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娜
【摘 要】越剧是一个擅长以情动人的剧种,通过唱腔和表演将情绪传达到位,感染观众,所以越剧注重刻画情感,如爱情、亲情、友情,这也是剧种的一大特色。长久以来,以情动人的特色使得越剧成为最柔美的剧种,所表现的题材也多是才子佳人、家庭伦理、世态世情,对于战争、英雄等方面则涉及较少。《大义夫人》作为嵊州越剧团所打造的保留剧目,其中的岳夫人形象深入人心,本文主要对《大义夫人》中岳夫人的塑造进行分析。
【关键词】越剧;《大义夫人》;人物塑造
中图分类号:J8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8-0026-01
嵊州越剧团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打造过一部经典的保留剧目《大义夫人》,更多地将抒情空间放在了家国之情上,丰富了剧种的表现空间。这出剧目由我团重新排演,再次呈现于越剧舞台,而我则饰演南宋爱国将领岳飞的妻子李氏,这对于我来说是表演方面的一次突破。
在塑造岳夫人的时候,首先,要理清人物的情感层次,丰富人物内心的潜台词;其次,调动戏曲的手段完成人物的塑造。岳夫人在本剧中是促成戏剧矛盾激化和解决的重要线索人物,推动了主要人物柴夫人在思想情感上的变化,要使这种变化顺理成章、令人信服,就需要岳夫人的心理和情感变化清晰到位。我将人物情感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第一场到第三场,岳飞冤死清风亭,岳家被发配岭南。此时,岳夫人作为英雄遗孀必然是满心悲痛,又要扶老携幼前赴岭南,除了对丈夫和长子之死深感悲伤,又忧虑岭南之行前路艰危,儿媳、幼子和老家人这一路上不知道会遭遇什么,更牵挂失去踪迹的两个儿子,不知道他们现在在哪里,遇到了什么危险,而这种种内心的纠结、煎熬却不能得以释放。因为以岳夫人的身份和性格,在赖以支撑的丈夫冤死之后,她就成为了一家人的支柱和主心骨,所以所有的悲痛她只能往肚里咽,所有的忧虑都往心里藏,还要安慰儿媳和幼子。在这一阶段,我要重点表现岳夫人的坚强以及坚强背后的重重愁绪,所以在舞台上主要以挺拔的肢体形态来表现人物形象,在任何灾难性的消息、重重打击之下,她依然是肩背挺直。此外,岳夫人的动作幅度不会显得过大,更重要的是要以眼神和唱腔来体现人物的情绪。岳夫人的唱腔采用了傅派唱腔,但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人物情绪,较之传统的傅派更朴素些,没有添加一些技巧性的小腔。
第二阶段是第四场到第六场,岳夫人主要在第四场“夜探”中出场。这一场的出场人物较多,从侧面体现了岳家精忠报国的精神,是促使柴夫人的思想情感发生动摇转变的关键性场次,而在这一场中岳夫人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第四场“夜谈”中,岳夫人的情感经历了层层变化,首先是在牢房中因断水、断粮而受到的折磨,虽然饥渴难忍,但她始终保持着岳飞夫人应有的骨气,不求饶、不哀叹。但当幼子无法忍受时第一次情绪爆发,表现的是无力庇护幼子的伤痛。又因儿媳的询问回忆起了当年与柴王府结仇的往事,从而引出了柴夫人的一场正面对话,特别是提到岳飞对枪挑小梁王的内疚:“自从误伤梁王后,先夫他连日抱恨露内疚,他说道、国难当头将难求,遇猛将、又偏偏内耗伤己手。”这种胸怀使得柴夫人油然而生敬意,内心一直怀有的仇恨产生了动摇。接下来,幼子取出岳飞手书的“还我河山”书轴,激发了岳夫人压抑已久的情绪,点燃了她一直克制的对丈夫冤死、家国蒙难的悲愤之情,这一段的唱腔显得尤为激动、悲愤。应岳震之情,在儿子瘦骨嶙峋的背上刺字,表达忠义传家的风骨,这是一段情绪的高潮,也是体现岳家精神气节的重要环节,使旁观的柴夫人深受震撼,为最后的明大义、释深仇做好了心理铺垫。
最后一场“血祭”是全剧的高潮,也是柴岳两家释仇结好的场次。面对柴王誓报父仇血祭岳家的场面,自己的儿子岳霖与柴排荫真心相爱,与柴排福产生冲突,两边以剑对峙,岳夫人与柴夫人分别劝告儿女“冤家宜解不宜结”。柴夫人读出了岳飞在狱中最后一次上书皇帝时写的奏折,其忠义之心跃然纸上,在场的所有人都被打动了,作为岳飞遗孀的岳夫人更是泪流满面,她既为自己的丈夫骄傲,又为他悲伤,更坚定了秉承丈夫遗志的信念,一声“夫君”是她积郁多日的悲愤之情的总爆发。最后,当柴家释放岳家,她又恢复了不卑不亢的神态,并对柴夫人的深明大义表示敬佩,柴岳两家修好。
在排演这部戏的过程中,我一直在体会作为岳飞夫人应有的风骨气节,要表现出她在落难的境地中依然从容不迫、不卑不亢的神态,不怨天尤人、默默隐忍,而当面对仇家的折辱,她又表现出宽容的胸怀和内疚的情绪,一直站在民族大义、国家大局的立场之上。岳夫人是一个高风亮节的女性,与柴夫人的深明大义相映生辉,成为那个时代民族精神的继承者。在多年的舞台实践之后,能够从常年演习惯的小花旦形象转型,饰演偏青衣的角色,对我来说是一次挑战,也希望今后通过更多的磨炼,能够胜任不同的角色,这才是身为演员最大的幸福。
参考文献:
[1]陆芳梅.元杂剧三国戏女性形象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3.
[2]吴丽芬.浅析人物造型在越剧表演艺术中的作用[J].戏剧之家,2013,(03):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