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此举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政府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次发布的四项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而制定,主要对政府会计主体在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四方面相关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范。与政府会计主体现行的会计制度相比,四项具体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明确政府会计主体资产的会计确认和披露,健全完善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并全面确立“实提”折旧和摊销的政策,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同时着力强化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入账成本的核算。此外,四项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界限,凡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当期费用。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阶段,财政部将抓紧研究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拟在今年下半年公开征求意见,待成熟后以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或补充规定形式单独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