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谣言侵权及其法律管理

2016-10-14 02:27
西部广播电视 2016年8期
关键词:名誉权谣言网民

刘 萌

(作者单位:四川广播电视台)

论网络谣言侵权及其法律管理

刘 萌

(作者单位:四川广播电视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谣言成为一种新型的谣言类型。并且由于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操作便利性、传播方式多样性以及易于复制性,使得网络谣言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力;同时在传播过程中更容易造成传播侵权行为。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试从网络谣言侵权的概念、类型、原因、危害及后果,简析网络谣言侵权的法律管理。

网络谣言;侵权;法律管理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15 年12月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其中,2015年新增网民3951万人,增长率为6.1%,较2014年提升1.1个百分点,网民规模增速有所提升。《报告》同时显示,网民的上网设备正在向手机端集中,手机成为拉动网民规模增长的主要因素。截至2015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有90.1%的网民通过手机上网。只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1.27亿人,占整体网民规模的18.5%。移动互联网作为一种日益普及的大众媒体,越来越成为极其重要的信息传递与交流的平台。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相较于传统的口头传播,由于信息量的爆炸式增长和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传播者在此过程中会接触到大量的缺乏证实、真实性存疑的传播内容。这让网络谣言有了滋生的土壤。

1 网络谣言侵权辨析

王国华在其《网络谣言传导:过程、动因与根源》中认为,“谣言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是指一种真实性未经相关主体证实但得到广泛传播的有特定指向的信息。”而网络谣言则是针对传播载体对“谣言”这一概念进行限定,即可将网络谣言定义为在网上生成或发布并传播的未经证实的特定信息。

根据网络谣言的特点,可以推知网络谣言侵权的概念,是指由于网络谣言而造成的对他人主要在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针对网络谣言侵权的主要对象:名誉权和隐私权,依据民法理论,网络谣言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损害事实的客观已经存在。如在2012年3月18日,网络上曝出胡同大爷司马南企图离境被带回的消息,一周以内,网上充斥着各种关于司马南的消息,关于“叛逃”“离婚转移财产”“出关受阻”“接受某市资助”等,此外还有“发言不便”。3月22日,司马南接受《北京晨报》报道,证实网上的消息纯属谣言。在上述例子中,由于相关谣言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给司马南的生活带来极大干扰,同时也让他的名誉受到了诋毁,其个人的名誉权受到损伤,即谣言一旦开始广泛传播,并形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力,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存在。其次,网络谣言内容有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鉴于法律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那么网络谣言传播含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信息必然是违法的。再者,谣言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网络谣言要与造成的损害事实必须具有客观的必然联系,才能确认损害事实是由于网络谣言造成的。在司马南这一案例中,由于“出关受阻”这一虚假消息以及随后衍生出的关于“叛逃”“离婚”等信息的大量传播,造成了各记者、杂志机构和电视媒体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联系司马南本人,极大程度地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损害了他的名誉。由此看出,网络谣言与这一损害事实是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

网络谣言侵权属于谣言侵权方式的一种,只是借鉴的是网络的平台,因此它侵权的主要对象与谣言侵权对象相同,即名誉权与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严重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我国,一段时间内隐私权并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规定,而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加以保护。在1993年《名誉权问题解答》中规定:“对未经过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损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009年《侵权责任法》正式把隐私权列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未经公民许可,不得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轰动一时的“艾滋女事件”(2009年,一名自称阎德利的网友在其博客和QQ空间上,不仅公布了详细的个人信息和艳照,还自称是患有艾滋病的卖淫女,并公布了279个“嫖客”的手机号码)未经这279名群众的同意,擅自公开了个人电话,明显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构成了侵犯隐私权的客观事实。

就侵犯名誉权而言,网络谣言通过虚构事实、散布不实言论等方式,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誉、形象等各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尤其在娱乐新闻方面,网络谣言更是层出不穷。而针对侵犯隐私权来说,网络谣言在传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允许在网络上公布个人隐私,包括个人的单项材料,诸如家庭住址、私人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迫使受害人的生活受到没有没有必要的外界干扰,导致受害人被迫更改一些个人信息,如电话、住址,给正常生活造成极大不便。更有甚者,由于隐私的泄露,使得受害人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其次,对企业而言,网络谣言的侵权行为一旦产生,尽管往往会第一时间向社会广大群众澄清谣言,但企业名誉一经受损,往往会使得企业辛苦经营多年的形象受损,影响正常的企业运营,其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该企业经济上的极大损失。再者,对网络环境而言,网络谣言侵权事件的频发会导致网友对通过网络发布消息的不信任,降低网络媒介的可信度,削弱网络媒体的公信力,长期下去,形成不健康、病态的舆论环境,这并不利于网络环境的长远发展。

2 网络舆论侵权形成的原因

网络谣言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不得不让人思考这种现象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2.1网络谣言传播途径的多样性

网络谣言侵权形成的前提是网络谣言的产生,而这一点与当下谣言传播途径的多样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网络这个讲求言论自由的平台上,个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发表个人观点,例如贴吧、BBS或者是各类论坛。并且随着微时代的到来,微博、饭否、豆瓣等这类基于用户关系的进行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的广泛兴起,进一步使得信息可以实现即时分享。根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微博在2011年迅速崛起,微博使用率猛涨到48.7%,使用人数达到24988万人,比2010年暴涨近300%。这些数据足以证明网络言论背后的庞大用户群。正是这些庞大的用户群加上有待完善的言论监管,结合网络平台强大的互动性特点,为网络谣言的产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产生。

