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军
【摘 要】 在外贸交易的过程中,企业经常通过贸易信贷的方式来对跨境资金进行管理,避免出现汇率以及财务上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外汇管理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文中从外汇管理的视角出发,就贸易信贷管理业务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外汇管理 贸易信贷管理业务 跨国贸易
贸易信贷伴随着货物贸易项下货物流与资金流时间差而产生,在外贸交易过程中,企业利用贸易信贷及融资进行跨境资金摆布,规避汇率及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贸易信贷管理模式由事前登记管理制度变为事中报告,并将其纳入总量监管和核查指标。贸易信贷管理改革在便利企业对外贸易的同时,对外汇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贸易信贷特征入手,回顾了我国贸易信贷管理历程,分析了现行贸易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一、贸易信贷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中定义:“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非居民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贸易信贷的基本特征有:一是国以国际贸易交易背景。贸易信贷的产生是以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为基础,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和对价的支付存在时间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贸易信贷的发生。二是贸易信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进出口商之间发生了贸易信贷,在会计核算层面上就导致其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的变化,从而导致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变动。三是贸易信贷方式与汇率预期紧密相关。汇率变动和预期对国际贸易定价和贸易结算方式有重要影响,贸易信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汇率变动的预期和判断会直接影响贸易信贷的方式。四是贸易信贷会影响国际收支和经济运行状况。货物贸易顺差、逆差会对地区(或国家)的汇率、货币政策以及经济金融运行情况产生影响。
二、我国贸易信贷外汇管理历程和现状
我国对贸易信贷监管经历了宽松统计监测、强化统计监管和严格控制监管时期。改革开放初期,外汇局出台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将贸易信贷项下延期付款业务纳入外债统计监测管理。那时,我国外汇资源较为匮乏我国,宽松的延期付款统计监测管理模式促进了外汇资金流入,满足了企业对外汇资金的强烈需求。2003年至2008年,随着贸易信贷规模不断扩大,为及时准确反映贸易信贷情况,外汇局发布了并实施《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组织贸易信贷统计,以满足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需要。2005年,外汇局先后发文完善了贸易信贷管理,对一定金额和期限以上的延期付汇实行登记制度。2008 年至2011年,外汇局进一步加强贸易项下的债权债务管理,出台政策对贸易信贷产生的企业债务和债权实行逐笔登记管理,对货物贸易项下债权债务资金流动进行监控。
2012年12月1日,全国实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取消了原有的贸易信贷逐笔登记制度,对贸易信贷实行企业主动报告、总量匹配、分类管理和现场核查的监管模式。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货物贸易外汇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监管,贸易信贷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分析,对存在异常的贸易主體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并根据非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三、现行贸易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贸易信贷容易成为资金跨境摆布渠道。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A类企业对贸易信贷业务进行义务报告,货物贸易项下的收付汇和退汇较为便利,只要进出口双方协商同意,贸易信贷就容易成为套汇和套利以及资本项目下融资资金跨境流动的渠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短期套利套汇资金以预收款流入以退汇形式流出。根据管理规定,180天期限以内的退汇业务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这种模式就可能给短期跨境套利套汇资金留下空间。
(二)关联企业贸易信贷业务的贸易真实性审核较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原则性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局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需要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原则,但是对业务具体如何审核未明确要求,对贸易信贷业务审核主要是贸易合同或协议。合同或者协议却难以保证货物贸易的真实性,特别是大型跨国或地区的集团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贸易协议真实性更难审核。
(三)银行对企业贸易信贷合规性审查手段有限。贸易信贷管理改革政策取消了银行对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协同监管”的审查职能,银行为企业办理贸易信贷收付汇业务时,只要查询企业名录情况和分类管理情况,在审核进出口合同等相关单证后即可办理,无需审核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及合规性情况,货物贸易监测系统(银行版)也无法查询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信息,银行办理 贸易信贷收付汇业务时,难以审查企业该笔收付汇业务的贸易信贷报告情况。
(四)贸易信贷数据采集存在局限性。一是数据采集口径不全面。按照贸易信贷管理规定,企业只需报送规定期限的贸易信贷数据,无需报送规定期限以外的贸易信贷数据,外汇局无法全面掌握全范围的贸易信贷数据。二是数据准确性难以保证。在非现场监测和核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企业被纳入重点监测库的原因贸易信贷义务性报告不及时导致总量差额等相关指标超指标。出于各种原因,企业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漏报、错报的现象,导致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难以确保。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贸易信贷收付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完善现行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收支审核相关规定,要求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相关贸易信贷项下收付汇业务时,严格履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除了通过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分类情况和国际收支申报情况外,还应审核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情况,尤其要重点审查大额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情况,以此强化银行业务审查职能,提升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确保贸易信贷业务的贸易真实性。
(二)建立贸易信贷差别化管理模式。一是实施贸易信贷行业差别化管理。结合行业国际贸易惯例、结算方式和结算周期特点,建立针对特殊行业的贸易信贷差别管理模式,可以对特殊行业企业的贸易信达进行特殊行业标识管理,并实施专项监测。二是实施贸易信贷业务主体规模差别化管理。建议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增设主体贸易信贷规模阈值指标并设定地区阈值。地区阈值可以动态调整,对超过阈值指标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测库企业,外汇局进行后续监测和核查。
(三)完善系统贸易信贷管理监测管理功能。按照贸易信贷差别化管理模式,增设对应的贸易信贷行业特殊标识以及单个主体规模指标阈值。增设超长期限贸易信贷报告监测预警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超长期限,贸易信贷余额超过上一核查期收付汇一定比例,或者贸易信贷余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系统提示和预警。增设货物贸易监测系统(银行端)贸易信贷报告查阅功能,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可以审查企业贸易信贷义务性报告情况,对于先前存在贸易信贷未报告的业务,银行应督促企业补报后才予以办理后续外汇业务,进而通过银行督促企业履行报告。
(四)加大贸易信贷报告违规的处理力度。在现场核查中,对于贸易信贷应报未报的企业,只要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贸易真实性,且并非故意不报的情况一般不会进行处罚或列为B类企业,企业贸易信贷报告违规成本低,这也是企业主动报告的意识薄弱影响因素之一。外汇局应加强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法规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列为B类或采取严肃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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