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社会科学的交叉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尤其是机制设计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博弈理论等在分析微观经济学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新领域。这四种在人类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新科学理论,主要推动行政法学对行政法的价值学说和规范体系来进行重新的评估,并实现重新进入社会科学领域的发展目标。因此,本文通过对机制设计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博弈理论等四种理论与行政法学的关系进行探究,并详细的对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进行分析。
关键词:面向社会科学;行政法学;分析探究
机制设计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博弈理论等四种理论,从人的角度对特定条件下相互依赖、关注自我利益的个人选择以及制度的变迁等现象进行考察。这种以人类回归为起点,静态分析制度中的传统规范学说给长期发展的行政学说和方法、命题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同时也在一定程上推进了行政法学的变革和反思。
1 公共选择理论和行政法学
公共选择是指假设经济学的分析理论和工具在政治领域中的应用,尤其是在政府决策领域中的应用。充分了解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运行方式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目标,它主要对政府决策和行动规则的规范性进行重建和评价[1]。目前,主要将司法审查、政府管理、国家理论、行政程序以及投票规则等看作是公共选择的主题,并且公共选择理论与传统的政治学理论和宪法行政法学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在行政法学应用的研究过程中,利用公共选择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行政法学的基础知识理论,有利于行政法学者在行政法学的方法论和解释学的论证基础上,达成共识,并建立起博弈理论规则的行政法学。
2 博弈理论和行政法学
在了解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的具体影响方面,博弈理论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分析工具极大的提高了人们的洞察力。在行政法领域确立人类行为理论是对行政法学进行证实的主要任务,将博弈理论看作是解释、分析以及描述行政法学现象的重要工具,一般情況下,科学合理的博弈模型都会被用于行政法学现象的解释描述和博弈均衡的预测中去[2]。行政法学的均衡分析相对于两人博弈求解和传统博弈理论中的个人决策更为复杂一些。在现实世界中,行政法学的博弈是指地位、知识、权利不平等并且不平衡的社会公民、行政官员、利益集团、参议员、法官等组成的多人博弈,并且对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不平衡、不完善等问题无法有效的消除,同时,行政法学作为重要的博弈规则也不是可以随意发生变化和更改的。
3 机制设计理论和行政法学
在信息不完全的博弈下,行政立法可以是一种机制设计形式,其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代理模型中的信息和激励等问题。行政立法作为一种机制设计理论可以让社会大众更加深入的了解立法中有关问题的规范性,并且还可以在行政立法领域中对实证行政法学进行设立。首先,以方法上的经纪人假设与个人主义的建立为基础条件,而建立起的行政法学的人类行为动机理论。在传统的行政法学方法上的有机体主义和利他主义假设的基础上,将行政立法看作是人们意愿的反映和公众利益追求的过程,而不再是传统行政立法所关注的一系列问题。其次,了解信息的不完全对称性和非对称性是分析行政立法可行性的客观条件[3]。行政立法中有很多以公共利益名义所建立的保密制度和以效率为借口的裁量权等现象的存在,导致相关的信息更加不对称和复杂,不利于行政立法发展的完备性。同时,信息的不真实性使得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无法根据各种信息的约束条件进行不同制度的安排。最后,只有使得行政立法纳什均衡才能避免行政法规被虚置和扭曲的现象,进而提升行政执法的有效性。纳什均衡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保持参与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配置。机制的设计者只有将行政官员和公民看作是理性的、过程的参与者,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他们的行为,才能够充分提高人们参与博弈的互惠互利性。
4 制度变迁理论和行政法学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变迁理论中的规则制度是了解历史社会变迁的关键。行政法学研究者将制度变迁理论应用到行政法学领域发展中去,有效提升了行政法学的分析能力。
(一)我国行政法学制度变迁的主要路径
在面临法制化和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社会历史原因特殊性的情况下,应该高度重视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变迁和自觉性构建。同时,也要进一步推动诱致性变迁和尊重自生自发秩序的扩展,并且还要充分了解制度变迁和其他制度以及原有制度的传承关系和演进关系等。
(二)通过需求和供给理论而发展的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变迁理论
我国人口数量的庞大和资源的稀缺是导致行政法变迁的主要原因[4]。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主要供给者无法有效的消除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制度不均衡的现象,同时对行政立法的安排也缺乏一定的有效性,使得在处理各种问题的过程中经常体现出中国的特殊性。
(三)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行政法机制设计存在的问题
因为在制度创新发展和社会转型发展中,各种具体制度的设计安排和基本制度的环境受到整体制度变迁的影响,所以,行政变革的组织者要充分了解传统思想和现实力量对社会公民、利益集团、政府官员行为的影响,进而在开放性的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为其提供最新的知识、信息、技术等,而不是单纯的提供行政立法价的值判断和立法建议。
5 结论
总而言之,社会科学的交叉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尤其是机制设计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博弈理论等在分析微观经济学的基础上所建立的新领域。但是,由于人们的理论相对有限以及现今行政法学学科的独立性和非自治性,导致在社会科学的开放性研究过程中,行政法学自治性建设的道路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要诚实的面对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借鉴社会科学理论知识,秉着严谨的学术精神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1]包万超.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J].中国法学,2010,06:48-60.
[2]杨建顺.新世纪中国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发展分析——放权、分权和收权、集权的立法政策学视角[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58-72.
[3]闫佳琨.面向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J].河北企业,2015,12:138.
[4]江利红.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行政法学范式的转换——论“行政过程”范式的提倡[A].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公法的基础理论和范式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2013:15.
作者简介
张棋(1992-),男,汉族,贵州绥阳县,本科,就读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2012级法学六班,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