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迪坚
摘 要:无罪推定的基础被认为是各国依法治国过程中认可程度较高的诉讼准则,我国刑事诉讼现在也开始使用和吸取相关的无罪推定相关内容,但是因为国内政治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国内刑事司法中对无罪推定的使用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没有充分的运用到刑事诉讼中去。本文主要对无罪推定的内涵、特征、价值等内容进行分析,并且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使用和吸收无罪推定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找到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無罪推定;刑事诉讼;诉讼法完善
如今的媒体报导中,经常出现令人震惊的刑事案件,并且受到了社会和人们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执法公正的怀疑,有的即使错误的案情得到纠正,真相大白于天下,在案件中无辜人员所要经历的磨难和痛苦也是无法补救的。站在法律的层面上来看,出现多种冤案的重要因素是因为司法人员没有对无罪推定进行合理的使用,从而导致很多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出现,从使得冤案频繁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权得到保护,人们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我国需要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制理念,把无罪推定的准则有效的运用到司法过程中去,对刑事诉讼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保护人员,强化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
1 无罪推定的涵义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在使用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一个整体的规定。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和发展模式来看,其中的内容有刑事诉讼有关的程序因素,还有证据范围中对责任划分的实际意义。
1.1 可作正当程序构成要素无罪推定
对理论进行研究,并且对多年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很多学者更加倾向于无罪推定。实际上就是排除合理怀疑有着彼此分离而相对独立的关系。实际上,无罪推定不但是对责任的明确,而且还是对人权、道德因素和法律准则的维护,能够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程序要素最关键的思想就是案件中只要没有进行定罪,就可以被认为是无罪,这样就打破了国内长时间以来寻找责任人的现状,也改变了没有证明有罪的被告人所遭受不公正对待的局面。
无罪推定准则是被告人和嫌疑人程序保护的基础,在办理的过程中有一段时期是可以使用的。我国现在运用的辩护制度可以以无罪推定为基础,对其进行正确释义。西方一位著名的辩护律师曾说过:无罪推定很多时候是大多数人认定被告人具有明显罪行所提出的合理化理由。这种原则使得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以平等的层面上看,本不应该强迫被告人、嫌疑人把对自己不利的正确因素提供给控诉方,这种方式和人的情感发展不相符。
1.2 无罪推定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划分举证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运用作为广泛、最大众化、最基础的方式,也是案件审查和法家著作中最为寻常的一种手法。西方很多专家认为,人们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推定无罪的时候,实际上就是证明乙方需要承受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英国等国家在传统法律中认为,证明责任和证明准则问题经常会同时出现,需要进行证明的一方如果不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中去证实这件事,就会被认为是没有发挥其证明的效用。在这种环境中控方就会进一步承担提供证明的责任。很多西方国家学者认为,无罪推定的主要责任是针对举证分配来说的,第一要指示人们控诉方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据,再者就是控诉方也需要利用多种证明方式来告诉被告人有罪的模式被认定为是值得怀疑的内容。
控诉方具有证明被告方有罪的责任在英美法律界是得到强力支持和认同的,许多国家法律界也一直不断的在强调这个原则的重要效用。在一些著名的帕森特诉纽约、穆雷尼诉威尔伯、温斯普诉美国、科芬诉美国等案件处理的过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使用了无罪推定的准则认为控诉方需要利用多种方式来表明被告人有罪的这种模式是可以进行怀疑的,这种原则也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使用。
在这种环境中,控诉方只是具有认定被告方有罪的责任,被告方就需要找寻充分的证据来洗清自己,也就不需要违背人的情感发展而去找寻自己有罪的证据。威格摩曾说过,无罪推定准则的使用是为了证明被告的一方不需要做出任何行动,但也不会因为被告方不作为就判定其有罪。这种形式下,被告方在审判和刑事诉讼方面都可以保持沉默,没有人能够强迫被告人员认定罪证。
1.3 无罪推定原则在各国有不同的解读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来源于大革命时代法国地区,并且发展迅猛,在世界各地都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和使用。有关学者认为,不管是在英美国家系统中还是在大陆系统中,最开始都认为无罪推定是证明责任划分和正当程序的关键内容,当然其中的不同主要出现在20世纪,两者的发展方向出现了显著的不同。
