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山(天津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天津300203)
“一带一路”时期社会工作视角下医患关系
周平山(天津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天津300203)
医患关系涉及关注医疗活动的社会公众、政府、医疗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等多个方面,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首先政府应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经济投入,完善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建设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对药品的监管力度,完善医疗立法,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等措施;其次,医患双方应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医疗质量建设,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医患之间的交流沟通,患者应该正确认识医学科学的风险性和局限性,共同参与和医生一起跟疾病做斗争;另外要重视引进第三方参与调解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媒体的舆论导向,正确引导群众科学看待医患关系等。改善医患关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我们相信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通过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实现医患之间的和谐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大局。
社会;资本;医患关系;和谐
在卫生领域相关研究证明,高社会资本存量有利于更新医学观念,存进医学模式转变;有利于为有关卫生政策及卫生措施提供理论依据或解释;利于拓宽卫生保健资源的利用范围,社会资本水平较的地区人们的健康水平普遍较高,从而为社会医学发展引入社会资本理论提供了实践基础。社会资本已经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受到越来越多关注。[1-2]
社会资本概念首先由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于1980年正式提出,之后科尔曼、波茨、帕特南、福山等对社会资本进行了一系列论述。虽然目前对于社会资本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论述已为学术界研究社会资本与相关问题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社会资本在众多领域被广泛应用。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资本为给定人群的联系程度和社会关系的质和量,它是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社会规范、社会文化、社会关系、社会凝聚力、社会倾向性、和社会价值观等,它能够支配和调整人们的行为,以更好地达到所期望的目标,并能通过影响某个社会群体在社会交往中相互作用的数量和质量,来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目前学术认同度最高的为帕特南的定义,他这样定义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某种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它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率卫生系统的专家认为[2-4],社会资本主要衡量社区成员间的社会凝聚力、相互信任、行为准则、互惠和团结程度。通过以上文献梳理得出社会资本的主要内容,即公民参与网络、信任、互惠规范,它作为一种区别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存在于社会网络结构中的个人资源,能够为组织内的个体提供便利。[2-3]
1.社会资本与医患关系的关系
(1)医患关系首先就是一种道德关系,病人相信医生,将自己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托付给医生,医生则以治病救人为自己的职业责任,医患关系是一种基于相互信任而形成的充满圣洁情感的关系。良好的医患关系也可以被认为是医患之间为维护健康而积极参与疾病治疗的诚信关系。医患和谐的基础是医患双方相互信任为共同的健康目标努力,而互不信任是医患关系紧张的诱因。社会资本能够增强医患之间的认同感,使医患双方为共同的治疗目标而努力,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信任合作,这是因为信任是社会资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社会资本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的信任主要体现为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基于共同的诊疗目的(挽救患方的生命、恢复其健康)而表现出的诚信、认同与合作。因此,一定的信任社会资本是医患之间良性互动与合作的前提,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2)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需要秩序和规范的来约束医患双方的某些非理性行为,使双方在一种有序状态下为健康这一目标相互支持合作。社会资本恰好就能够为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提供良好的规范、制度以及秩序。医患纠纷的实质,往往是由医患双方对彼此的权利义务如何公平分配和法律责任如何公平负担存在争议所致,这些争议会将医患双方依靠自身修养所建立的有序状态破坏而导致纠纷发生。由此可见,在整个社会层面构建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规章制度来保障社会的有序状态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前提。社会资本是在有效的网络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它能够促进制度保障下的社会秩序的自然生成,能够约束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促进社会信任合作。因此,没有规范的社会资本就不会有稳定的社会秩序、正常的人际关系,这就意味着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医患关系更加难以形成。(3)社会资本是存在于社会网络结构中的个人资源,能够为组织中的个体提供便利,这种便利的产生有赖于个人对整个社会网络的参与、利用。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单纯医疗机构工作转变为全社会参与,实现医疗机构、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全体公民的的共同行动。社会参与网络在社会资本里表现为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各种关系,这些关系蕴含着可转移的资源,具体包括权威关系、信任关系、规范信息网络、多功能的组织、社会关系网络、社会规范、社会信任、社会凝聚力、社会参与等方面。目前,社会只有充分利用这些可转移资源建立广泛的医事社会参与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健全的参与机制以及有序的参与格局,才能化解层出不穷的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由此可见,没有健全的网络社会资本,就难以形成制度化的医事社会参与机制和紧密有序的医事社会参与网络,整个社会就处在一种离散状态,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就如同纸上谈兵。
2.目前我国卫生领域社会资本现状及其对医患关系的影响
(1)诚信精神沦陷,信任社会资本的缺失:医疗纠纷频频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医患双方信任的缺失是关键因素。在卫生领域信任社会资本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医患双方互不信任,尤其是患者对医务人员以及对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不信任。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加上媒体对医疗行业中的某些负面案例过度关注及偏向患者一边倒的舆论方向,医患双方因此形成严重的信任危机,相互提防、相互猜忌。再者,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患者处于弱势地位,纠纷解决途径有限、诉求得不到及时满足,因而其对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极不信任,由于不信任在纠纷过程中患者多倾向于采取个人方式去解决矛盾,这常常会导致医闹现象的发生。可见,信任社会资本是医患互信和谐的最重要基石,如不能重建信任,医患和谐只能是空谈。[3-4]
