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治国理政的新境界

2016-10-21 23:01辛书慧
山东青年 2016年5期
关键词:治国理政依法治国

辛书慧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为我国未来的发展谋划了一幅依法治国的路线图,开启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篇章,标志着我党由此开始进入一个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可以预见,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法治中国建设道路的不断拓展,必将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进而为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依法治国;治国理政;新境界

一、理论轨迹——依法治国的逻辑走向

无论是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还是依法治国的实际推进,在我们国家都是一个一波三折的过程。其中,从“人治”到“法制工具主义”再到“法治”,体现的是从“治民”到“治权”的根本性转变,彰显的是依法治国的逻辑走向。即,一个现代的、文明的社会,一个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国家,必然要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

1、“人治”是封建社会的正统治国理论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对一个思想理论的评价,不能脱离当时的生产力状况和社会体制背景。在等级森严、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人治”才是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方式。因此,“人治”作为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治国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所谓“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由于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社会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这种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权力一元化和皇权至上。这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极易滋生“独裁”与“专制”,极易漠视甚至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2、法制是痛定思痛的无奈选择

社会的进步,没有办法从“人治”状态直接过渡到“法治”状态。因而,法制就成为痛定思痛的无奈选择。

在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根本找不到“法治”的种子,只有“法制工具主义”这个“刀把子”。到了近代的中国,“法制”作为“人治”的替代方式,开始进入“试验期”。但是,一路走来,几经周折,彷徨退却。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们对法制的需求并不迫切,迟迟没有制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后来,还是在斯大林的三次建议之下,毛泽东、刘少奇等才于1952年底决定制宪。毛泽东主席亲自挂帅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数易其稿,几经修改,终于在1954年9月20号召开的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54宪法”。

但是,宪法的通过与宪法的适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建国近30年的时间里,“54宪法”在“文革”中为“75宪法”取代,导致朝纲大乱。至此,共和国有法律之名且得以有效实施的只有一部婚姻法。为此,著名的历史法学家唐德刚先生戏称“两部法律治天下。”很显然,如此的法制状况,难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必然导致深重的人为灾难,由“文革”为祸就可见一斑。为此,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开启改革开放大幕的同时,也开启了法制的恢复重建,并且明确提出了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治国取向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同时,全会提出的“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等工作”的要求,也把我国带入了一个立法时代。仅1979年召开的五屆人大二次会议就通过了七部法律。后来,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到2011年的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是由宪法及相关法(39件)、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截止目前,我国已有现行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242部、行政法规(国务院)738部、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9000部左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初步解决。但是,法律体系的完备离法治的要求仍然很远,我国的法治建设仍然在路上。令人欣慰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主体的确立,恰恰契合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治国取向。

二、理性选择——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很显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当然也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性选择。

1、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内部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可谓“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其突出表现是:从一个安土重乡型社会过度到流动无根型社会;从一个一元化社会过渡到多元化社会;从一个臣民社会过渡到市民社会;从一个单位社会过渡到社区社会。总之,整个社会从一个熟人社会过渡到陌生人社会。 社会的这种转型,使得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面临巨大挑战。过去的社会状态,基本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本质上是一种“人治”状态下的“身份之治”,主要靠血缘、伦理、情感、宗族来维系人与人之间基本秩序;而当今的社会状态,,基本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是一个契约本位的社会,本质上是一种“法治”状态下的“契约之治”,主要靠契约来规范、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很显然,当今社会要求通过法律规范来依法治理,国家治理法治化,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契约之治的强烈呼唤

英国著名的历史法学家梅因曾经说过:“人类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目前的中国,也正在走向“契约之治”,而法律就是体现多数人意志的契约。契约之治,强烈呼唤依法治国的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崇尚法治,依法治国,必然大幅度提升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促使人们从“耻讼”走向“为权利而斗争”。但是,法治的本意绝不是让社会公众成为“好讼之徒”,更不能让“走法律程序”成为无赖之徒开脱责任的口实。一方面,在倡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今天,和解和诉讼仍将同时并存,司法只不过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法治新常态之下,“限高令”的出台将使无赖之徒无处遁逃,法治的刚性也必将重建久违的诚信体系。

3、“新常态”的理性归位

“新常态”,是近年来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术语,最早由美国太平洋基金管理公司总裁埃里安提出,一般指经济领域中危机过后经济回复缓慢而又痛苦的过程。这一概念提出以后,不同领域的人士在各自领域加以引用,并给出自己的解释。我们这里讲的“新常态”,指的是政治的“新常态”。简言之,就是治国理政的“新常态”。

从政治的角度讲,治国理政包括两个层面六个内容: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这六个方面的工作,都是依法治国的重点。面对如此繁重的任务,我们已经没有办法回到过去那种“人治”的状态,也没有可能回到“法制工具主义”的时代,只有理性归位到“法治”的新常态。十八大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持续致力于“法治”新常态的营造。因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深刻地领悟到: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必由之路。

总之,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一定会实现依法治国的既定目标,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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