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贫效应及相关政策研究

2016-10-24 01:32康健,高亚平
现代农村科技 2016年17期
关键词:贫困户农户农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贫效应及相关政策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高了贫困户的组织化程度,优化了农业资源配置。为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精准扶贫中的积极作用,政府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规范发展,完善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精准扶贫;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靠农民的内生动力和自觉行动快速发展,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优化了资源配置、提升了经济效益,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要加强培育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贫困人口长效稳定脱贫。

1 政府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53.1万家,实际入社农户约占农户总数的42%。为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农业部牵头的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3年12月,联席会议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根据此规定农业部开展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第一次监测工作,于2015年12月20日公布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各个层级示范社的评定,对运行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重点扶持政策,有利于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

但是,目前在我国农村,各地合作社发展不均衡,部分农民不了解合作社。农业、工商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使基层干部、扶贫驻村工作组和农民群众了解熟悉办理合作社的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运行机制,帮助有合作意愿的农民依法申请、设立登记注册合作社。合作社是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政府在贫困治理中应通过财政、税收、人才、科技、金融、产业政策等多种手段扶持合作社,增强其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能为。合作社在建设初期,一般盈利能力较弱,政府应在土地流转、用地指标、道路建设、用水用电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合作社作为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载体,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林)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合作社带头人培养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紧迫工作,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为保障合作社规范顺利发展,政府相关部门要引导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帮助产品能得到“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帮助指导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和网上销售等对接服务,促进农产品销售。政府要推动合作社进入流通、农产品加工领域,尽快增加资产,实现合作增收。应严格执法,防止合作社成为获取国家财政项目、资金和税收的工具。

2 应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当前,合作社总体上规模小、实力弱、运行质量不高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大多数合作社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面临制度机制不完善、人才匮乏、资金短缺等困难和问题。有的合作社为套取政府项目补贴、优惠政策奖励而申办,有名无实,个别的违规吸储放贷、非法集资,扰乱了地方金融秩序。合作社应以国家、省级示范社为标准,规范发展,主要任务包括: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定期公开社务;坚持诚信经营;稳妥开展信用合作。合作社应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原则,完善“社员大会负责决策、理事会负责管理、监事会负责监督”的运行机制,使其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抱团发展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投资和利益分配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充分保障社员利益的产权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合作社要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功能,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合作社要争取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合作社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智能手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等活动。发展较好的合作社可以创建专业网站,为成员提供信息服务,运用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宣传、推介农产品。

3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贫困户的多种利益联结机制

贫困户可以通过土地、林权、技术、资金、设备、劳力等要素入股合作社。合作社要用产业化的理念构建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完整产业链条,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合作社和没有入社的贫困户可以签订合同,通过租赁经营、土地托管、牲畜托养等方式建立利益连结机制。

3.1产业合作模式。合作社立足当地资源优势、产业基础,选择具有发展空间的农产品作为主导产业,集中采购、配置各种生产资料,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追求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的发展,是当前贫困地区比较常见的合作社模式。合作社对贫困户提供免费技术指导、经营管理、质量监管及产品的包装销售等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各方面的服务。有些合作社会根据贫困户产品的交易量提供相应的奖励,交易量越高则相应的返利越多。

3.2股份合作模式。贫困农户通常以土地、林权、资金等作为入股生产资料,毎年享受利益分配。农户在土地入股后,还可以从事生产活动取得务工收入。河北省枣强县大营镇芍药村的合作社独创了“8+2”的脱贫致富模式:把入股的30户村民分成3个小组,10户人家结成一组,其中8户是既有钱又有劳力的家庭,2户是全村公选的贫困户,他们没钱但可以出力,入体力股,年底平均分红。

3.3承接扶贫项目模式。合作社可以申报、承接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贫困户以到户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双方签订“保底分红协议”,将扶贫项目和资金到户转变为资本和权益到户。如果合作社流转了贫困户土地,且能提供工作机会,贫困户成就成为拿租金、股金和薪金的“三金”农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3.4资金互助模式。合作社可以为社员提供小额贷款的资金互助服务,开展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户联保及对养殖户牲畜存栏数量进行价值评估等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有效解决成员生产资金季节性短缺的问题。资金互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社员的存款收益要由实际运行情况决定。

3.5中介服务模式。有些合作社充当中介组织的角色,主要是商品中介,通过收购农户产品,转卖到市场谋取利润。一些合作社成为兼顾生产和生活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不但帮助社员增长了经济收益,而且把积累的剩余资金用于农村社区所需要的社会、文化公共服务,从而让农村社区整体生活质量得到综合性提高。

3.6信息服务模式。合作社收集各村的需求和销售信息,然后在县级信息平台上进行统计,实施团购团销模式,以信息帮扶的形式让贫困村的资源与外界实现对接,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合作社还为贫困户提供信息咨询、培训、文化娱乐及各种代理服务,展现每个村庄的的历史、文化、名人、三农、特产等信息,增强实体经济的软实力。

3.7合同模式。合作社和普通贫困户签合同,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租赁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增收。一种情况是合作社租赁贫困户的生产资料,如贫困户田地由合作社托管,统一种植经营,然后返聘贫困户参加种植工作,贫困户可以得到土地租金和务工两份收入。另一种情况是贫困户租用合作社的资源,如把扶贫资金作为押金入股,租用合作社的大棚进行养殖,合作社提供全程服务,入股社员投资小、风险小、收益较大。有的贫困户没有经济能力购置肉牛,合作社与贫困户签订托养协议,免费免抵押让贫困户领养肉牛,农户将已经进入适应期饲养的肉牛领回自家牛栏饲养育肥,肉牛育成后,合作社按市场价统一回购,利润由合作社与农户五五分成。

总之,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合作社引领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实践更加丰富,彰显了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带动作用。“政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合作社+农户”的“六位一体”模式,拓宽了贫困户增收渠道。“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产业化运行模式,企业优先安置贫困户就业,并优先收购贫困户产品。通过政府支持、合作社规范发展、合作社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合作社将进一步激发贫困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拓展贫困户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本文为2016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民生调研专项课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贫效应及相关政策研究》(课题编号:20160140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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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91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康健 高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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