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丁一鹤(发自北京西城)
财务司长梦断“蓝田神话”
文_丁一鹤(发自北京西城)
曾作为“中国农业第一股”的蓝田股份,因为“蓝田造假案”成为中国证券史上迄今为止最大的财务造假案。从2001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率先质疑“蓝田神话”开始,“蓝田造假案”在近8年的时间里撂倒了许多企业家和政府官员,更使无数股民血本无归。曾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总经济师的孙鹤龄,是蓝田造假案涉案人员中最后一名被判刑的厅级高官。这位在中国农业系统横跨农业、财务两个领域的财务专家,他在任职期间帮助蓝田股份上市,帮助自己的亲属子女发财,帮助企业贷款。但他根本不会想到,在他体面风光地退休之后,竟会因为“帮助别人”而害了自己,直到锒铛入狱才幡然醒悟法律果然铁面无情。
1999年10月10日,60岁的孙鹤龄正式在农业部财务司长的任职上,站完最后一班岗后光荣退休。在30多年的职业生涯中,孙鹤龄一直横跨农业、财务两个领域。孙鹤龄1939年10月生于安徽宿县,1963年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农业经济专业,志愿到西藏农场工作。在生活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胃部被切除70%的情况下,从西藏到内地、从基层到机关,这位没有什么背景的官员一步步都走得小心谨慎,在对待金钱的问题上把握得很有“度”。
在孙鹤龄30多年仕途中,有25年时间在西藏度过。孙鹤龄先后历任西藏自治区农垦厅计财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厅长等职务。在结束了在西藏长达25年的工作后,1988年,孙鹤龄被调入中国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后来又任总经理及中国农垦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1993年7月,时年54岁的孙鹤龄从中国农垦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位置上调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1996年9月,孙鹤龄任农业部总经济师兼财务司司长,行政职务为正厅级,享受副部级待遇,至此,孙鹤龄达到了他人生仕途的巅峰。
一个学者型官员从边疆到首都,一步步从农场干部到国家部委高官,能够有如此成就,实属不易。但谁也不知道,他还有块心病,是工作30多年来“最大的失误”,而这个“失误”随着刘姝威一篇不足千字的文章而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
2003年4月4日,孙鹤龄被“双规”。在被双规之后,孙鹤龄开始了积极的自我拯救。在双规期间,孙鹤龄“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积极交代并写了材料”。同时,孙鹤龄还打电话劝亲属子女退赔非法获利,耐心做女儿孙进新的工作,使女儿交回了大部分获利。
抱着破财免灾想法的孙鹤龄,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以为组织上不会跟他过不去的。但是,他等来的却是一个令他无法接受的党内处分。2005年5月27日,孙鹤龄退休后所在的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对孙鹤龄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这是令孙鹤龄万万不能接受的。在党支部会议决议上,孙鹤龄明确签署了不同意开除自己党籍的决定的三条书面意见。2005年6月3日,孙鹤龄向党组织提交了《我的申诉》。在这份申诉书中,孙鹤龄重申了自己的“三条意见”:“一是蓝田股份上市过程中我是公正履行职责,并非徇私帮助,更不是蓝田股份的上市决策人之一;二是我没有受贿,决不同意受贿错误的结论;三是在担保问题上有失误的错误,但绝不是渎职。”
那么,孙鹤龄所提出的这“三条意见”中,到底潜藏着什么样的内幕呢?
