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历
刘公勤,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创始人,任董事长、首席合伙人,高级会计师,资深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经大学客座教授,连任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全国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副会长。荣获中央统战部、各民主党派暨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授予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先进个人”称号和“中国并购专项奖——最佳并购财务服务奖”“全国优秀创业女性——社会公益奖”等奖项,以及“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十佳女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准则综合专家”等荣誉称号,是我国评估业界资深人士,在全国评估业界乃至全国政协经济委极富影响力,是行业领军人物之一。
7月2日,《资产评估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诗云:菁英贵酝酿。自2005年12月资产评估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以来,经过十年酝酿,数易其稿,精益求精,历经三届人大的四次审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终于迎来了凝聚各方智慧和努力的首部基本大法。本刊就《资产评估法》出台的现实意义及深层次影响,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中国总会计师:《资产评估法》酝酿十年,历经三届人大的四次审议终于出台,可谓资产评估行业的一大盛事。您作为代表评估行业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多年来一直耕耘于资产评估专业领域,为资产评估立法倾力呼吁,请谈一谈您作为立法主导者所付出的努力与特殊感受。
刘公勤:资产评估行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公平正义、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一直以来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致使其法律地位不够明确。因此,评估立法是评估人的共同心声。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使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得到根本确立,具有历史里程碑的意义。得知这一喜讯,我非常激动。这份激动对我来说有些不同寻常。
从2003年起,我作为资产评估行业代表,有幸连续当选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并被荐选为全国政协经济委委员。多年来,我一直努力结合实际工作,充分反映来自资产评估等经济类中介服务业的社情民意,尽力做出自己的贡献。
尤其在资产评估立法这一关乎行业发展根本的重大问题上,在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我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多次呼吁,积极推动立法工作。经多方调研和征询意见,我在历次全国政协会上提出《关于营造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及法律环境的提案》(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用的建议》(2004年)、《关于进一步治理和优化市场中介执业环境的提案》(2005年)、《关于加快评估立法的建议》(2006年)、《关于积极推进我国资产评估立法进程的建议》(2007年)、《关于对资产评估法草案的修订建议》(2012年)、《关于大力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建议》(2013年)以及《关于加速资产评估立法进程的建议》(2015年)等涉及资产评估立法问题的一系列提案,并就评估立法以及评估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作用等问题,向原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原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同志分别做了专题汇报。同时,我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全体大会上所做的《关于大力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的发言也引起很大反响,这些提案、汇报及发言受到高层领导和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
《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是人大法工委、财经委、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等众多部委十年来为评估立法工作所付出的艰辛孕育出的胜利果实;是众多专家学者专业素养的凝聚,立法智慧的结晶;是我作为三届政协委员,近十五年来参政议政和建言献策为评估立法所付出的努力与贡献的最大回报。在感到激动与欣慰之余,我也由衷坚信,这部评估行业生存发展之本的重要法律,将以巨大的法治推动力,为我国评估行业开浚灌溉之泉源,扫荡遮望之浮云,开启千峰竞秀、万壑争流的健康规范发展新局面。
开启资产评估机构跨越式发展新时代
中国总会计师:《资产评估法》与我国当前的发展目标存在哪些一致性?为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与发展提供了哪些着力点?
刘公勤:资产评估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支持国企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服务资本市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中国经济大船破浪前行的护航舰。
国家一直倡导的法治目标便在《资产评估法》中得到了深刻的体现,可以说,《资产评估法》既符合评估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又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实现了前瞻性和务实性的完美结合。尤其是对评估机构管理的规范,强调了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给了资产评估机构跨越式发展的“底气”。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是极大地提升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与社会地位,掌握了评估业务话语权。《资产评估法》规定“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这在奠定评估机构社会经济活动法律地位的同时,通过法律保障了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改善了评估机构一直以来在评估业务中的弱势地位,为评估机构掌握话语权,坚持和维护自身的专业水平提供了法理支持,必将为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法治之路增添更强大的驱动力。
二是“放管结合”,不仅充分体现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也从法律层面有力强化行业监管和自律要求。在国家简政放权,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准入背景下,《资产评估法》适当淡化了对职业资格的要求,对非法定业务不强制要求由评估师承办,反映出职业资格管理方式的改革新思路。在放开人员资格要求的同时,对包括评估师和非评估师在内的全体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重点规范,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实际上在更大范围上强化了对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自律要求。这种“放管结合”的立法思想,既适应了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又为有效监管评估从业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利于促进行业自律水平的提升。
三是打通高端人才和资本输入路径,解除发展束缚,极大地激发评估行业的发展动力和活力。《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其中,对于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只要求“三分之二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放开了对评估机构发展的束缚,不仅打通了众多非评估师专业人员的发展上升空间,为有志于从事评估事业的人才创造了更多的机会,也助力评估行业吸引并留住众多优秀的专业人员,快速填补评估人才队伍缺口。同时,使我国评估机构为做优做大做强而寻求充足的资本支持成为可能,进而为高端评估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水准,培育国际竞争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构筑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的健康规范专业发展。《资产评估法》规定,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这为资产评估机构的健康规范发展奠定了规则基础,为构筑我国资产评估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确定了法律根基,敦促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开透明、专业规范。
锻造法治经济的价值基石
中国总会计师:您谈到《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之于评估行业是一个里程碑,请您由专业的视角谈一下这部基本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刘公勤:《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为资产评估行业树立了破浪前行的法治“灯塔”。它不只是一部对评估行业监管与自律做出顶层设计的普通行业性法律,更是我国经济领域法律的重要组成,为和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填补了重要空白,为法治经济打造出一块厚重的价值基石。
《资产评估法》从根本上解决了评估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备以及法律地位缺失的重大问题,使评估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得到长久保障和更有效的发挥。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资产评估法》的出台是改革信念与法治精神的充分彰显,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是更有力地守护国有资产安全。在《资产评估法》的规范和保障下,评估作为国有资产资源监管的重要基础工具,其独立第三方所发挥的专业价值尺度作用将在法律层面得到有力强化,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常态下,在“一带一路”等影响世界经济格局的宏伟规划实施进程中,更好地承担起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光荣历史使命。
其次,更有效地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评估可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尺度,是生产要素实现有效配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支撑。评估立法将使国有经济及各类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制度上的维护,为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提供重要支持和保障,使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得到更加有效的完善。
再次,更有利于规范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资产评估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评估管理制度体系仅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定为主的被动局面,消除了行业发展的瓶颈,为打破行业发展不协调不统一、净化执业环境、规范执业行为、进一步优化监管和自律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资产评估法》是一部保障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市场价值估量、推动国家法治进步的良法,它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公平交易的价值鉴定走向法治规范,搭建一个经济与社会同时进步的法律阶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