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4年2月18日,在北京市通州区,赵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死亡和财产受损。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于2014年2月1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及其父母系农民。王某一家从他18岁开始长期工作生活在通州区。请问:获得的赔偿能否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
北京 王新
王新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案件受害人虽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计算损害赔偿应当按照通州区城镇居民的相关计算标准。为证明王某以及一家人在城市居住、生活、工作一年以上,建议搜集王某一家在城镇工作、学习的证明,认定王某一家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长期居住在城镇,生活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