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从建立初期开始,就非常重视党章的制定和完善。在9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特别是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重大历史关头,党都通过修改党章,为全党指明奋斗目标、方针政策和行为规范等。
三大: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
1923年召开的中共三大,第一次修订党的章程。与二大党章相比,三大党章的章节体例完全保留不变,仍然是六章,但从条文的数量上看,由原来的6章29条改为6章30条,增加了一条﹔从内容上看,在基本保持二大党章内容的基础上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1)新党员入党由原来的“须有党员一人介绍”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2)首次规定了新党员有候补期的制度,并根据候补党员不同的社会职业,规定了不同的候补期,劳动者的候补期为3个月,非劳动者的候补期为6个月,但这个规定在执行的时候可以有一定的弹性,“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在履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相同,但在行使权利方面,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和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3)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自愿退党。这是三大党章唯一新增加的一个条文。
五大:选举产生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
党从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机制的建设。一大通过的纲领明确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二大通过的《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明确了共产党员参加议会活动的监督制度。在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和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中,均专设“纪律”一章。
从党的发展历程看,党的第一个中央监察机构产生于五大,是党组织和革命形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
处于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从五十几人,到不足千人,一无政权二无经费。由于党员人数少、质量高,党组织长期处于秘密状态,机构精干且纪律严明,违纪现象较少发生,因此没有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机构,而由党的各级委员会直接维护和执行。
虽然没有专门的监察机构,却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便是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能保持清正廉洁作风的重要原因。
随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深入和轰轰烈烈大革命的到来,党的影响迅速扩大,党的力量也随之迅猛发展。新党员的急剧增加,党员教育的滞后,加上少数投机分子的混入,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面临严峻形势。在这种形势下,在党内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就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1927年5月9日,五大选举产生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监察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
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对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关于农民运动的调查和农民问题的理论等,都具有独创性。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率部在井冈山建立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创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抗日战争时期,随着革命实践的巨大发展及对历史经验和新鲜经验的不断总结,毛泽东的许多思想得到多方面展开。他在六届六中全会《论新阶段》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命题。到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理论形态。
毛泽东思想这一科学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过程。1941年3月,党的理论工作者张如心用了“毛泽东同志的思想”的提法。1943年7月5日,王稼祥撰文首先明确使用“毛泽东思想”的概念。7月6日,刘少奇为纪念建党22周年发文,也使用“毛泽东同志的思想”和“毛泽东同志的思想体系”的概念。
十二大:第一次
把党的地位与国家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1982年召开的中共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系统地总结了历史上党的建设的经验,反映了党的现实生活的要求。
新党章有了一个内容比较充实的“总纲”(像七大以来的历次党章的“总纲”一样,它实际上是党的最简要的基本纲领),比较完整地、简明扼要地概括了党的性质、长远目标、当前目标,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基本要求和党的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
新党章适应了新时期执政党的需要。过去我们没有执政,所以说不上这个问题。八大的党章涉及一部分,但是没有充分地涉及。在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里,充分考虑到执政党的地位,在这方面作了很多针对性的规定。
十二大党章特别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这是过去的党章所没有解决的问题。
十四大:对“民主集中制”的新解读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对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正。
从十二大到十四大的几年间,我国形势和党的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十四大对党章进行部分修改。
关于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党章修正案明确提出了党的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党章把关于党的建设的三项要求改为四项,增加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作为第一项。
一个较明显的改动是第四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中,把“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改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指出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要求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章删去有关顾问委员会的条文。对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任期做了调整。
十六大:进一步完善了对党的性质的表述
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修改后的党章,将党的性质进一步表述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党的十五大以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党确定的20世纪末的奋斗目标已经实现。为了适应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章总纲部分补充了新的内容:
一是确立了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总纲第七段指出,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二是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方面的内容。
三是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四是在总纲第十三段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另外,十六大通过的党章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作为第十一章。
增写党徽党旗一章,对于维护党徽党旗的严肃性,发挥党徽党旗的感召力,增强党员的光荣感、使命感,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作者李颖为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副主任、研究员)
摘自《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