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锐 刘惠杰
摘 要:虚拟财产作为近几年热门的一个话题一直被大家所讨论确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是相关的案例不断地上演,可见对虚拟财产进行规制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从虚拟财产最基本的概念特征出发,进而分析了其财产属性和物权属性。具体阐述了虚拟财产是遗产的一种,分析了继承过程中几对法律关系以及他们之间会出现的问题。
关键字:虚拟财产;物权;遗产继承
不久之前的朋友圈被转发着这样一句话,“当我们老了,看到QQ上的头像一个又一个暗掉之后,或许再也不会亮起来”。当时大家看到之后更多的觉得其是一种“煽情的调侃”,但如果真的有一天我们老去的时候,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财产能留给子孙后代吗?
1 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对于一个新事物的讨论研究,首先要能够准确把握其研究的主体和对象,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学术界没有一个关于虚拟财产权威且统一的概念。从笔者所查到的资料来看,通说观点将虚拟财产的概念区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认为虚拟财产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能够为玩家所支配使用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广义说认为只要是存在于网络中,能够为用户所支配的虚拟的物或虚拟的财产都属于虚拟财产,包括社交账号、淘宝店等。其实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范围不同,狭义说可能在特定的时期的确有其存在的价值。而广义说相较于狭义说具有的概括性以及对现实问題的预见性。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性。虚拟性一方面是指财产自身虚拟,仅储存在介质当中,并非真实存在。另一方面是指其产生方式虚拟,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将数据信息组合创造,赋予他们各种外在的表现形式,作用于虚拟网络。
合法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在我国虚拟财产虽不是合法的财产类型,但是有现行法律禁止了虚拟财产非法取得的方式。通过一些非正常技术手段盗取、复制使用他人的虚拟财产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当然不能受到保护。
价值性。虚拟财产和一般的传统财产一样,都是要通过消耗一定的成本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现实生活中就连微信、QQ中的部分表情包都是有收费的。这些财产有的是可以和现实财产相互转换的,因此虚拟财产和一般财产应该都具有相同的使用交换的价值。
2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目前大致有财产和非财产说两种观点。对于财产权利属性的问题不同学者之间仍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说等差别。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较为符合实际,经得起推敲的有财产说和物权说,所以笔者对这两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一)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首先,《物权法》规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可见,物权法并没有直接排除虚拟财产,只是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进一步认可。其次,虚拟财产是网络使用者通过自己付出一定的成本所得到的,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当然享有相应的物权。最后,虚拟财产具有传统法上“物”的的效用性、具有支配性、非人格性、能够为物权法调整。虽然物权法所调整的物为有形物,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凡是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者管理可能性者,都可以依法成为物”。物的概念不能限于传统观念的物。
国外一些国家对于虚拟财产属于物权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坚持财产必须是实物的美国,虽然认为虚拟财产不是具体的物,但是认为其应受和实体物同样的保护。韩国网游起步较早,在他们相关法律中明确的规定网游中虚拟的角色和虚拟的物品归属于网络用户,具有一般物的属性,由物权法进行调整。
(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对于财产的概念,民法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在法律上构成财产的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是客体条件,它必须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第二是主体条件,它必须是主体享有财产权的客体。很多虚拟财产都是网络用户通过自己的付出一定的成本所获得的,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保护虚拟财产,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可以推断虚拟财产应该得到保护。
笔者认为,应当认定那些具有财产属性的,能够为人支配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给予其法律的保护。我们不能固步自封,积极拘泥现有的法律规定。法律本身就是社会的一种调节工具,具有局限性是在所难免的,而社会是动态的,法律也不可能预见新生未来。如果我们仅以现有的法律规定思考问题,可能会陷入恶性循环,不利于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3 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分析
(一)虚拟财产应当被纳入遗产范围
虚拟财产具备遗产的法律特征。被继承的遗产应该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候留下来的;二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三是不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不能继承的情况。在上文中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价值性都作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另外虚拟财产也不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不能继承的情形。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完全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属遗产之列。
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我国《继承法》第 3 条例举了遗产的范围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的公民所有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和上述的《民法通则》75条一样,法律都采取了兜底的方式对财产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延伸,所以我们可以认定只要财产不违法就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而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的类型自然也可以使用该法条。
(二)虚拟财产被继承的法律关系及相关问题
在虚拟财产被继承的过程中牵扯到三方,分别是继承人、被继承人以及网络服务商,其中被继承人死亡,其权利应有继承人享有。三者之间多少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所以笔者以此为基础,分析虚拟财产继承相关的问题。
1.继承者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分配的问题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很明显。继承者作为权利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指定的遗嘱享有虚拟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而网络服务商作为义务主动地确保权利主体能够顺利享有相应权力。
2.继承者和被继承者之间——继承范围的问题
对于继承范围有学者认为人身性强的虚拟财产不能够得到继承,例如QQ账号、微博账号。虽然该观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死者的利益,但是限制的过于宽泛。随着技术的不断推进,QQ、微信都有了支付功能,如果不能得到继承,那里边的相余额又怎么得到实现呢?所以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不能一概继承,禁止项应该再予以细化,将那些只表达个人意愿,对他人不产生利益的虚拟财产预计禁止继承。这不但是对被继承人的尊重,也能够将信息安全的风险降到最低。
3.被继承着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网络服务协议的问题
被继承者在申请相关虚拟财产的时候都会和网络服务商“被迫”签订一个有“禁止回收”“禁止转让”等字样的协议。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合同的规定,但是类推适用格式合同、电子合同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网络服务商这种做法限制用户和第三方交易等权利、规避因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提供条款一方不得免除其责任,家中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上述协议条款应当被认定部分无效”因此协议中有关的禁止性条款无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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