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兴
摘 要: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力保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方式。高校中的责任追究仍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现象,作者通过调研,找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难点,并结合本人工作实践,提出对策。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问责;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2010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障。“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是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在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党风廉政主体责任,严肃责任追究”,2015、2016年,要尤其突出问责。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负责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作为高校纪委,如何建立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体系,如何严肃追究责任,事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与有效运行。
经调查发现,自高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来,实施责任追究,只是做了譬如批评、约谈,或者是在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时名次靠后一些等工作。这些,都不足以给责任主体足够的压力感、责任感和危机感,效果都不是很明显。学校纪委和纪委也很想把“虚”做“实”,也为此多次研讨过,但总体效果不佳,调研发现,高校实施责任追究制目前还存在以下难点:
一、责任追究制教育有待进一步深化
由于长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严肃有效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导致了责任主体的思想认识差距。有的领导干部错误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党委的工作,出了問题找党委和纪委,和自己没什么关系,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认识不到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问题上缺少压力感和危机感。甚至有些党委部门也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仅仅停留在嘴上,不能入脑入心。也有的主体或监督部门,虽然清楚责任追究制,但碍于人情,怕扩大影响,有息事宁人的心态作祟,不敢、不想、不愿去追究责任。
二、制度规范需进一步细化
制度缺失是责任追究工作方面的关键不足。目前有据可查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11]40号)、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制度,如《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皖发[2011]8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皖教工委[2011]41号),《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中分别列举的需责任追究的情形表述条款相对笼统,不够具体,高校自身建立问责制度的较少,故此实施起来显得捉襟见肘。
三、责任追究的尺度和责任范围难以界定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内部缺少较为明确的问责细则,所以也自然没有较为明确的责任追究尺度和主体责任范围。《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提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里面,我们如何去衡量“轻”、“重”的问题?应在什么具体条件下给予什么样的党纪政纪处分?这些在操作过程中都会要经过反复讨论,不同意见会很多,执行起来就会变的缓慢和不坚决。比如,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获悉,青海省河南县先后发生11所学校套取挪用学生助学金和公用经费共计519万余元,其副县长等人被依纪问责,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类似的挪用学生奖助学金些违规行为高校也时有发生,对于此,应该责任追究哪些人?对问责的这些人中,都怎样把握问责尺度?如何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些都值得深入思考。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尚需规范
以安徽省高校为例,《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提出,“高等学校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高等学校党委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二级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责任追究问题,应履行怎样的手续,走什么样的程序,目前也没有较为明确的规范。
五、定量与定性的关系较难把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过程中,会出现定量与定性的问题,比如某高校领导干部贪污10万或贪污100万的问题,这就是个定量的问题,比如领导班子违规提拔干部问题,这就是个定性的问题,再比如某个学院花费10万元组织公款旅游,这也可以是定量也可以是定性的问题。以上的例子中,在实际的责任追究中也是比较难把握尺度的。定量与定性如何结合起来考量责任大小,也是个实际的课题。
针对责任追究制施行起来的诸多难点,经过认真调研和探讨,提出以下对策:
一、思想问题是基础
责任追究制无疑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有力的保障。“两个责任”能不能在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头脑中扎根是执行责任追究制的基础。即使制度不够完善、尺度不够规范,只要有责任追究的决心和毅力,就一定会把事情办好。态度坚决,敢于担当,不被人情左右,这是责任追究工作最根本的要素。只有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能够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落实执纪问责,坚持“一案双查”,责任追究工作就一定能够做好。
二、制度问题是根本
无规矩不成方圆。高校不应等、不应靠,要主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最大化的明确责任主体和客体、责任范围、处置程序、责任结果等。可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将责任追究内容摘出或单列,制订《责任追究承诺书》,逐年签订,依“法”问责。让责任追究制真正“实”起来,让领导班子成员和主要负责人真正“怕”起来,真正实现“谁领导、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
三、执行问题是关键
学校党委和学院纪委要率先履行好“两个责任”,头动了,身子才会动。只有切实传导压力,才能做到舒筋活血,充满活力。学校党委要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锲而不舍的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定不移的严明纪律、反对腐败,基层党委要敢于亮剑,敢于问责,切实把执行工作做好,责任追究制就一定能够贯彻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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