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小华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龙海市海澄镇蔡某某的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废铁买卖,因双方较为熟悉,并未签订买卖合同,赵某某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先后七次雇请车牌为闽DPK876号等在车斗底部加装夹层的货车向蔡某某购买废铁,采用在夹层加水过磅空车重量后将水排空,装满货物后过磅整车重量來计算货物重量的方法,从该公司多载走废铁共计15980公斤(价值人民币33951元),给蔡某某的公司造成损失。
二、分歧意见
意见一:赵某某构成诈骗罪。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意见二:赵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赵某某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骗取对方信任,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
意见三:赵某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评析意见
(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很明显,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来实施欺诈骗取公私财物。但是,不能简单的以是否有签订合同来判断。合同诈骗罪里的“合同”应限于经济合同,即成立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但该“合同”形式应不限于书面合同,还应包括口头合同,因为口头合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达成合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除了以上区别之外,二者的主体不同,前者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侵犯的客体也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只是一般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单一客体。而前者侵害的是复杂客体,除了侵犯一般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害了合同管理制度和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所以,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合同诈骗罪归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而且也明确了具体的诈骗方式。有的诈骗罪虽然也利用合同形式,但它不并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比如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这种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3、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若受害人并非基于认识错误,而是行为人利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则属于盗窃罪;若财产损失是由于受害人自己处分财产的行为,则应属于诈骗罪。
(二)综上分析,结合本案来看:
首先,虽然本案赵某某和蔡某某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经过多次交易,已经形成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赵某某向蔡某某购买废铁,赵某某的义务是交付货款,而蔡某某的义务是交付货物,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只是赵某某采取掩盖事实真相的方式令蔡某某多交付了货物才导致本案的发生,并且本案的合同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赵某某的诈骗行为就属于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其次,市场经济讲究诚信,交易主体不但要自觉履行合同内容,更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原则。赵某某利用掩盖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蔡某某的货物,其行为不只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再者,赵某某是利用在空车底部加装夹层来装水过磅空车,以此方法掩盖货物真实重量,来骗取更多的废铁,蔡某某并未发现,以为只是正常的交易往来而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假若赵某某是趁着蔡某某不注意时偷偷将废铁存放进夹层,这就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该财产损失并非是蔡某某处分财物的结果。所以本案不应定性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