决。

面对舆论的“失控”,官方媒体应该改变 “用观念引导舆论”的模式,少发、晚发评论,用事实引导舆论,用真实的情况、数据弥补社会媒体零散、片面的报道,最大程度地真实还原事件全貌,让大众自行做出判断。

四、认真对待庭审直播

今后,中国还会有引起全国、全世界关注的案件。高关注度必然引发舆论评议,而社会舆论可能影响大众对案件焦点的选择、判决结果的期待,也可能影响法治宣传的效果。

在庭审直播案件中,司法机关要面对的不仅是几台摄像机,也不是媒体,而是全体人民。他们有必要、有责任提前准备一套完整的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司法人员代表着国家、代表着正义,如果因为个人的怠慢和敷衍而失去了人民的信任,即使把嫌疑人定罪、判刑,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庭审直播的目的不在于为大众提供茶余饭后的谈资,也不在于塑造公开、公正的司法形象;而在于让社会大众理解法律的内涵,理解罪与非罪背后的法理,积累法律常识,形成法律意识,让法律指导和约束他们的行为,从而推进全社会的法治进程。

直播庭审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利于实现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快播”案因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引起千万网民的“围观”和讨论,却未能取得应有的法治宣传效果。尽管有些遗憾,但它无疑将会被写进历史,成为我国庭审直播的重要案例。

注释:

①美国、英国、韩国、巴西等许多国家都有庭审直播先例,但美国最高法院至今不允许新闻媒体拍摄庭审过程。

②学者王海光曾调查研究某省2014年直播的115起案件的社会反响,发现这115起案件总共收到网民评论39条,并怀疑其中部分评价来自法院内部。详见王海光:《庭审网络直播缘何“遇冷”—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视角》,《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第154-162页。

③百度百家:《百家争鸣》第444期,《快播对传播淫秽视频有责任吗?》,http://baijia.baidu.com/?tn=topic&topicid=x5ef0baS,2016年1月8日,访问时间:2016年1月15日。

④范传贵:《“流氓快播”野蛮发展史:盗版色情是两宗原罪》,《法制日报》,http://tech.sina.com.cn/i/2014-09-09/12119601389.shtml,2014年9月9日,访问时间:2016年1月16日。

⑤郭晓亮:《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实证研究》,中国石油人学(华东)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22-37页。

⑥贺卫方:《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

⑦[美]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11年版,第202页。

⑧任贤良:《领导干部如何面对新兴媒体》,《红旗文稿》,2012年第9期。

⑨张毅:《手机阅读颠覆新闻传播》,《人民日报》,http://media.people.com.cn/n/2015/0619/c40606-27180537.html,2015年6月19日,访问时间:2016年1月15日。

⑩Frank Wm.White.CamerasintheCourtroom:AU.S.Survey,California: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in Journalism,1979,p.41.

(作者王瑞奇系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讲师;王四新系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张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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