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佩雯
[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启动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这是我国继单独二胎政策后作出的重大调整。文章分别从就业性别歧视和维护女性“生二胎”权益这两方面探讨了“全面二胎”政策对女性就业带来的影响,针对这些影响,参考国外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与反歧视法的意见、完善我国的生育制度与反歧视措施”的解决方案,以保证女性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关键词]全面二胎;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国外反歧视法;生育保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4.088
1 引 言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宣布全面实施二胎政策,随着全面二胎的推行,我们不免会深思二胎政策在缓解国家“人口老龄化”的同时是否会对女性就业带来许多的负面影响,如企业只招男性职员、企业开除或降职怀孕女职员和生育要排队等歧视女性的问题,而我国现在并没有一部成文的反歧视法和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导致歧视问题更加严重,女性就业就更加困难。本文先分析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形成的原因,再通过国外成功案例找出我国的法律与制度的漏洞,最后提出缓解女性就业歧视的建议。
2 女性的就业情况
劳动部对部分省市妇女就业的调查表明,1996年年底全国下岗职工女性占59.2%。[1]可见在一胎政策实施期间,女性的下岗率很高,性别歧视很明显。
如今在高层及技术人员中逐渐有女性的身影,但是女性就业层次仍然较低,而“玻璃天花板”效应正是用来描述劳动力市场中的纵向职业隔离现象,意喻想要到达企业高层的女性所面临的各种看不见的障碍。[2]康宛竹(2007)用系统抽样法研究2004年深、沪两市上市A股公司女性任职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女性董事、监事及高管仅占13.52%,公司高层中没有女性占11.9%。[3]这种职业晋升机会性别歧视会随着女性等级阶梯的上升而不断加重,最终直接影响女性的经济地位,降低女性劳动参与率。女性在高层中出现并不意味着女性的就业歧视不存在,因为男尊女卑这种传统思想在我国仍然根深蒂固,女性在就业的各个阶段和方面都有可能遭到歧视,“全面二胎”会使女性就业更加困难。
3 全面二胎政策推行下女性劳动权益面临的问题
“一胎”变成“全面二胎”就意味着女性将承担多一次生育责任,导致了许多女性在求职中被企业用“二胎”拒绝录用,而原本具有优势的已婚已育女性不再是企业眼中的“安全对象”。中央党校社会学博士南储鑫对此分析,“就业的性别歧视,反映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矛盾”。“一胎政策下,企业对女职工生育带来的损失是可预期的,毕竟一胎政策只休一次产假。但二胎政策放开后,短短几年内企业可能要承受女性员工休两次产假的风险,一些中小企业出于用人成本考虑恐怕难以接受。”所以我们不能在享受“二胎”成果的同时让女性独自承受二胎所带来的负担,我们需要寻求解决这些歧视问题的方法与措施。
4 我国关于保护妇女权益法律的实施现状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成文的反歧视法,仅有如《就业促进法》《劳动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这些法律看似规定了反歧视的条例和与生育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实则过于原则化,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实质规定与惩罚措施,导致许多受害者很难维护自身权益,“怀孕歧视”等女性就业歧视有禁不止。
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为例,“试行办法”缺少应有的强制力,导致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非国有制企业以及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没有参与生育保险,甚至有些企业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间女职工不能生育子女,侵犯了妇女的生育权利。[4]可见生育保险在我国使用的人群范围狭窄、参保率低,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怀孕歧视这类问题,所以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需要进步的空间还很大。
5 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与反歧视法的意见
5.1 国际经验
女性就业歧视不仅与性别有关,还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有关。如果一个国家有完善的反歧视法和生育保险制度,女性受的歧视就会减少许多。在国际范围内,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也就会有不同的政策和法律。
5.1.1 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反歧视法律法规
国外有许多反歧视的成文法案,例如在英国涉及性别歧视的成文法就有《性别歧视法》。并且英国还通过条例的形式不断增加反歧视的保护范围。除了禁止歧视的事由不断扩大,劳动的各种环节覆盖也不断扩大,包括就业准入、职业培训、晋升、工作条件等,几乎涉及就业的整个过程。[5]
5.1.2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在怀孕和分娩的女性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英国的生育保险制度[6]
一是法定生产给付:妇女在合格周(预产期前第15周)的前8周按平均周薪的90%给付。而剩余的周数,采取定额给付的方式。
二是生产津贴:符合资格者可领取为期26周的生产津贴,周薪高于106英镑的妇女每周106英镑,低于则可领取其平均周薪的90%。
同时英国还有孕婴假、父亲假和临时照顾假等人性化的生育假期。
(2)德国的生育保险制度[4]
一是子女津贴:居住在德国有未成年儿女的人,联邦财政通过雇主连同工作报酬一起每月向负主要抚养责任的父母一方支付。
二是育儿假:作为雇员的父亲或母亲享有3年育儿假,期间雇主不能解雇雇员,雇员还享有免交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优惠。
这两国的反歧视法和生育津贴很好地解决了怀孕歧视与育婴的问题,可操作性强,覆盖范围广,并且每个企业都要向符合资格的雇员支付生育补助,这样男女均可以享受生育福利,歧视问题也就很少了。
5.2 完善我国的生育制度与反歧视的措施意见
5.2.1 关于反歧视的意见
(1)我国需要颁布有关反歧视的成文法律
我国颁布的《宪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里面仅有一般反歧视性的条款,并没有可操作性,颁布成文的反歧视法会更好地解决性别歧视问题,企业钻漏洞的概率就很少了。
(2)改变传统思想
要想解决“全面二胎”引起的歧视问题,首先要改变男尊女卑这种严重影响实现男女平等的思想,所以我们需要从家庭、学校、大众媒体、政治、经济等层面渗透社会性别意识,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性别观念,使得男女平等成为主流意识。
5.2.2 保险制度的意见
(1)我国的保险制度需要扩大覆盖范围
由上述可见英、德两国的生育保险覆盖率很高,几乎覆盖到了所有父母,反歧视的法律具有强制性,所以我国可以仿效国外这些成功的体制,强制企业给予在职父母补贴,这样企业便不会因为“二胎”而歧视女性职工,更好地解决了全面二胎带给女性的负面影响。国家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负担,主动帮助企业减负,消除其后顾之忧。
(2)产假的意见
我国可效仿国外的育儿假、父亲假和临时照顾假等这些人性化的生育假期,这样不仅能让父母有更多的时间在孩子身边,还可以降低“怀孕歧视”的概率,更好地实现男女平等。
6 结 论
随着“全面二胎”实施,女性的就业歧视越发严重,而我国却因为缺少完善的反歧视法和生育保险制度,导致许多企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实行“甩二胎”措施,形成女性求职道路上的一道“隐形的门槛”。所以为了二胎政策能够更好地实施,我国需要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和颁布成文的反歧视法以减少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伟.反歧视法研究:立法、理论与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5-36.
[2]Hymowitz,C.&Schellhardt,T.D..The Glass Ceiling:Why Women Cant Seem to Break the Invisible Barrier that Blocks Them from Top Jobs[J].The Wall Street Journal,1987(3).
[3]康宛竹.中国上市公司女性高层任职状况调查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7(4):23-29.
[4]李西霞,丽狄娅·R.芭斯塔弗莱纳.妇女社会权利的保护:国际法与国内法视角(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18-121.
[5]谢增毅.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J].法学杂志,2008(5):46-49.
[6]饶志静.英国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7-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