2.2信息的不对称性

网络特有的自由言论空间使得任何信息可在短时期内大规模传播,而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却需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在当下这个信息爆炸时代,网友每天面对大量繁杂的信息,没有足够的判断力或者是依据现有情况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认定,往往选择“宁有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并通过跟帖、回复、转发等方式,进一步促进了网络谣言的广泛传播,扩大了谣言的影响力,间接造成了网络谣言的侵权行为。

当初一个人转身的时候,孔老一没想过结局会是这样,当初哪怕死在路上自己也问心无愧。现在不同了,昨天老机八一伙为了掩护自己,全部战死在兰溪郊外。眼下,这伙共产党游击队会不会重蹈覆辙呢?他孔老一和背上的老三都无法左右前程,只能默默希望老天能够保佑,保佑他们别再撞上鬼子。

2.3传播的匿名性

网络言论的匿名性打破人们的顾虑,它抹去了用户在权利、财富、身份、社会地位、容貌、年龄以及性别等各方面的差异,使得网名可以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这固然确保了言论的自由行,但同时致使信息的准确性与权威性被打破,有的网友报着“别人不知道自己是谁”的心态肆意攻击他人,制造谣言,经过网友大范围传播,造成对他人的侵权行为。

针对目前网络谣言侵权事件的频繁出现,社会各界都积极呼吁应该加强对此类侵权的法制管理,而在这种法制管理过程中,网络谣言侵权的法制管理主要有几下难点:

其一,法制建设不健全。目前我国涉及言论自由限制性规定的法律不在少数,但专门针对网络言论的法律仍占少数,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⑤这些法律还不足以解决实际社会中的民事侵权事宜,使得网络谣言侵权事件在法制管理过程中有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

其二,法律法规界定的模糊性。法律法规中,用词的模糊性和概念的不明确,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操作困难。这是网络谣言侵权管理的另一个难点。例如,在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一法律中,存在三点不明确的地方。一是,何谓网络服务提供者?何谓利用网络?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的是提供网络传输服务; 有的是提供网络内容或网络空间服务; 有的是提供网络搜索服务。网络传输提供服务者,例如电信,负责传输的网络信息成千上万,难免会存在侵权信息,那么如何判断其是利用网络侵权还是从事网络服务?二是,何谓网络用户?针对网络谣言的侵权而言,参与侵权事件形成的网络用户既有谣言的发布者,还有谣言的传播者。那么法律中的网络用户到底指的是其中之一,还是二者皆有呢?三是,何谓“知道”?法律中“知道”应该怎样认定,是指“明知”,还是“应知”,并且对于“知道”的具体判断标准,在法律中并未明确给出。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模糊性,这些看似细微的模糊之处却会给网络谣言的法制管理带来不小的困难与阻力,造成管理难度加大。

其三,造谣者身份的难以确定。尽管目前关于网络谣言侵权的责任承担尚未给出完善的法律依据,但在这类侵权的管理中,寻找到网络谣言的造谣者仍是必要的环节。但由于谣言侵权的形成往往伴随着极广的影响力,这也就要求原消息被多次、大量地转发,加上网络言论匿名性的特点,使得寻找谣言源头较为困难,造谣者身份难以确定。

3 网络谣言侵权的法制管理

鉴于网民数量的不断增加和互联网普及程度的持续提高,网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等各方面,尤其在发表自由言论这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网络谣言不断侵犯他人权利的事实会影响公众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强网络谣言侵权的法制管理。

3.1完善法律制度,明确法律法规

结合上述目前管理过程中的难点,加快法制进度,完善关于网络言论的法律,确保解决侵权事宜时有法可依。从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可以看出,我国正在着力于加快我国的法制化进程,更好地维护公民权益。但同时应注意法律法规的准确性与切实操作性,避免用词模糊、指代不清,真正对网络谣言侵权的管理与问题解决起到作用。

3.2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网民的法律意识。例如在学校,增设法律课程,让学生尽早构建牢固的法律观念;在单位,尤其是传媒机构,聘请法律顾问,定期向员工传达与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借助网络平台本身,例如播放法制宣传教育视频等。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间接或直接地提高网民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网络谣言会造成他人权利的侵犯。

3.3净化网络环境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删去含有色情、暴力,明显诋毁、诽谤或侮辱他人的言论,净化网络环境,保持网络论坛避免其广泛传播所造成的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发生。同时还可以借助网络平台提醒网友文明发言,禁止谣言。如新浪微博在写微博一栏的上方就写着“打击虚假消息,建立文明微博”的友情提醒。

网络,作为社会大众发表言论最为自由的平台,固然可以起到舆论监督、表达民意等作用,但由于监管的不严格,使得网络谣言漫天飞舞,其侵害他人权利的事件也多次发生。在保证言论自由的基础之上,如何最大程度地杜绝网络谣言,减少网络谣言侵权事件的发生,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言论环境,这不仅有赖于网民正确的法治意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抵制谣言的理性,还需要健全的法治,明确的法律法规,有关机构的科学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网络言论平台长期健康地发展下去,网络谣言侵权事件减少甚至是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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