3.法制不健全,规范社会资本缺失
和谐的实现需要社会规范支持,它无法自发的形成。法律是社会规范中最权威、最有效的部分,法治是实现和谐的重要手段。医患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调节医患关系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我国卫生法治有较大局限:第一,立法滞后,缺少权威、系统的卫生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调整医患关系主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缺少整体性、系统性,未全面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的预防、解决机制。在实践中许多医患关系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第二,执法不统一,司法困境多。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经常出现适应法律不当问题,有些问题无法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来处理。在实践中,案情相同,但调解结果或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其对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更加不信任。第三,法律意识淡漠,守法困惑。社会的法治环境有待提高,公民法律观念不强,运用法律解决纠纷意识淡薄,在消弱自我保护能力的同时容易出现轻视法律、对抗法律现象,目前愈演愈烈的医闹现象就是其最显著的表现。因此健全卫生法律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来完善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必经之路。
4.社会参与意识不强、参与机制不健全,参与网络社会资本缺失
医患和谐仅靠医患双方和卫生部门无法实现,它必须在社会共同参与下才能实现。社会参与网络越紧密,社会凝聚力就越强,社会信任合作程度就越高。目前我国卫生领域参与网络社会资本的缺失非常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首先,政府投入机制、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体制性因素,只有政府加大有效投资力度、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源是缓解医患关系。其次,患者及家属参与医事活动缺乏制度性支持以及医疗纠纷解决参与机制不健全。医患之间的有效沟通是医疗技术水平得以最大化发挥和医疗纠纷得以公平解决的重要前提,而参与合作则是实现有效沟通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构建参与平台、完善参与渠道、健全参与机制,使医患双方在参与过程中实现有效沟通、信任合作,从而缓解医患关系。因此,我国必须提高各方面的参与意识,设计一套完善、便捷、有效地医事参与制度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互信合作的氛围,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1.多方合作重建医患双方的诚信关系,提升信任社会资本存量
信任合作是医患和谐的根本前提,重建医患之间的诚信关系以及其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措施。信任的建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尤其要加强制度支持、理性维权。目前我国信任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缺乏制度支撑,完善的制度能够提升行为及后果的可预见性,在起到约束作用的同时激励更多信任出现,这一效果在医患关系中更是作用重大。医患关系中,医方处于优势地位,故和谐的关键在于医方。医方要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尤其是要保持其公益性质、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医方通过完善运行机制及管理制度向患方展示和谐互信的诚意才能使患方放下成见。再者,必须建立可信任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具体如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医疗纠纷诉讼制度以及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以此来保障医疗纠纷从鉴定到最终解决都能符合法律程序,增进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高效性,从而使医患双方能够依靠法律、制度顺利解决纠纷,防止冲突升级和医疗暴力发生。
2.加强医事卫生法治建设,重视普法宣传教育,提升规范社会资本存量
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是规范社会资本存量提升的最重要表现,加强医事卫生法治建设是培育医疗卫生领域规范社会资本的必然选择。首先,应完善卫生法律体系,严肃、慎重地着手卫生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形成一部健全的包括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医疗事故鉴定处理、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医患关系,解决医疗纠纷。立法过程中必须兼顾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分阶段、有层次的修改现有法律法规,同时制定更加全面、权威的医事法律法规,以此来提高法律法规的统一性、适用性,减少司法困境。其次,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在医疗系统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法治培训活动,使其树立依法行医、依法行政观念,规范医疗行为和执法行为,同时积极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以此来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健康权益。卫生法治健全、社会法治意识提高是医患双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重建信任,实现医患和谐的重要保障。
3.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完善医事社会参与机制,提升参与网络社会资本
广泛的社会参与是医患有效沟通、良性互动的前提,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首先,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机制来缓解“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是提高医疗质量、缓和医患关系的必要条件,因此要使政府财政、社保各部门积极参与到医疗卫生改革中来,为更好的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其次,发展医事中介组织,引导媒体正确参与。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能够构筑社会参与网络,是网络社会资本存量得以提升的土壤和基石。在政府各部门的有效监督下大力发展医事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有利于解决矛盾、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媒体的监督力量无比强大,但对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必须引导媒体发挥客观监督作用、有效地参与到医患关系的构建过程中。最后,要明确医事社会参与主体、完善参与机制,形成多元化的参与格局和紧密的参与网络,并且在主体明确情况下建立有效地整合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在医疗活动中重视医患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其积极有效参与医疗活动,并且在政府监督下鼓励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的参与,为实现医患沟通、增进彼此信任提供良好的平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大局。[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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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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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厅软科学计划项目“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及医患关系评价体系中的构建与研究”,项目编号:2015RTJ3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