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我国创业群体内部优化研究

2016-10-18 12:18周振生光旭
中国市场 2016年33期

周振+生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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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创新创业理念的发展,我国创业浪潮不断高涨。从创业动机和要素集中度的维度出发,我国创业类型主要分为生存型、选择型、现实型和前瞻型,其中体现创新式的创业类型只有前瞻型创业。因此,需要通过采取合理有效手段引导创业群体优化转移,提升我国创业群体的创业水准。

[关键词]创业类型;创业群体;优化转移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3.041

随着经济引擎转型升级以及创新发展理念的提出,创新创业越来越成为国民共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抓手。但创业效能的发挥不仅依赖于创业人口的数量增长,更依赖于创业群体整体的质量优化。

1 创业类型基础性研究

GEM最早提出生存型创业和机会型创业的概念。初明达(2008)基于成本因素考量分析了农民可选择的创业类型。李华晶和邢晓东(2009)从绿色创业的角度出发,划分出四种绿色创业类型。徐建军和杨保华(2011)从就业效应角度出发,对大学生创业进行深入分析。毕先萍等(2013)则研究了制度因素对创业类型的作用。

2 我国创业类型解析

2001年,自GEM首次提出生存型创业和机会型创业的概念以来,理论界围绕其展开的研究一直持续,因此文中首先确定创业动机的划分维度。2014年,经济新常态的提出意味着国家对于生产要素优势的认识已经从成本层面上升到质量和技术层面,按照这一思路延伸再确定劳动和技术要素集中性的维度。根据确定的维度,我国创业类型可以分为无奈型、选择型、现实型和前瞻型,详见图1。

2.1 无奈型创业

无奈型创业是指那些在个人素质、技术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局限的待业或失业人群迫于生存压力而进行的自主创业。无奈型创业是一种消极被动型创业,短期内可以解决创业者的就业问题,缓解生存压力;但是长远来看,其难以抵挡国家产业升级的冲击,也难以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

2.2 选择型创业

选择型创业虽然具有生存压力的因素,但创业人群都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一定的人力资本,在创业时具有更多的选择性。他们主要由失业或待业的技术工人、技校学生及部分大专或本科院校的学生组成。选择型创业易受创业者初始目的和创业眼光局限的影响而发生创业定位偏差的问题。

2.3 现实型创业

现实型创业人群通常具备一定的主动性和市场洞察力,能够发现潜在的商业发展机会。他们不仅在创业初始资源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且在组织管理等创业能力方面也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现实型创业的劳动密集属性有助于解决就业人口过剩问题,但是在增强国家经济发展活力方面贡献不大。受行业发展的局限,其在吸纳劳动力方面也存在后续动力不足的问题。

2.4 前瞻型创业

前瞻型创业是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未来前景好的创业选择,创业人群通常由大学生、留学生、工程师组成。以技术为先导进行自主创业不仅可以在国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而且可以在盘活经济的同时挖掘发展潜力。前瞻型创业不仅需要把握市场的能力,还需要足够的技术支撑。此外,创业初始阶段融资渠道通畅性与融资效率性也是重要影响因素。

3 我国创业群体内部优化转移路径探析

扩大创业人口规模在短期内对于增加就业岗位、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一定推动作用,但是其不等同于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的转变。新常态下发挥创新驱动经济的引擎作用并保持其持久性需要创业人口总量的保障,但同时更需要创业群体质化的提升,即推动创业群体层次性发展。创业群体内部优化转移路径见图2。

3.1 无奈型创业群体转移路径

无奈型创业群体由于在创业能力、创业资源和创业眼光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因此直接向前瞻型群体引导具有极大的困难性。现实的做法是坚持“不提倡、促改进”的原则,通过提供创业基础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其向选择型创业或现实型创业转移的能力。

3.2 选择型创业群体转移路径

选择型创业群体在创业定位和创业资金方面都存在不足,但是创业技术能力上的优势使其向前瞻型创业跨越时具图2 创业群体内部优化转移路径注:本图根据个人研究和理解整理而成。有一定的支撑性。在“鼓励与指导”并重的原则下,鼓励技术创业,指导其转向前瞻型创业的发展轨道;同时,通过创业融资通道的拓宽降低其向前瞻型创业转移的难度。

3.3 现实型创业群体转移路径

现实型创业群体具备较好的机会把控能力,但是技术能力上的劣势使其难以顺利过渡到前瞻型创业,而且在国家经济转型的冲击下容易滑落到生存型创业。因此,“支持与引导”的方针思路显得极为重要。一方面,支持其机会型创业的选择;另一方面,引导其提升新创企业的科技含量,向前瞻型创业的发展思路看齐。

