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雨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健康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多层次体系建设的迫切要求,构建我国证券市场柜台交易场所已经成为一个新的时代命题。柜台交易场所又称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为满足某些特定融资主体和投资者的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的柜台进行交易的分散且无固定交易场所的无形市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柜台交易场所的建构对于健全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柜台交易市场;问题;建议
1 柜台交易市场的含义及一般特点
柜台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场所或店头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为满足某些特定融资主体和投资者的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的柜台进行交易的分散且无固定交易场所的无形市场。
柜台交易市场的一般性特点主要表现为:
首先,它是一个分散的无形的市场,没有固定集中的交易场所,而是由独立经营的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交易。
其次,柜台交易市场采取做市商制,相较于场内市场的经纪制,是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商交易,证券买卖主要发生在证券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之间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投资者之间。
第三,柜台交易市场以议价方式进行,采用一對一交易方式,价格决定机制不是公开竞价而是买卖双方协商定价。
第四,柜台交易场所交易对象种类繁多,以未能在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及大部分债权和非标准化金融产品。
2 我国现行柜台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柜台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各市场间缺乏统一的系统性的管理机制。各市场间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缺乏原则性的交易规范和标准,交易对象千差万别加上行政管理分割市场,很难实现统一的交易市场,不能进行有效地便利地交易,对投资者和融资者都不利。
第二,缺乏柜台交易市场中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些独立证券交易商,主要从事向公众投资者实行双向报价并在此价位上根据其自有的资金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的业务,直接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的交易商。
第三,投资者保护薄弱。我国现行存在的柜台交易市场种类繁多,各个市场间联系甚少,交易对象千差万别,对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也有不同的规定。
最后,监管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柜台交易市场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机构不明确,主体多样,监管制度不统一,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如各地产权市场是在各地政府行政指导下建立,隶属于不同的部门,由各地相关部门进行管理规范,而各地管理部门不尽相同,也没有共同的上级机构,因此形成各地管理规范不一致的情形,导致市场大环境的混乱,各地小市场割裂的状态,束缚了整个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
3 我国柜台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的解决对策
首先,需要明确我国柜台交易市场的定位。相比较于我国的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柜台交易场所应当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证券市场结构中的基础市场实现其功能。同时,柜台交易场所作为场外市场也需同场内市场建立一种连通机制。我国的柜台交易场所也应同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相联系,成长速度快业绩好的企业可以转到场内市场挂牌,反之,场内市场上发展欠佳的企业若不再满足场内市场的挂牌要求也可以转到场外市场继续挂牌,以便重新整顿再次发展,也解决了其退市后的证券流通问题,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明确我国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我国的场外市场组织分散,管理不统一,形式多样,导致其发展缓慢困难重重,因此,为加快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场外市场的投融资功能,有必要建立全国性统一的柜台交易场所。第一,将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成功试点模式推广覆盖到其他地区高新技术园区内,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有机会在新三板市场融资。第二,结合我国国情,建设区域性的柜台交易场所。各地方政府积极稳妥的建立各地方的柜台交易场所,在坚持大的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允许各地方政府根据其自身区域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关规范,做到因地制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允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在三板市场或新三板市场挂牌,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更广阔的融资渠道。
同时,各地方柜台交易场所也应与全国性的市场建立联通机制,让符合在三板市场挂牌的企业证券信息也可以在其挂牌交易,建立区域性柜台交易场所和全国性柜台交易场所的转板机制,一方面为区域内发展好的企业提供全国范围内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全国柜台交易市场上的良性竞争,维持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再次,加强我国柜台交易市场的相关立法规划。目前颁布的相关法规如“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等法律规范多是具体规定的某一个市场如新三板市场或产权市场等特定市场的管理规范,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虽然各地都有出台各地场外市场如产权市场的相关规范,但是这些规范都是在没有统一的原则和蓝本的前提下由各地政府制定的,导致各个地方规范不尽相同,交易要求方式都不同,这样割裂了各个地方区域场外市场的联系,容易造成市场混乱。
最后,明确我国柜台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和监管制度。对于我国柜台交易市场的监管体系,需在市场内建立统一的交易制度,强化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弥补做市商制度本身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弊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目前我国场外市场的监管模式主要是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主。而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监管职能应明确分工,保证监管的有效力度和公正。同时也应发挥各地政府的监管作用。由地方政府承担资本市场风险处置主体的责任。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对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设立时负责市场运行和风险处置工作,另一方面对于柜台市场企业的准入程序,各地方政府也应承担推荐责任。
参考文献:
[1] 蔡双立,张元萍.基于资本市场多层次框架下OTC市场的构建:美国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4).
[2] 王骥,刘向明,项凯标.掘金海外市场[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
[3] 王勇.场外交易市场作用机制和发展策略研究[J].北方经济,2008(5).
[4] 田晖.对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初探[J].生产力研究,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