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管理理论框架的缺陷及其重构研究

2016-10-17 13:01刘博
戏剧之家 2016年17期
关键词:缺陷重构

刘博

【摘 要】艺术管理是实现我国艺术合理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我国艺术管理理论构架存在部分缺陷,限制我国艺术的快速发展。本文从我国艺术管理理论构架中存在的缺陷入手对艺术管理理论构架重构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艺术管理理论的实践与发展。

【关键词】艺术管理理论构架;缺陷;重构

中图分类号:C9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9-0288-01

艺术发展是我国历史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艺术实施合理化理论管理能够创造更丰富的艺术成果和经济效益,充分应用我国艺术资源,能将文化软实力转变成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

一、艺术管理理论构架

艺术管理理论构架是指依据艺术的特点将艺术按照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对艺术进行合理划分[1],将不同类型的艺术表现特点作为艺术划分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艺术进行有目的的管理,对艺术发展具有引导的作用,将促进我国艺术的实践与创新发展。

我国艺术管理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提出较晚,各个高校或研究机构所关注的领域也大为不同:有些学者以管理学理论为基础进行理论构架,有些则以自身艺术实践经历为基础向理论高度上升。无论哪一种,理论框架都层次丰富,影响广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艺术管理目前更多的是停留在操作性层面,所以作为艺术管理学者有必要将艺术管理理论提升至普适性的层面去重新构架。

二、艺术管理理论构架存在的缺陷

(一)艺术管理理论构架的制定与实践不协调。艺术管理理论的构架依据艺术管理的范围将艺术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大范围,二者是相对而言的,即当文化产业管理与艺术行政管理之间相互融合,则形成艺术管理的宏观范围。在艺术管理实践过程中,艺术经济管理、艺术行政管理等的发展关系无法达到艺术理论构架设定的状态进行微观操作,导致艺术管理模式混乱,影响了艺术管理理论构架在艺术发展中的实际作用。

(二)艺术管理理论的结构管理与产业管理不协调。艺术管理理论构架中的结构管理即艺术行政管理,主要负责艺术各部分运行发展过程中能够相互融合、协调运行发展;而文化产业管理是指艺术发展创新中的整体结构体系,包括艺术理论构架的管理结构。在实际艺术管理理论构架发展中,艺术结构管理往往倾向于文化产业管理,导致艺术管理理论的构架中出现文化产业发展失衡的状态。这种艺术行政管理模式能够能为文化产业管理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使部分文化产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展,但却对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艺术管理理论的管理划分标准不明确。艺术管理理论的构架划分标准不同,艺术管理的范围也不同。例如:戏曲既可以被划分到音乐艺术管理中,也可以被划分到表演艺术管理中[2]。这就导致艺术管理理论的管理划分标准不明确,无法形成长期有效的艺术管理划分构架。

三、艺术管理理论构架的重构

(一)艺术管理理论构架的制定与实践协调管理。艺术管理理论构架的重新构建首先应当对艺术理论构架的制定和构架理论实践进行协调管理。艺术管理构架是实现艺术创新和艺术传承的重要途径,因此实现艺术管理理论构架,重新按照艺术管理理论构架进行宏观与微观相互融合的形式进行划分[3],实现文化产业管理、艺术结构管理、艺术经济产业管理等各部分之间的协调运行,按照艺术管理理论构架各部分之间的运行对参与艺术管理中的人才进行分层次管理,形成逐层递进的艺术管理理论构架,充分发挥艺术管理理论构架在艺术发展管理中的作用,推进我国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

(二)明确艺术管理理论的划分标准。其次,艺术管理理论构架的建立是依据艺术发展中不同特点进行艺术划分管理,为了进一步增强艺术管理理论构架在艺术发展中的作用,指定艺术管理理论的划分标准,形成明确的管理标准。

(三)促进艺术管理理论构架结构管理与产业管理直接的合理搭配。最后,促进艺术管理理论构架结构管理与产业管理直接的合理搭配。艺术结构管理在艺术管理理论中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能够实现艺术管理理论各部分之间的协调运行管理,实现艺术管理理论构架在文化产业结构发展中的综合作用,明确文化产业发展中各个艺术管理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形成完备的艺术行政管理体系,从而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管理的实际管理作用。结合我国当前艺术行政管理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地方—企业—团队—个人的管理模式[4],协调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发挥艺术管理理论构架的最大作用。

四、结论

艺术管理理论中涉及产业发展、结构协调等众多组成部分,针对我国艺术管理理论构架中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和重新构建能够促进我国艺术管理科学发展,使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兼具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

参考文献:

[1]刘召.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批判与重构[D].南京大学,2011.

[2]陈晓洁.媒介环境学视阈下文学与媒介之关系研究[D].山东大学,2012.

[3]刘晓.媒介的文学化与文学的媒介性[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3.

[4]秦小红.经济法视域中的若干涉农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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