法国主要使用的是大陆法系,认为无罪推定是对被告方和嫌疑人存在进行有效保护的一种方式。英美法系认为无罪推定主要是控诉方有责任和权利利用多种方式证明被告人有罪,并且认为这种方式是值得怀疑的。实际上,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发展,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因素不是因为两个法律本身存在不同,而是因为两个法系之间学者自身所存在的不同学术环境所造成的。
2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缺陷
我国文化背景和现在的法律系统都比较独特,所以无罪推定原则虽然在我国发展也十分迅猛,没有受到强烈的反对和怀疑,但是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主要是因为很多群众和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在思想层面和我国遵循实施的原则存在出入,有时直接把无罪推定简单的和有罪推定划为对等号。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使用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
无罪推定原则现在还没有充分的运用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中指出:“没有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证明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融入了无罪推定的观念的,但是并不像国际上常用的法律那样具有强制性和准确性。很多国家无罪推定最为常见的方式就是:法院没有对被告方进行依法审判的时候,就属于无罪。两种方式认定无罪和不得认定有罪之间是存在不同的,后面一种说法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去除被告有罪的猜想,在这种状态下被告一方压力增大,所享受的待遇也可想而知。
被告人、嫌疑人具有沉默的权利。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其中第118条中表明被告、嫌疑人需要和侦查人员进行配合,对于犯罪的事实、犯罪情况等问题进行配合调查,要符合实际情况,只是可以让被告方、嫌疑人对该案的相关问题保持沉默,对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标准没有划分。国内三大诉讼要求所提出的证明需要把握事情真相,使其证据更加充足,这种描述存在很大的混淆性和不准确性,在不同的诉讼案件中所使用的方式也不同,不方便进行操作。这使得案件在存在盲点或是证据不充分的状态下,认定被告、嫌疑人有罪或是死刑情况的出现。
3 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完善
3.1 调整无罪推定原则表述方式
很多学者在自己的著作中也对无罪推定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表述方式,比如陈卫东教授在《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第4条对无罪推定进行了这样的阐述:“所有人在没有得到人民法院判定其有罪的状态下,都被认为无罪。”陈光中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也对无罪推定进行了详细阐述:“如果人民法院还没有依法对其裁定有罪的状态下,所有的人都是无罪的。”
针对无罪推定的解释,第一要把无罪推定中的两个主要效用和两个基本原则表现出来,可以以《世界人权宣言》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主要表述如下:“所有受刑事指控的人,没有通过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审理,没有对被告人辩护提供应有保护、不能判定其有罪时,都应该假设其无罪。”
3.2 推翻强迫被告方或嫌疑人自证有罪的规定
我国要保证被告人、嫌疑人有权对自证有罪的行为进行反对,在西方国家就是要给予被告人、嫌疑人对其进行沉默的权利。我国现在法律需要被告人、嫌疑人回答问题或是对罪行进行叙述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以暴力逼供的方式来进行相应的强迫,也属于一种义务上的强迫。但是我国法律中规定不能进行诱导、威胁、逼迫等方式让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有罪或是收集对被告人、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在《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中指出“嫌疑人需要对侦查员的问题进行如实回答,如果存在不同,需要进行翻供。
3.3 提供律师讯问在场权
律师拥有在场询问的权利,这样也是为了保证被告方、嫌疑人权利的公平公正,也得到很多學者的广泛认同。很多学者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有律师在场进行权利保护,但是在权利所牵涉的案件范围、主体范围中存在不相符的状况。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需要对相关权利进行明确,被告人、嫌疑人在接受审判机关询问、监察机关询问以及侦查机关询问的时候,需要律师在场维权,询问人员也需要提醒他们具有该项权利。
4 结语
无罪推定的认可和使用主要是因为人类倡导自由、公平、法治,虽然在传播和使用的时候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是无罪推定也正在融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内法律界需要对人权保护、分配证明责任的效用进行优化,有效的运用到刑事诉讼法中,从而保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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