在孙鹤龄任职的农业部财务司,内设综合处、预算处、专项资金处、财务会计处、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6个部门。其职能包括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建议,承办农业部门预算和决算工作等。在农业部金融领域,身为农业部总经济师兼财务司司长的孙鹤龄拥有相当大的话语权。包括蓝田股份上市之时,孙鹤龄成为主要运作者之一。
作为农业部第一家推荐上市的公司,蓝田股份当时的横空出世出乎众人意料。当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中央各部委都在对本行业企业开展推荐上市工作。而农业部共有5大直属企业,分别是中国水产总公司、中国农垦总公司、中国畜牧总公司、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和中国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按照传统思路,农业部要推荐上市公司,应该从这5家直属企业中产生。但谁也没有想到,当时名不见经传的沈阳蓝田股份公司竟然入选。
制造蓝田神话的瞿兆玉1948年1月生于湖北洪湖市,早年在海军某部队任军官,1980年至1983年任沈阳电信局宣传部长,1983年出任沈阳市委秘书,1988年改任沈阳行政学院副院长。沈阳蓝田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正是由时任沈阳行政学院主管后勤的副院长瞿兆玉担任。
从股权及主营业务来看,沈阳蓝田与农业部均无任何关系。而农业部办公厅在“蓝田神话”破灭后出具的相关材料称,当时中央并未明确要求农业部直属企业上市,“在沈阳市政府及沈阳市体改委的要求下”,农业部推荐了沈阳蓝田上市。农业部办公厅文件称:1996年沈阳市政府所持沈阳蓝田1828万股国家股全部划转给农业部,农业部由此以所持18%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在取得原国家计委和国家证券委的批准后,农业部为沈阳蓝田提供了3000万股上市指标。1996年6月18日,蓝田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蓝田股份上市的同时,瞿兆玉还一直在运作另一件事,即把蓝田“大本营”从沈阳移师瞿兆玉的故乡湖北洪湖市瞿家湾镇。1998年7月,蓝田股份第一大股东沈阳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迁至湖北洪湖。1999年12月蓝田股份正式迁址更名,公司由“沈阳蓝田”变为“湖北蓝田”。
公开资料显示,蓝田股份自1996年发行上市以后,其财务数字一直保持神奇的增长速度:总资产规模从上市前的2.66亿元发展到2000年末的28.38亿元,增长了10倍,历年年报的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1.15元。这些令人兴奋的数字组成了“蓝田神话”。
2001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在《金融内参》发表文章《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600字短文,率先质疑“蓝田神话”:过去几年间赖以支撑着蓝田的,不是所谓的高增长,而是银行信贷资金。此后,各大银行再也不给蓝田股份发放贷款,蓝田股份的资金链由此断裂。
2002年1月12日,蓝田总公司总裁瞿兆玉、总会计师黎洪福等11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拘传,随后进入司法程序。2003年7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田一案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瞿兆玉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瞿兆玉等人落马前后,有关部门也把目光聚焦在蓝田股份上市的“幕后推手”上,于是,时任农业部财务司司长孙鹤龄成为“焦点”。
尽管孙鹤龄啼血申诉、苦苦哀求女儿退赔,甚至不惜动员女儿跟前夫打官司进行“自我拯救”。但是,在2005年9月农业部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孙鹤龄等人违纪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的通报材料》中,对农业部6起涉及8人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孙鹤龄还是被通报了两起“违纪违法事实”。其中,中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对孙鹤龄认定的“第一宗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蓝田股份上市后,违反规定,为其女儿及妻妹购买蓝田股份内部职工股获得巨额非法利益。”
