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亮
摘要:随着国网公司“三集五大”体制全面运行,“五位一体”管理模式不断推进,营销业务系统广泛应用,以及制度一体化要求的规范完善,原有的效能监察实施过程难以适应新的管理形势,成效评审体系不能更为客观的反映项目开展的质量水平。因此,很有必要按照业务类别对效能监察实施过程与成效评定做出前瞻性思考和更为具体的规范。
关键词:效能监察;优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2-000-01
一、效能监察成效评定的现状
1.重结果、轻过程。按照《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操作指南》和《国家电网公司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审实施办法》,对所开展项目的评审由资质评分和成效评分构成,其中资质评分对前期准备、操作实施、总结归档3个部分以及项目开展过程的8个环节明确了评分标准;成效评分则由“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廉洁效益、社会效益”构成。在实际评审中往往取决定因素的是“四个效益”,忽视了项目开展过程的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有的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虽然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和管理缺陷,很有必要开展效能监察,但由于其本身经济规模较小、管理空间受限、社会影响冷淡的客观原因,在立项的时候被淘汰或在优秀项目评审中被否定,使效能监察工作陷入了一种以单纯的“四个效益”为结果导向的误区。
2.重数量、轻质量。现行的效能监察成效评定标准,既有流程推进各环节的指标分值,也有体现“四个效益”的细化分值,对项目开展的覆盖面、工作量、影响力有着很好的认定效果,但缺乏对“四个效益”质量认定的量化标准,衡量项目好坏的标准过分看重涉及经济效益的数量、废改立制度的数量、处理违纪人员的数量、新闻报道的数量等等,使成效判定成为一个数量的累加的过程,忽略了成效的支撑、来源以及与项目监察过程的内在关系。在成效评审中,存在认定、把关不严的问题,有的数据经过主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严格认证,有的支撑不充分仍被认定有效;同样是新建制度,有的制度是职能部门制定的,有的是基层单位制定的,适用范围、管理效益、难易程度完全不同,但评审打分却是同一个标准、同一个分值。有的单位为体现工作量采取“效能监察是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的策略,从而降低了效能监察工作本身的质量。
3.重内容、轻方法。效能监察工作在前期准备阶段就要通过调研分析、沟通协调、业务培训等手段确立监察依据、范围、重点、方法和要求,并形成组织实施方案,但在实施阶段,项目领导小组及工作组成员只在监察内容上考虑筹划较多,而在监察方法上思考研究的较少,“知道监察什么,不知道怎么监察”的问题比较普遍。造成这一“短板”的主要原因:一是成效评定标准对操作实施的细节和具体方法没有相应的量化分值。二是监督检查人员受专业限制。因此,在监察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缺陷比较表面,甚至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失去了效能监察的监督意义。
二、引入过程评定的思考
1.让监察的过程资料成为成效评定的量化依据。效能监察的任何一个成效反映都要经历工作预期、计划安排、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结果认定的过程,我们通常把这过程留下的痕迹称其为过程资料。为了防止单纯的成果打分,应在评审中把过程资料的完整性和说服力考虑进去。过程认定的内容包括:一是可行性报告是否有相应的预期成效;二是监察方案是否载明相关工作内容;三是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取证材料;四是监察建议中是否提出效益评估的具体要求;五是效益认定是否有相关主管部门的签字盖章。在优秀项目评审标准中,给上述过程资料赋予一定的分值,用于评定成效的最后得分。
2.让监察的过程逻辑成为成效评定的认定基础。从哲学的角度讲,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静止的,如果工作人员在监督中发现了某一问题,应由被查单位对此类问题进行延伸排查,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必要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最后,分析产生的经济效益,提报财务、审计部门认定,确立效能监察成效。因此,在开展效能监察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问题与成效的内在联系和演变过程,着重从问题描述、原因分析、责任对象、整改范围、落实程度、成效认定6个步骤去认定成效是否有效。
3.让监察的过程方法成为成效评定的增值要素。效能监察工作由选题立项、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拟定监察报告、作出监察处理、跟踪落实、总结评审、立卷归档八个环节组成,每一个环节的操作实施都应采取恰当可行的方法,过程方法即能反映监察的质量水平,又是工作创新的具体体现,对于我们结果运用、经验总结,不断提升工作成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优化过程评定的方法对策
1.结果倒推法。在评审中,围绕推荐项目单位“四个效益”自评结果,采用倒推的方法,看过程资料是否完善。具体方法:沿着“成效反映→核定证明材料→整改回复→支撑附件→监察建议内容→监察报告→查证结果→方案设定→可研预期”的顺序,从后至前查阅资料,并以此为过程是否完整的依据,用于判断结果成效的质量。
2.设限扣分法。将成效分值设定为上限分值,评审时,将反映效益的支撑材料是否充分做为扣分的依据。
3.分值定比法。按照过程与成效3:7的比列确定总分,过程资料包括:可研报告(自主立项)、立项审批、实施方案、监察通知、查证情况报告及取证材料、监察报告、监察建议、整改回复、成效核定证明及相关附件、总结材料,所有内容的累加分占总分的30%;成效内容包括认定“四个效益”的原始材料扫描,占总分70%。
4.前后比对法。监察报告、监察建议、工作总结中提及的工作内容、监察方法和发现的问题,在过程中是否留有痕迹,相关数据是否一致,如存在出入,则对该项过程资料则应量化减分。
5.因果判断法。评审中,应充分考虑项目各环节推进的因果逻辑,重点关注“监察方案与实施现场检查之间、问题描述与问题定性之间、责任单位与整改范围之间、整改结果与成效评估之间”是否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是否有构成关系的载体和活动。
6.节点认定法。在工作实践中,不排除有的单位“闻风而动”,在效能监察项目确立之初,就通过自查的方法,边查边改、边改边建,形成一定的成效,但经济效益和廉洁效益的形成一定是在发现问题并做出监察处理之后才能总结认定的,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必须在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的周期内形成,否则将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