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追责制为国企经营投资护航

2016-10-29 16:19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8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责任人损失

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了10大方面54种需要追责的情形,划定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和责任追究处理方式等,再次扎紧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篱笆。

《意见》明确了需要追责的10大类54种行为,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在责任追究方面,《意见》提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来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而且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也将被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在责任追究处理方面,将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不仅如此,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被给予停职、降职等处理,并扣减薪酬。

《意见》提出,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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