令孙鹤龄意想不到的是,这份《通报》中赫然写着“经农业部党组研究决定并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给予孙鹤龄开除党籍处分”。接下来的2005年9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孙鹤龄因违纪被开除党籍的报道。
孙鹤龄本来以为,只要积极退赔当时获利的差价款,就可以“向组织交待”了,但现在却变成了开除党籍处分。孙鹤龄一时难以接受这个结果,立即撰写了多份申诉材料交给党组织和纪检部门。但是,更令孙鹤龄没有想到的是,有关部门对他进行党纪处分仅仅是个前奏,纪检部门已与司法机关进行了沟通,司法机关将介入孙鹤龄受贿案的调查取证。
当然,此时的孙鹤龄是不知道这些的。对于女儿和妻妹购买内部职工股获利的行为,孙鹤龄开始并不认为是受贿,所以他坚决不接受“受贿”的结论。他认为组织应该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挽救”自己,但他没想到法律是铁面无情的。
就在蓝田股份正式挂牌上市之前的某一天,瞿兆玉找到孙鹤龄,表示孙可以以内部职工价购买蓝田股。孙当时断然拒绝了,“部里有规定,处以上干部不准买股、炒股,因此,我不买。”瞿兆玉坚持说:“别人都买,您为什么不买啊?”“他们要买是他们的事,反正我不买。”孙鹤龄的话说得有些生硬起来。
瞿兆玉也不好再说什么,临走说了一句:“你不买就算了,可以让家属、小孩他们买,不会有事,也不会违规。”
孙鹤龄随口说了一句:“再考虑吧。”就把瞿兆玉打发走了。
实际上,买不买蓝田原始股的问题,在孙鹤龄的脑子里斗争了很久,但他一直没有下定决心。几天之后,孙鹤龄在岳母家里见到了女儿孙进新和妻妹,这两个女股民正在热火朝天地谈论着股市风云,孙鹤龄进门的时候,女儿随口问了一句:“你们部里有没有企业要上市?要是能买到内部职工股就发了。”
于是,孙鹤龄把蓝田将要上市,瞿兆玉劝说亲属子女可以买股票的事情告诉了女儿和妻妹,同时,孙鹤龄告诉女儿说:“我担心出事,就没答应买。”
孙进新焦急地对孙鹤龄说:“现在都在炒股,买原始股的人多的是,不会有问题。你不买就给我们搭个桥,我们买呗。”
孙鹤龄想了一下,自己这辈子没违规为女儿做过什么事情,而且女儿一直跟随自己在西藏生活,自己奉献了青春丢了亲情,有些对不住女儿,这时候为女儿帮个忙也是应该的。
孙鹤龄懂法,他认为自己和老伴不买就不会违反规定,况且女儿和妻妹都已成家,又没有跟自己生活在一起,而且要是买股票,钱也是他们出的,跟自己不沾边,买内部股只是作为内部参股,可以享受年终分红的待遇。反正现在是市场经济,赚钱才是大道理。所以,孙鹤龄拗不过想发财的女儿,答应帮助女儿和妻妹购买蓝田内部职工股。
几天之后,孙鹤龄给瞿兆玉打了一个电话,女儿孙进新去办理了购买股票的手续。就是这10万元股票,当时的差价是96.8万元,3年后变成了488万元。
“蓝田神话”变成中国证券史上一个不可抹去的黑点,也把68岁的孙鹤龄送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孙鹤龄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两项罪名:一是利用职务之便助蓝田股份上市后,通过获赠的内部职工股非法收益488万余元;二是私自动用中华农业科教基金的资金对外担保,造成23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检方认为,孙鹤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为孙鹤龄在开庭前已被取保候审,且由于他庭前表示认罪,法庭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适用有关规定进行了简化审理。
开庭时,孙鹤龄在家属和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庭。孙鹤龄中等身材,穿一件黑色上衣,已退休9年的他头发斑白。在法庭上,由于事先孙鹤龄与为他辩护的律师钱列阳交换过意见,钱列阳建议孙鹤龄承认有罪并为他进行轻罪辩护,所以孙鹤龄一上来就说:“我承认这两个罪名。”
孙鹤龄低声说:“我一直小心谨慎,女儿的事是我参加工作以来最大的失误,也是我晚年刻骨铭心的教训,我没有把握好自己,在女儿购股问题上没有过好亲情关。”
尽管孙鹤龄当庭认罪,代理律师钱列阳仍针对两项指控进行了辩护:首先,通过炒作蓝田股份获利的488.69万元,是在司法机关介入本案之前孙鹤龄就如实交待了案件事实,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是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被告人有积极退赔情节,先后退赔了430余万元,能够尽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主观恶性不大,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而经其女儿、妻妹之手差价购买了10万股内部职工股份,被告当时对此并不知情。
由于孙鹤龄承认检方的指控,所以这是一场并不激烈的庭审。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孙鹤龄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