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财源/文
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近年来,涉及食品标签问题的举报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举报中占据了很大比例,食品标签问题甚至成为“职业打假人”关注的“热点”。但这些举报中有一部分“问题标签”,只是存在瑕疵,并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区分对待。什么样的标签问题属于瑕疵?如何区分?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其中大有学问。
食品标签并不等于价签或者条形码,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一切具有说明意义的文字、图形、符号等。针对涉及食品标签问题的举报,食药稽查部门在办理食品标签类违法案件中严格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标签通则》等做出认定,而部分当事人以所涉及食品标签只是存在瑕疵并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提出陈述申辩。什么是标签的瑕疵?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详细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食品仅存在标签的表面瑕疵,且这些瑕疵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选购产品造成误导,其生产经营者的民事责任不适用10倍赔偿的原则。这样的规定,充分依据客观实际情况来明确责任,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给予区分解释,并在法律责任上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容忍。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不仅如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瑕疵问题的法律责任同样做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药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不能直接处以罚款。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存在标签瑕疵问题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新华字典》对“瑕疵”的解释是微小的缺点。笔者认为,食品标签的瑕疵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但并不存在食品内在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能够实现食品标签所要达到的基本作用,即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够对消费者起到指导使用等。因此作为标签瑕疵问题认定,应以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为核心判断标准,具体认定的基础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食品标签内容必须真实明确。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67条标明;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按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68条标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69条标明。食品标签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标示假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真实的生产日期等;食品标签不清楚不明显,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事项未显著标注,不容易辨识的情形等,不能认定为标签瑕疵问题;二是食品标签的标注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章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规定中禁止性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如生产经营的食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中存在非食品原料;食品中添加了药品(非药食同源及新资源食品等);食品标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这种违反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性规定的,则其标签内容均不能认定为瑕疵。
符合标签瑕疵问题认定的核心标准和基础条件,但存在诸多类型的标签标注不规范和轻微的标签违法行为,同样是食药稽查办案执法过程中的认定难点。
某地食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举报人称,某蜂蜜产品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为GB14963,同时标注“质量等级:一级品”,要求食药监管局查处。根据调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以下简称《标准》)GB14963-2011确实没有质量等级要求的规定。而生产单位则提供材料证明质量等级在蜂蜜行业内一直存在。在GB14963-2011实施之前的GB18796-2005《标准》及之后的行业标准GH/T18796-2012《标准》均明确规定了蜂蜜的等级。因此生产企业依据现行GH/T18796-2012行业标准标注了蜂蜜等级为一级品。生产企业认为,这是只是瑕疵问题,并不涉及食品安全。究竟事实如何?执法人员展开深入分析调查。
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家关于蜂蜜产品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国家制定了蜂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就是GB14963-2011,只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性指标,没有质量等级等质量性指标。二是原GB18796-2005《标准》具有质量等级指标的标准废止并在此基础上改成GH/T18796-2012蜂蜜行业标准,此行业标准继承了原来的质量等级的规定。一般来讲,蜂蜜产品若标注GH/T18796-2012意味着产品自动符合GB14963-2011,可以进行产品质量等级标注,但反过来却不一定。从此案来看,企业所标注的一级品系在国家标准未规定的基础上,在行业内提出了更严格的等级区分要求,且其产品质量符合一级品的要求。涉案的产品仅标注了其执行的国家标准,未明确标注其选择适用的行业标准,但其标示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符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及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有助于消费者更加明确的认知产品等级,其问题本身并无食品安全隐患,符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的立法初衷,故认定为标签瑕疵问题。
与之类似的另一起举报案件,结果却不同。某举报人举报其购买的同种同批次食品(在超市货架的同一处摆放),发现部分标示完整,符合法律规定,但部分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调查,放置在货架同一位置的未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完整的食品是同一批次产品,初步调查认为是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时漏喷了几件产品的标签内容。
经分析,执法人员认为,虽有证据证明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和同时销售的标示完整的食品是一个批次,也有同一批次食品的检测报告认定为合格产品,且根据其他食品的标签判定该批次产品并未超过保质期,但就单个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事项。当消费者单独购买一件无标注上述内容的包装食品时,无法准确获知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极为重要的信息,在没有这些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极容易过期使用,从而危害健康。因此,此类情形未认定为标签瑕疵问题。
对于标签瑕疵的认定在考虑核心标准及两个基础之上,笔者认为,针对复杂的情形可以综合考量三个因素:一是是否为主观故意,是否为相对人刻意追求的结果;二是标签内容是否能够实现其应有的功能价值;三是认定标签瑕疵和是否引起消费者错误理解,应结合分析。与此同时,承办人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应注意:要从证据的“三性”角度出发,多调取相关涉案产品的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特别是在认定是否标签瑕疵的关键点上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来证明是否属于轻微的标签违法问题。
同时,标签瑕疵问题是基于法律法规及客观事实基础的认定,标签瑕疵类型的逐一列明非常重要。此外,“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是关键,而其中的“消费者”非特定主体,更不是举报人。在复杂的情形下,不能仅仅以举报人(包括职业打假人)所称的造成误解为判定依据,承办人应加以调查分析;同时可以借助第三方采取街头访问、随机调查等方式来获得消费者对标签瑕疵是否造成误导的统计数据,用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