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

2016-10-11 10:03杨艳红
科技视界 2016年24期

杨艳红

【摘 要】作为要素市场中最重要的劳动力市场,改革和发展步伐都比较滞后,突出表现为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就业政策上存在着城乡分治、本地与外地的严重差别,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与就业存在大量显性或隐性的限制性政策。这种差别和限制,严重打击了农村劳动力流动与就业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国人力资源的充分开发利用。

【关键词】就业体系区域交流平台;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力素质组织体系

山东作为农业和人口大省,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全面推进,产生了大量流动的农村劳动力,并且呈现出分布集中、来源集中、行业集中“三集中”,构成上呈现年龄趋低、文化程度过低、素质技能偏低“三低”,状态上呈现“自发性”外出、“钟摆性”流动、“兼业性”打工“三突出”的明显特征。并且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已发展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不容忽视的就业形式,进城农民工也已成长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开始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1 山东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的问题上,山东省、市、县三级均无统一规划,各地在管理上各自为政,这就造成了山东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带有极大的盲目性,缺乏目的性和计划性,直接导致了流动就业管理工作推进不平衡、不协调。

1.1 尚未建立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的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流动就业中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但是同样能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职介组织在促进流动就业中的作用不高。社会劳动力市场现有的职业介绍所、劳务公司等规模较小市场竞争能力较弱、辐射近没有形成较大规模、服务单一缺乏有效的整合。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政府社会职介组织认识的偏差,认为其在流动就业中发挥的作用不明显,可有可无,在政策上,没有提出促进其发展的优惠措施;在管理上,只在许可环节进行限制,没有在其日后的发展中进行有效地整合和服务。根据20XX年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就业统计年鉴显示,20XX年江苏省拥有各类职介机构接近五千个,劳务企业接近四千个,劳务派遣六十万人,职介机构是山东省的5倍、劳务企业是山东省的2倍、劳务派遣人员是山东省的1倍。

1.2 缺乏区域间流动就业的交流平台

目前,我省没有建立各级政府间以及不同部门间的多层次流动就业交流平台,区域间就业信息交流平台也没建立。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没有站在区域发展的角度看待流动就业,只考虑本地区利益,缺少统筹发展的思路。在制定政策时各自为战,造成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不统一,加大了流动就业的成本和难度;在区域合作时,只考虑形式上的合作,没有在信息建设、就业培训等方面有具体的措施,产生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村劳动力盲目外出。

1.3 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

流动就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基层,而目前我省乡镇、行政村等基层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没有专职工作人员,难以发挥政府在促进流动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导致有信息无法迅速传递给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需求也无法及时传递给政府,一些具体的政策在基层落实困难。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财政不足,没有资金用于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无法在乡镇、行政村建立专职的就业管理队伍,无法把信息网络延伸至乡镇和行政村。二是,对行政管理队伍的整合不够,大量的行政人员集中在市、县机关,造成人员臃肿,办事效率低,而乡镇、行政村具体的工作人员不够,影响了工作地开展。三是,对流动就业工作的认识不够,认为只是设立给上级机关看的,没有多大作用,往往负责流动就业工作地人员同时还兼职其它工作。

2 山东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突出问题的成因

2.1 限制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问题的根源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

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差别,区分开了农村与城市的不同、农民与市民身份区别。户籍制度改革不彻底,农业与非农业户籍限制了外来人口和劳动力正常落户,城市的高房价、子女入学等等使得农村劳动力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待遇,不能融入城市市民的生活圈。尽管我省城乡“二元制”的户籍制度正在被打破,一些针对农村劳动力的歧视性政策也被废除,但现行的城市社会管理体制还满足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需要。

2.2 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问题的缺陷是现行劳动力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现行的劳动保障立法上存在空白较多,立法层次较低,有些原有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农村劳动力的歧视性条款,对改革开放以来新出现问题对农村劳动力法律保护条款不明确。在处理违法事件时处罚条款惩罚过轻,起不到阻止企业主的违法侵权行为,不能防患于未然。在现有的劳动力法律中如:基本法《劳动合同法》、专门发《劳动监察条例》、《就业促进法》、相关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未做统一标准,如: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标准、最低工伤医疗保险、劳动时间长短、劳动安全保障等,由于不统一,管理起来难度较大,特别是在农村劳动力维权、执法监督方面都存在普遍违法的现象。再者,由于财政经费及人员编制受到制约,我省劳动保障监察专职人员不足与处理庞大的农村劳动力违约事件。

2.3 产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问题的机制障碍是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变不到位

在我省的许多地方县市区政府往往是单纯注重经济建设,忽视对于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在财政资金预算上未做安排,在农村劳动力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购车购房等方面,农村劳动力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实质上把农村劳动力作为不安定因素对待,管制多于服务,防范多于保护。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招商引资指标、提高本地经济竞争力以及外贸进出口,往往把土地的低价转让及廉价劳动力作为吸引投资的条件,对一些招商引资企业在农村劳动力违法事件不做处理。

2.4 产生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问题的重要因素是农村劳动力自身素质和组织化程度低

由于农村劳动力受各种条件影响,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低,没有接受大中专文化教育,也没有受过专门专业技术教育,与城市原有劳动力相比存在劣势,所以在就业岗位、就业环境收到限制,大多从事体力劳动,如:家政、快递、维修、工地建设等等,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技能素质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专业素质,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农村劳动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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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吉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