4 我国创业群体内部优化对策建议

4.1 加强创业教育体系与综合性平台

首先,教育部门要在高校教学大纲中增添创业教育内容,激发高层次人才的创业意识;其次,政府部门要在人才管理服务中要重视创业培训的组织工作,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开展;最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打造创业综合性平台,借助信息技术的力量编织创业群体沟通网络,通过平台交流学习消弭创业者在意识和资源等方面的劣势。

4.2 全面打造创业资金支持新模式

政府部门要在创业资金支持新模式建设中发挥领导作用。建立多样化的创业基金充实创业原始资金,加速创业活动进程;调整补贴政策增强新创企业中期发展的扶持力度;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资本进驻创业领域,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利用股权期权灵活化改革推动社会闲散资本活化利用,促进居民银行存款向创业投资的流动。

4.3 积极优化创业政策

政策的出台具有信号指导作用,政府部门要积极制定时代性和促进性的政策体系,在创业教育与培训、创业技术支撑和创业资源整合等方面积极出台政策,并进行辅助性政策解读,促进发展创业信号的正确释放,通过政策刺激来引导创业群体内部的合理流动。

参考文献:

[1]初明达.农民创业可选择类型研究[J].调研世界,2008(3):22-23.

[2]李华晶,邢晓东.绿色创业内涵与基本类型分析[J].软科学,2009,23(9):129-134.

[3]徐建军,杨保华.大学生创业类型的就业效应比较分析[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1,2(6):3-6.

[4]毕先萍,张琴,盛黎.制度对创业类型的影响——基于转型国家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比较研究[J].研究与发展管理,2013,25(6):82-91.

[5]张薇.生存型创业与机会型创业影响因素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1.

也有学者认为,受益人和开证行之间存在合意,卖方的意思表示体现在基础合同中,或者说订立基础合同的过程中,主要内容是要求银行承担卖方提交单据则付款的责任。双方意思表示都是以“交单付款”为内容的。[9]这一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合同的成立要求当事人之间要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为订立该合同而做出的,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受该合同的约束,仅仅对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不能与他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这一点也让信用证有别于“要约”,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在到达受要约人后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撤销。

2 信用证是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分为涉他单方法律行为和非涉他单方法律行为。[10]涉他单方法律行为中,虽然只有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泛求的效果指向具体他人并欲对他人的利益产生影响。信用证是涉他单方法律行为,开证行的意思表示指向收益人,并且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2.1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生效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5 篇第 106 条规定:“对受益人来说,信用证或业经授权的信用证开立通知书一经受益人收到,即为开立。”即《美国商法典》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在UCP600中:“从信用证开立之日起,开证行即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不需要受益人的意思表示。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受益人何时生效。如前所述,信用证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原则上由一个人既可单独有效地(即能够发生法律效果)从事的行为。[11]据此,信用证自开立之日起,即对受益人生效。

2.2 受益人的拒绝权

在涉他单方法律行为中的绝大多数情况下,受益第三人面对他人做出的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安排,会乐意接受他人的法律行为对自己的法律领域产生直接影响,这种推定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当受益第三方乐意接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效果的推定不成立的时候,单方行为模式就不能照顾到第三方拒绝来自他人给予的利益这一正当利益。受益第三人拒绝权的存在,满足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特殊利益判断的考虑,受益第三人拒绝接受来自他人的利益的自由。因此,赋予受益人拒绝权是必要的。同样,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也应当赋予受益人拒绝权。当卖方在买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开出了信用证,或者即使卖方同意以信用证方式进行付款,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下,受益人有权利拒绝,要求买方采取其他付款方式。受益人的拒绝权属于除斥期间,并且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参考文献:

[1]张锦源.信用状理论与实务[M].台北:三民书局,1986:233.

[2]王江雨.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88:2.

[3]See Matti Kurkela.Letters of Credit Under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CC,UCP and Law Merchant,Oceana Publications 41(1995)[M]//房沫.信用证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103.

[4]许罡,宋岳,覃宇.美国合同判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30.

[5]刘心稳.票据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林建煌.品读信用证融资原理[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17-31.

[7]杜景林,卢谌.德国民法典——全条文注释(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648.

[8]E.P.Ellinger.Documentary Letters of Credit[M]//金赛波,李建.信用证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6.

[9]刘丽园.跟单信用证的法律性质[D].武汉:武汉大学,2004.

[10]李和平.论民法对单方法律行为的控制[J].法学杂志,2012(8):49-53.

[11]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M].王晓晔,谢杯栻,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